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协调工作规程

2008-08-19

 

1、协调工作的目的是经过协调化解矛盾,消除分歧,理顺关系,达到比较一致的认识或主张,形成协调配合的意向。

2、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在县政府领导授权范围内进行,只能向协调对象协商、说明,事后将结果向县政府领导汇报,而不能发号施令,擅自作出决断。在整个协调过程中,协调人员要及时地向领导请示汇报,以便随时得到领导的支持和指导。协调工作达到目的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结果,并作好协调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3、在接到需要协调的任务后,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到具体事情中去,弄清楚问题的来龙去脉,进一步明确哪些问题需要协调,这些问题涉及哪方面、哪些部门、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掌握所涉及问题的历史的、现实的、上级的、下级的、左邻右舍的情况。

    4、根据协调内容确定适当的协调活动方式。可通过面对面地展开,或召开会议讨论磋商,或通过文书来往,或通过电话沟通协商,或综合运用多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