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二、公安局办事指南
出入境(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监管
行政征收事项办事指南样例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三、交警大队办事指南
驾驶证变更、换发、转入,补换行驶证、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办事指南
驾驶证变更、换发、转入,办事指南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可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十六、人社局办事指南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铜鼓县不动产登记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情形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涉及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涉及个人的,提交身份证等材料;涉及授权委托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委托公证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相关材料
(1)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交复印件)(2)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主债权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3)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抵押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七、办理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八、咨询途径
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0795-8611822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9:00-17:00
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可办理所有受理类登记业务
铜鼓县不动产登记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情形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经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进行的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涉及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涉及个人的,提交身份证等材料;涉及授权委托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委托公证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3、权属来源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自然资源局)。
(2)规划部门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材料,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
(3)涉及合作(联建)的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局)。
5、竣工验收材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建局)。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提交竣工材料)
6、权籍调查成果材料(权属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7、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七、办理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八、咨询途径
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0795-8611822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9:00-17:00
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可办理所有受理类登记业务
铜鼓县不动产登记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买卖、互换或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涉及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涉及个人的,提交身份证等材料;涉及授权委托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委托公证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买卖涉及划拨土地的,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用地审批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产权转移材料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离婚析产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
(2)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材料,遗嘱当事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继承权确认书,具结保证书,继承、受遗赠的公示等;也可以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继承权生效法律文书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书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行政生效决定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裁定书(调解书或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或仲裁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决定书
(6)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提交不动产买卖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全产权登记告知函、补缴收益金的票据;房改购房的,提交房改房上市审核表
(7)不动产权属划转、调拨、移交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不动产划转、调拨、移交的转移材料
5、权籍调查成果材料(权属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6、出让价款和税费缴纳凭证(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要求,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七、办理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现场送达
八、咨询途径
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0795-8611822
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9:00-17:00
所有节假日、双休日均可办理所有受理类登记业务
公安局办事指南
出入境(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监管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监管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1900124000—3609260000000147545751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6个月至3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出入境管理股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5、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无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无
2、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795-8710193查询。
(五)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准予备案决定书》或《不予备案许可决定书》
(六)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8710193
十八、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纪委办公室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5-8723093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
查验外国人证件(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查验外国人证件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1900125000—3609260000000147545751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出入境证件
七、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8条:年满16周岁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应当随身携带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接受公安机关的查验。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验外国人居留证件。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出入境管理股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处罚工作的;
5、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7、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无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无
2、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795-8710193查询。
(五)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准予备案决定书》或《不予备案许可决定书》
(六)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8710193
十八、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纪委办公室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5-8723093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
普通护照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普通护照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出入境管理股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材料手续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材料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现场打印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合法; |
3 |
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仅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签注需要 |
4 |
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才需要提交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支持预约办理,预约地址:江西公安出入境微信服务平台。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接收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
2、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业务办理进入下一流程;申请不被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实人认证
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五)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咨询电话0795-8710193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普通护照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支持快递送达。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普通护照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每本160元;加注20元/项次。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中心。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8710193
十八、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中心。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5-8723286
十九、通办范围
