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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等会议的组织均适用本规程。
2、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根据县政府领导的意见进行收集,办公室主任初审,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3、会议议题确定以后,督查股应于会前1-3天书面或电话通知与会同志。与部门有关的议题,应提前通知该部门负责同志,以便作好列席会议汇报的准备。
4、会议召开前,督查股应负责会场及有关会务准备。
5、会议进行中,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将会议决定事项整理材料,通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如果有必要,则应起草会议纪要,由主任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无特殊情况,通报和纪要都应在会后3天内发出,以便落实和查办。
6、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督查股负责检查、反馈,具体按《督查工作规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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