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介绍信、工作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1、使用县政府印章须经县政府领导同意,使用县政府办公室印章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
2、出具县政府的介绍信,须县政府领导同意。出具县政府办公室的介绍信,须办公室主任同意。
3、县政府各部门领用工作证,须由部门指派同志持介绍信领取,并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4、工作人员调离县政府部门,由所在单位负责将其工作证收回,交县政府办公室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