省内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支持微信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附录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略)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二章第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出入境管理股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材料手续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现场打印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合法; |
3 |
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仅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签注需要 |
4 |
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才需要提交 |
5 |
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仅在单独申请往来港澳签注时需要 |
6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相应签注时需要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支持预约办理,预约地址:江西公安出入境微信服务平台。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接收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
2、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业务办理进入下一流程;申请不被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九)实人认证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要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单独申请签注不需要时任认证。
(十)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咨询电话0795-8710193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十一)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签注。
(十二)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支持快递送达。
(十三)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往来港澳通行证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往来港澳通行证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80元每证,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中心。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8710193
十八、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中心。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5-8723286
十九、通办范围
省内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支持微信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附录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略)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签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出入境管理股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材料手续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7、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
现场打印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合法; |
3 |
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仅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或签注需要 |
4 |
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才需要提交 |
5 |
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仅在单独申请往来台湾签注时需要 |
6 |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申请相应签注时需要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支持预约办理,预约地址:江西公安出入境微信服务平台。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接收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
2、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申请被受理的,业务办理进入下一流程;申请不被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十四)实人认证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要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单独申请签注不需要时任认证。
(十五)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业务咨询电话0795-8710193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十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往来台湾通行证,往来台湾签注。
(十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支持快递送达。
(十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往来台湾通行证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往来台湾通行证10个工作日,单独签注7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80元每证,一次签注15元每件,多次签注80元每件。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中心。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8710193
十八、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中心。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5-8723286
十九、通办范围
省内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支持微信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附录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略)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1900122000—3609260000000147545751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出入境管理股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出入境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无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无
2、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795-8710193查询。
(五)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准予备案决定书》或《不予备案许可决定书》
(六)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8710193
十八、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纪委办公室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5-8723093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
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边境通行证办理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边境通行证办理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章进出边境管理区证件
第五条:“凡常住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凭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前往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六条 凡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七条 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国(边)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件通行。
外国人、无国籍人前往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
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前往未对外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边境通行证》。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须分别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通行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通行证》和本人有效证件;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凭本人有效证件进出边境管理区。
第十条:申领《边境通行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单位郑敏个,可以向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户籍管理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
真实 |
2 |
边境管理区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文件 |
申请事项真实、准确;申请表经单位、派出所盖章核实 |
3 |
一寸免冠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
彩色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辖区派出所窗口。接收地址:辖区派出所。
2、工作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江西省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www.jxzwfww.gov.cn/ids/custom/login.jsp)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边境通行证
(六)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辖区派出所窗口。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辖区派出所窗口。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辖区派出所电话
十八、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铜鼓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地址:铜鼓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5-8713166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附录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略)
行政征收事项办事指南样例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居民身份证办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二、事项名称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征收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设定依据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1号》新增
七、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科室:户籍管理大队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八、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2、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九、事项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居民身份证办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收费标准:申领、换领20元/证,补领40元/证。
减免收费的情形:首次办理二代身份证免费。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辖区派出所电话
十三、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5-8713166
十四、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行政确认事项办事指南样例临时身份证办理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临时身份证办理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户籍管理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书写或打印;如材料中有非A4规格且只作单面记录的纸张,一般应粘贴在A4纸上后再行提交;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尽量提供原件,如涉及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因单位管理需要,原件不便提供的,应当提供盖有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户口本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2 |
