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请示、报告办理规程

2008-08-19

 

1、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呈送县政府的请示或要求县政府批转的报告;县政府向市政府请示或情况报告,均按本规程办理。

2、向县政府的请示或要求县政府批转的报告的办理,按下述程序办理:

(1)督查股收到向县政府的请示或要求县政府批转的报告,应立即登记、编号并附上办文单,送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

(2)专职秘书根据办公室领导提出的拟办意见,将来文即送县政府领导阅批。

(3)县政府领导批示后,督查股应将领导批示意见记录在案,并根据领导意见进行办理或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4)根据领导批示,须正式行文的,送秘书股和专职秘书办理。

(5)请示报告办毕后,督查股应明确记录,并将原件归档。

(6)一般请示或报告,从收到至办毕不得超过15天。

3、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或重要报告,由秘书股负责起草,主任审核,然后送县政府领导审阅签发;县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办公室的一般情况报告由秘书股负责收集整理成文,交主任审定签发。

    4、文件一经领导签发,秘书股负责登记、编号、打字、印发,校对由主办核文的秘书负责,领导主办起草的文件,由指定的秘书负责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