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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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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字〔2022〕4号)要求,我局负责起草了《铜鼓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县现行的《规定》制定于2013年,该规定的出台为促进我县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我县正全力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制定以上制度,使我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更为健全。

二、起草过程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字〔2022〕4号),结合我绿化管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局组织起草了《规定》。

三、制定的主要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79号)、《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宜府办字﹝2022﹞4号)制定

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四十三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九条)为总则,明确了制定《规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目的等内容第二部分(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为规划和建设,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责任主体,管理的责任主体及养护要求等第三部分(第二十条至第三十四条)为保护和管理,规定了城市绿化方面的禁止行为和许可行为第四部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六条)为改变绿地性质管理明确了改变绿地性质的管理办法第五部分第三十九条为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六部分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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