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3 |
本人近期1寸免冠黑白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辖区派出所窗口。接收地址:辖区派出所窗口。
2、工作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实人认证
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可不进行实人认证。)
(五)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791-86227113)、江西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jxzwfww.gov.cn/ids/custom/login.jsp)等方式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临时身份证。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申请期限:全年。
受理期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收费。10元/证。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户籍派出所窗口。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户籍派出所窗口电话。
十八、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窗口名称:全市各户籍管理大队、户政科、户籍派出所窗口。
地址:全市各户籍管理大队、户政科、户籍派出所窗口。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5-8713166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无
通讯地址:无
邮政编码:无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附录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略)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行使类型:本级保留
六、权限划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项目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七、行使内容
无。
八、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项项目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治安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向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4)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2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外籍人员同时提供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3 |
设有娱乐场所的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相应从业限制情形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4 |
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5 |
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内部平面图以及门脸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6 |
具有一定规模(30床位以上)的旅馆应当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建筑、质检等部门出具的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同时应当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7 |
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8 |
辖区派出所的审核意见 |
辖区派出所 |
1 |
1 |
0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9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须与全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联网对接)有关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10 |
旅馆出入口、通道、电梯、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加盖单位公章 |
十四、审查要点
(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二)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打印、复印各项材料清单的内容并且清晰;
(三)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十五、办理流程
(一)预约
无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收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二楼209。
2.工作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窗口提交材料的,实施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办理对象受理结果,申请被受理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办理流程;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构应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告知办事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实人认证
申请单位首次递交材料、申请单位首次或重新委托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经办人应携带营业执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共同到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实人认证。
(五)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咨询:0795-8713590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二楼210。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2次。
十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十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209。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8713590
二十一、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5-8723093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铜鼓县公安局。
通讯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
邮政编码:336200
二十二、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三、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否
是
不通过
通
过
不通过
附录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略)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行使类型:本级保留
六、权限划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七、行使内容
无。
八、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十、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治安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0 |
1 |
0 |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
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市公安局 |
0 |
1 |
0 |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
3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表 |
商务局 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所 |
1 |
0 |
0 |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
十四、审查要点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打印、复印各项材料清单的内容并且清晰;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十五、办理流程
(一)预约
无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收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二楼211。
2.工作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窗口提交材料的,实施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办理对象受理结果,申请被受理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办理流程;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构应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告知办事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实人认证
申请单位首次递交材料、申请单位首次或重新委托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经办人应携带营业执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共同到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实人认证。
(五)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咨询:0795-8713590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二楼211。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2次。
十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十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211。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8713590
二十一、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5-8723093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铜鼓县公安局。
通讯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
邮政编码:336200
二十二、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三、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否
是
不通过
通
过
不通过
附录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略)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行使类型:本级保留
六、权限划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七、行使内容
无。
八、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九、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第二十七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十、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治安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十一、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6、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7、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
安监局 公安局 |
0 |
1 |
0 |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
2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表 |
商务局 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所 |
1 |
0 |
0 |
(1)批准文件应合法、有效; (2)单位公章应和批准文件名称相同。 |
十四、审查要点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打印、复印各项材料清单的内容并且清晰;
3、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
十五、办理流程
(一)预约
无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收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二楼211。
2.工作时间: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窗口提交材料的,实施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办理对象受理结果,申请被受理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办理流程;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构应将不予受理的结果告知办事对象并说明理由。
(四)实人认证
申请单位首次递交材料、申请单位首次或重新委托经办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经办人应携带营业执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共同到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实人认证。
(五)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咨询:0795-8713590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二楼211。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2次。
十六、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十七、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211。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5-8713590
二十一、监督投诉
(一)窗口投诉
窗口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
工作时间: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5-8723093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铜鼓县公安局。
通讯地址: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288号铜鼓县公安局。
邮政编码:336200
二十二、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三、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否
是
不通过
通
过
不通过
附录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略)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公积金办事指南
贷款流程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二、1、借款人需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从贷款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往前推6个月);
三、2、职工家庭已有两套房的,购买第三套住房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已使用过3次以上(含3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同一套住房以购房名义提取了公积金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商转公贷款除外);
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累计逾期六期以上或连续逾期三期(含三期)以上的,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额度认定
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公积金贷款额度根据房屋总价、月公积金缴交基数及还款能力、征信报告等几方面综合考虑。
根据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次数确定首付比例: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25%、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30%、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35%。
全市引进人才已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家庭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且在宜春市范围内无住房的,可按首套房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
全市引进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可按不低于20%的标准执行。月公积金缴交基数、还款能力:工资收入按缴交公积金基数认定(公积金缴交比例未按12%缴交的,工资收入按缴交基数的12%反算认定),每个月还款金额不超过认定工资收入的50%。
二手房贷款取消评估,贷款金额按契税(增值税)价格及买卖双方协议价的孰低原则核定。
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工资收入不能作为审批贷款额度的依据。
借款人子女未满18周岁的必须列入房屋套数查询范围内。
子女买房,父母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父母买房,子女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南昌大都市圈范围内的异地贷款)。
其他贷款政策。商品房贷款流程及资料
|
二手房贷款流程及资料
|
商转公贷款流程资料
|
提取业务告知单
交警大队办事指南
非机动机办事指南
非机动车补、换领牌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补换非机动车牌证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非机动车牌证、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需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与公安机关开具的遗失证明。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标准A4纸上复印身份证明正反面信息(车管所免费复印)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者具体地址)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行驶证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补换登记证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附录2: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略)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
非机动车登记、备案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非机动车登记、备案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办理类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引用)
2、《宜春市中心城区超标电动车、燃油机助力自行车临时通行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11}31号文件
七、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责任处室:江西省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八、受理条件
当事人具有驾驶轻便摩托车资格或参与驾驶证考试,方可办理超标车登记业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文件 |
要求 |
备注 |
1 |
超标车挂牌登记表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
2 |
原件 |
原件 |
1 |
纸质 |
无 |
|
3 |
身份证 |
原件 |
1 |
纸质 |
正反面、 |
车管所免费复印 |
十、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当面窗口提交办理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到前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标准要求的,由科室人员一次性告知补正方式。待补正后予以受理。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拨打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发放临时通行证和行驶证。
(六)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前台窗口
(七)到窗口次数
1次
十一、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当日
承诺办理时限:当日
十二、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四、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五、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十六、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附录2: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略)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机动车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机动车转移登记(迁出辖区)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申请转出的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并且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车管所免费复印 |
机动车行驶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行驶证原件交由车辆管理所收回 |
机动车号牌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号牌原件交由车辆管理所收回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者具体地址)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机动车迁出业务信息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临时行驶号牌5元/每张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机动车迁出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附录2结果样本
驾驶证变更、换发、转入,补换行驶证、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并交验机动车。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标准A4纸上复印身份证明正反面信息(车管所免费复印) |
查验记录表 |
车管所查验岗 |
1 |
0 |
0 |
查验岗打印车辆信息并附盖查验员章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登记证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每本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补换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补换领机动车牌证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需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标准A4纸上复印身份证明正反面信息(车管所免费复印)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机动车行驶证10元/每本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补换行驶证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附录2结果样本
机动车抵押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机动车抵押登记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标准A4纸上复印身份证明正反面信息(车管所免费复印) |
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
金融机构 |
0 |
1 |
0 |
标准A4纸上复印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
抵押合同 |
金融机构 |
1 |
0 |
0 |
由金融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原件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信息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机动车抵押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完成修改 |
附录2:申请材料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 (略) 附录3:结果样本 (略) |
附录2
结果样本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机动车行驶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需申请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机构 |
1 |
0 |
0 |
申请人携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副本原件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1 |
0 |
0 |
申请人携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无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机动车登记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附录2结果样本
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次。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标准A4纸上复印身份证明正反面信息(车管所免复印) |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机构 |
1 |
0 |
0 |
申请人携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副本原件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
机动车制造厂商 |
1 |
0 |
0 |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临时机动车号牌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临时行驶号牌5元/张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机动车登记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机动车行驶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需申请人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凭证 |
保险机构 |
1 |
0 |
0 |
申请人携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副本原件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机动车检验机构 |
1 |
0 |
0 |
申请人携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机动车登记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
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公安部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标准A4纸上复印身份证明正反面信息(车管所免费复印) |
机动车来历证明 |
机动车销售企业提供 |
1 |
0 |
0 |
需携带原件并加盖销售企业公章 |
机动车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
机动车制造厂商或海关部门 |
1 |
0 |
0 |
需携带原件并加盖制造厂商或海关部门公章 |
车辆购置税或免税凭证 |
国税机关 |
1 |
0 |
0 |
联网核查 |
机动车保险凭证 |
保险机构 |
1 |
0 |
0 |
需携带原件并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1.核发《机动车行驶证》长期有效;《机动车登记证书》长期有效;2.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规定时间内有效;3.核发机动车号牌;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0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行驶证10元/每本,登记证书10元/每证,汽车反光牌照100元/每付,三轮汽车、低速车反光牌照40元/每付,摩托车反光牌照35元/每付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机动车登记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附录2:结果样本
机动车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机动车注销登记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标准A4纸上复印身份证明正反面信息(车管所免费复印)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申请人携带原件 |
机动车行驶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申请人携带原件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
机动车回收企业 |
1 |
0 |
0 |
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并加盖公章 |
机动车号牌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申请人携带原件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车管所出具的注销证明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机动车注销登记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附录2
|
机动车转入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机动车转入登记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一)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二)机动车在强制保险期内(三)机动车车辆违法状态已经消除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标准A4纸上复印身份证明正反面信息(车管所免费复印)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需申请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
机动车档案 |
转出地车管所 |
1 |
0 |
0 |
申请人从转出地车管所携带机动车档案原件 |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车管所查验岗 |
1 |
0 |
0 |
查验记录表盖查验员章 |
宜春市外地转入机动车环保达标审核表 |
环保局 |
1 |
0 |
0 |
宜春市外地转入机动车环保达标审核表加盖公章(6年免检除外) |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单 |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 |
1 |
0 |
0 |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加盖公章 |
机动车保险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需携带原件并加盖保险机构公章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者具体地址)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行驶证10元/每本,登记证书10元/每证,汽车反光牌照100元/每付,三轮汽车、低速车反光牌照40元/每付,摩
托车反光牌照35元/每付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机动车登记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附录2结果样本
机动车转移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机动车转移登记(辖区内)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法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内并且处理完毕所有的违法记录的.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电子文档份数 |
形式标准要求 |
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 |
1 |
0 |
标准A4纸上复印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正反面信息(车管所免费复印) |
转移证明、凭证 |
二手车交易市场 |
1 |
0 |
0 |
转移证明、凭证中的转移登记联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需申请人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
机动车行驶证 |
申请人自备 |
1 |
0 |
0 |
需申请人携带机动车原行驶证原件 |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车管所查验岗 |
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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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记录表盖查验员章 |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0795-8710688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机动车登记证10元/每证,行驶证10元/每本,反光号牌100元/每付,三轮汽车、低速车反光牌照40元/每付,摩托车反光牌照35元/每付。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机动车转移登记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附录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五条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收存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收存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其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驾驶证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办理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科目1);42元/人次摩托车场地驾驶考试费(科目2)105元/人次;摩托车道路驾驶考试收费(科目3)139元/人次;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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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组织驾驶人进行不少于三个小时的学习和教育,并做好记录。对已参加学习和接受教育的机动车驾驶人,出具接受教育的凭证。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学习教育大纲,组织编写交通安全文明常识和事故案例警示教材,制作教学片。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辖区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作为学习教育内容。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在下一次接受审验的日期结束后销毁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宜春市铜鼓县定江西路186号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大厅业务窗口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驾驶证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办理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无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管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驾驶证变更、换发、转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驾驶证变更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者具体地址)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驾驶证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确保事项为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所办理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10元/每本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驾驶证变更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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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变更、换发、转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驾驶证换发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属于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者具体地址)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行驶证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10元/每本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驾驶证换发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驾驶证变更、换发、转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但属于同时申请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不收存;
4.《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但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需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不收存《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者具体地址)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驾驶证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10/本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驾驶证转入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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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员资格许可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校车驾驶员资格许可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即办件
七、设定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铜鼓县公安局
责任处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1.《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收存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3.《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铜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永宁镇定江西路186号
2、工作时间:
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工作日中午:12:00-13: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三)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办事对象可通过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窗口或电话0795-871068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驾驶证
(六)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七)到窗口次数
1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10/本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按照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实施机构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施机构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询问时,应当给予配合,如实陈述并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5-8710688
十八、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0795-8724567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校车驾驶员资格许可管理流程图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就业局办事指南
档案办理
一、接受档案(存档)
1.出具报到证及本人档案资料(档案不得私自拆封);
2.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亲属代为办理,请同时携带存档人员签名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登记签名。
二、调离档案(提档)
1.提供工作接收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或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商调函”;
2.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亲属代为办理,请同时携带存档人员签名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登记签名。
三、开具存档证明
提供相关单位的材料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
四、查借阅档案,政审
提供相关单位部门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五、咨询电话:0795-8692089
档案接收单位:铜鼓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铜鼓县行政服务大楼附属楼二楼人力资源和公共服务股
《就业创业登记证》申领流程
一、申领条件
城乡劳动者已就业或已失业人员。
二、所需材料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流程
1.现场办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人社一体化窗口办理;
办理就业登记:提供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属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人员系统查询。
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2.网上办理:劳动者通过网端(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江西政府服务网)、掌端(赣服通、江西人社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登记办理成功的,由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江西省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书》。
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四、咨询电话:0795-8689806
联系地址:铜鼓县行政服务大楼附属楼二楼人社一窗受理综合窗口
四、咨询电话:0795-8692089
就业技能培训申办程序
一、培训对象
1.城乡贫困劳动力
2.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培训主体
由政府批准的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职业培训机构等。
三、培训期限
不低于国家职业培训包、专业职业能力鉴定规范、国家职业标准等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
五、咨询电话:0795-8692072
创业培训申办程序
1.五类人员
2.高等学校、职业院校非毕业学生
3.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二、培训主体
由经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
三、培训期限
以集中培训的形式开展,SYB培训时间7天,GYB培训时间3天。
四、培训申请
填写职业培训登记表、创业者本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学员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类别证明及一寸免冠相片两张。
注: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提供《精准扶贫登记证》的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六、咨询电话:0795-8692072
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申办程序
一、培训对象
在劳动年龄内,企业新招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培训。
二、培训主体
由企业自主承担。
三、培训期限
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实际安排,培训总时间不低于8个标准学时。
四、培训申请
《培训开班(变更)申请表》、课程安排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复注: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提供《精准扶贫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咨询电话:0795-8692072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申请单位及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10元)、见习综合保险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见习人员为:
1.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2.16-24周岁未就业人员。
二、所需材料
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失业证、单位营业执照、见习单位工资表、人身意外保险单、《铜鼓县青年见习计划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铜鼓县青年见习岗位申报表》、《铜鼓县青年见习岗位信息表》、《铜鼓县青年见习计划见习人员申请登记表》、《铜鼓县青年见习计划见习人员录用备案鉴定表》、《铜鼓县青年见习计划见习协议书》、《铜鼓县青年见习计划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
三、办理流程
见习单位申报——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实地审核——发放补贴。
四、咨询电话:0795-8692089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一、申请对象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自主创业并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材料: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材料:《营业执照》、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3.个体工商户材料:进货单、销售明细或服务清单;4.《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5.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6.毕业5年内的申请材料经注册登记营业场所所在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初审公示证明。
三、享受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金额为5000元。
四、办理流程
个人申报——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实地审核——发放补贴。
五、咨询电话:0795-8692032
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
一、申请单位及对象
对在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全日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由学校申报。
二、所需材料
1.《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2.江西省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及申请人银行账号》;申请者本人身份证及学籍证明(含学生证)原价和复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及账户、根据申领对象的不同提供证明材料。
三、享受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为1000元。
四、办理流程
学校申报——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审核——发放补贴。
六、咨询电话:0795-8692039
个人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受理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有求职要求,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二、需提供材料
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程序
1.现场受理:携带社会保障卡,填写《失业保险申领发放表》,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承诺书》上签字。
2.网上申报(受理):通过赣服通APP,电子社保卡渠道(所有已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小程序、公众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申请。
3、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经现场(或网上)受理后,再经一审、二审审核,审核通过的,每月下旬,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为其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申报稳岗补贴
根据赣人社发【2015】35号和宜人社发【2015】27号赣人社字【2017】399号文件精神,现就企业申报稳岗补贴的申领条件、补贴标准、所需资料、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申领条件
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的裁员率等要求办理)。
二、办理程序
由失业保险待遇业务经办部门,对参保企业能否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后台数据排查比对,通过“江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筛选出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符合条件企业发送《铜鼓县______年普惠性稳岗返还告知书》,企业按要求填写回执单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免申即返)。
咨询电话:0795-8692036
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并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稳定就业的一项国家扶持性政策业务。
个人创业贷款
1、贷款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其他合法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且未缴纳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名义参保除外)和领取养老保险金。
2、贷款额度
最高额度为20万元,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个人创业,可申请3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3、贷款期限
累计不得超过三轮,一轮最长不超过3年,一年一贷。
4、贷款贴息
贷款利率上限为一年期LPR+150BP,其中一年期LPR-150BP由借款人个人承担,其余由财政给予贴息。
5、反担保措施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担保;
(2)收入稳定的企业职工提供担保;
(3)创业人员3户以上互相联保;
(4)经人社部门所属创贷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定信誉度高、有一定财产和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担保;
(5)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6)有价证券质押(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7)经贷款评审委员会认为风险可控的其他反担保方式,即:本县范围内农村户籍人员可向合作银行申请信用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
6、申请材料(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种、养殖业承包合同、证明等);
(3)反担保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资料(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人才创业申请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
合伙创业贷款
1、贷款对象
符合个人创业贷款条件的贷款对象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2、贷款额度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贷款期限、贷款贴息及反担保方式
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4、申请材料(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1)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员身份证或社保卡;
(2)非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可用相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替代营业执照);
(3)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
(4)反担保人身份证或抵、质押物资料(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小微企业贷款
1、贷款对象
(1)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或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的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
2、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贷款期限
累计不得超过三轮,一轮最长不超过2年,一年一贷。
4、贷款贴息
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企业协商确定,额度在300万元以内的贴息上限参照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利率执行,一年期LPR-150BP至贴息利率上限一年期LPR+150BP范围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剩余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
5、反担保措施
(1)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2)有价证券质押(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3)经贷款评审委员会认为风险可控的其他反担保方式。
6、申请材料(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与1年内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按照“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条件申请的小微企业按实际新招用人员情况同等执行);
(3)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银行承担全部风险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创业者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创业金融股提出申请。网上提交的,按网上流程办理。
2、贷款受理和材料审核
创业金融股窗口受理申请,验看所需证件,审核所需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上传资料,办理贷款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3、贷前调查
创业金融股指派专人(两人以上)对贷款个人(小微企业)的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申请人及创业项目经营反担保人或抵(质)押物相关情况。
4、审查推荐
贷前调查完成后,由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单数贷审会成员参加的贷审会,由贷前调查人员如实汇报实地调查情况,并提交书面调查意见呈贷审会审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向银行推荐,不符合条件的由创业金融股负责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根据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审批金额,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放贷款,申请人有不宜放贷的经办银行可不予放贷,但需向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和申请人说明原因。
6、贷后服务
贷款发放后,创业金融股要适时了解借款人和创业项目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帮扶指导,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7、贷款回收
创业金融股或经办银行应提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催收,提前做好还款准备,以免出现逾期。对到期未还贷款,由创业金融股和经办银行及时提请有关部门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催收,确保创业贷款工作良性循环。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可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鼓励和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自身职业技能和职业转换能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和赣人社字[2020]332号、江西省人社厅、财政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申领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等明确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申领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审核发放程序和其他申领条件按(赣人社发[2017]34号)文件执行,同时要按照省人社厅最新文件严格把关。
一、办理条件:
1、申领时为企业在职职工;
2、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满12个月及以上(此条件的放宽仅限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申领的,执行期满后恢复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满36个月及以上的要求,文件另有规定的按最新文件规定办理);
3、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在省里标准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0%。
4、颁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是在我省人社部门已申请备案的。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本人到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办理,也可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申办。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签定《承诺书》;
4、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材料》。
三、其他事项: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网查询、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网公示补贴人员名单、补贴数额及取得证书等级和时间等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汇总统计后向参保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经办机构在收到补贴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给申请人。
2、申请人取得的证书,必须是能够通过人社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http://zscx.osta.org.cn/或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jxzp.gov.cn/上查询到的,否则不符合条件。
3、文件依据:具体内容可参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34号)文件。
咨询电话:0795-8692036
农业局办事指南
农机购置补贴办事指南
一、实时操作要求
(一)补贴范围。根据本省农业生产需要,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15个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的机具,作为全省农机购置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二、办事程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申请补贴。购机者完成购机行为后,自主到县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窗口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也可通过“江西农机补贴APP”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事项。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2.购机发票原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原件或复印件;
5.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的不需提供)拓印膜各1套。
(三)发放补贴。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县农业农村局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局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通过财政国库直接拨付,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三、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五、法律依据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
咨询电话:0795-8722624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窗口办理相关业务,为您服务是我们真诚的愿望。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拨打咨询电话、登入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网站或直接到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窗口咨询。
咨询电话:0795-7172422
举报电话:0795-8716960
地址:铜鼓县定江西路358号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窗口
忠告: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相关证件办理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生猪运输车辆备案
设定依据:
赣农办字【2018】12号
送达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
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一、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备案车辆前、后、左、右彩色照片(车上要装猪铁架、消毒喷雾器),三轮摩托车不办理。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驾驶证(复印件);
六、行驶证(复印件);
七、营运证(复印件);
八、当年车辆保险单(复印件);
九、签订承诺书;
十、办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证;
十一、最后通过《牧运通》手机申报二维码审核完成。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养蜂证审核发放办事指南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农业农村局
二、办理条件
中蜂20群以上。
三、办理依据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服务。
四、办理材料
1.场主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2.户口簿主页和场主页复印件1份;
3.场主一寸照片2张(1张贴养蜂证、1张贴登记备案表);
4.如换证需携带旧证由主管部门收;
5.如种蜂申办养蜂证需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窗口申请。
六、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0795-8722624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日中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错时延时服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审核发放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窗口办理相关业务,为您服务是我们真诚的愿望。本告知单所载内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拨打咨询电话、登入国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网站或直接到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窗口咨询。
咨询电话:0795-7179915
举报电话:0795-8716960
地址:铜鼓县定江西路358号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窗口
忠告: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相关证件办理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设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凡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符合驾驶人身体规定条件;
2.通过法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
3.全部考试科目合格、有效。
(二)不予批准得情形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得,均不予办理。
登记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立即办理
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表 |
农业农村局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
2 |
体检表 |
农业农村局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3 |
驾校考试成绩单 |
驾校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4 |
本人寸照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3 |
纸质 |
1寸彩色 |
办理流程: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照
审核发放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得条件
1.确认拖拉机得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无误;
2.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和拓印膜无误;
3.提交得证明、凭证齐全有效。
(二)不予批准得情形
1.拖拉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有错误;
2.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和拓印膜有错误;
3.提交得证明、凭证不齐全或无效。
登记时限:
法定办结期限:2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立即办理
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申请表 |
农业农村局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
2 |
拖拉机来历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原件 |
3 |
整机合格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属于国产的,收存合格证;属于进口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
4 |
发动机合格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属于国产的,收存合格证;属于进口的,收存进口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
5 |
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6 |
发动机、机身拓印膜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各1 |
纸质 |
拓印膜应清晰可读 |
7 |
技术检验合格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真实有效 |
8 |
整机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2 |
纸质 |
照片的尺寸长88mm,宽60mm,圆角半径3mm |
办理流程:
送达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社保局办事指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
二、申报材料
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重度残疾人(一级或二级)另需提供《残疾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到所在地村委会(社区)提出参保申请;
2、参保人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经村委会(社区)初审合格后,上报所属劳动保障所审核;
3、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将参保人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系统,上报县社保中心复核。
4、复核完成后,参保人持身份证、社保卡到金融机构登记账号,并存好足额保费或通过微信缴纳保费。
咨询电话:869200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死亡
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由其直系亲属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村(社区)出具的证明(证明领取人与死亡参保人的关系)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报,填写《注销登记表》;劳动保障所初审后,将有关资料报县社保中心复审;通过复审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出国(境)定居证明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报,填写《注销登记表》;劳动保障所初审后将参保人申报的有关资料报县社保中心复审;通过复审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在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0日内,持其领取社保的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申报,填写《注销登记表》;劳动保障所初审后将参保人申报的有关资料报县社保中心复审;通过复审的,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咨询电话:869200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领取养老金
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月享受城乡居保养老待遇:
1、本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不需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本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按年连续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本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申报材料
1、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
2、户口本(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2份
3、社保卡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申办人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当月20日前带齐资料到所属村(社区)申报;
2、经村委会(社区)初审合格后,上报所属劳动保障所审核;
3、劳动保障所审核申办人的申领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填写《申报明细表》报送县社保中心;
4、县社保中心核定待遇资格及标准,发放养老金。
咨询电话:869200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
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为了实现“不进人社门,能办人社事”,从2020年开始通过互联网认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周期为每年的2月至次年的2月,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对象应在每个认证周期内进行至少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渠道为:“江西人社”APP、“赣服通”支付宝生活号(此渠道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功能暂未开通)。
待遇领取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进行认证:
1、待遇领取人员自助认证
2、亲友协助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通过“江西人社”APP资格认证的操作流程如下:
下载“江西人社”APP→注册→登录“江西人社”APP→待遇领取认证→城乡居民养老待遇领取认证→自己认证或为他人认证→按提示要求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咨询电话:8692306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内容 |
要求 |
项目名称 |
个人参保登记、缴费 |
项目类别 |
其他 |
事项依据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理对象 |
个人 |
办理条件 |
本县常住灵活人员 |
申报材料 |
灵活人员首次参保:《参保职工基本情况表》、身份证;非首次参保灵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 |
办理程序 |
领取表格---提供申报材料---业务受理---结束 |
办理期限 |
材料齐全即办 |
收费标准 |
在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选择缴费基数、档次,收费标准为基数的20%元/月 |
受理部门 |
社保中心综合业务股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正常工作日、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附属楼2楼、336299 |
联系方式 |
0795-8692012 |
监督电话 |
办公室0795-8692028 |
企业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内 容 |
要 求 |
项目名称 |
企业参保登记及人员增减变动 |
项目类别 |
其他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
办理对象 |
用人单位 |
办理条件 |
用人单位成立、用工 |
申报材料 |
单位新参保: 《单位信息采集表》、《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网厅办理申请书》、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单位人员增减变动: 企业登陆江西省社会保险线上服务大厅自助办理或提交《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到窗口办理 |
办理程序 |
领取表格---提供申报材料---业务受理---结束 |
办理期限 |
材料齐全即办 |
收费标准 |
按月缴费,缴费基数按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300%核定,实际工资发放额低于60%的按60%,高于300%的按300%。养老保险征缴比例为24%(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浮动费率(0.2%-1.9%之间),失业保险征缴比例为1%(其中个人占0.5%) |
受理部门 |
社保中心综合业务股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正常工作日、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附属楼2楼、336299 |
联系方式 |
0795-8692012 |
监督电话 |
办公室0795-8692028 |
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内 容 |
要 求 |
项目名称 |
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 |
项目类别 |
其他 |
事项依据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办理对象 |
建筑施工单位 |
办理条件 |
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内 |
申报材料 |
建筑单位新参保(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已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建筑工程项目工伤参保人员花名册》、遇工期变更提前一个月申报《建筑工程工期变更表》、告知书 工程人员增减变动: 《建筑工程项目工伤参保人员花名册》纸质版及电子版 |
办理程序 |
领取表格---提供申报材料---业务受理---结束 |
办理期限 |
材料齐全即办 |
收费标准 |
一次性缴费,按工程合同价(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1%计算。在建项目或标段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再另行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按照剩余工期进度比例((总工期-已发生工期)/总工期)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
受理部门 |
社保中心综合业务股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每月25日前正常工作日、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附属楼2楼、336299 |
联系方式 |
0795-8692012 |
监督电话 |
办公室0795-8692028 |
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办事指南
内 容 |
要 求 |
项目名称 |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转入、转出) |
项目类别 |
其他 |
事项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办理对象 |
个人、用人单位 |
办理条件 |
转入: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就业或组织调入 转出:本县户籍或在外地就业或组织调出 |
申报材料 |
1.企业一般账户人员转入转出通过线上申请办理 2.企业临时账户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役士兵: 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组织调入提供调入文书 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身份证 |
办理程序 |
提供申报材料---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业务受理----结束 |
办理期限 |
审核通过的十五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 |
社保中心综合业务股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正常工作日、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附属楼2楼、336299 |
联系方式 |
0795-8692012 |
监督电话 |
办公室0795-8692028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事指南
内 容 |
要 求 |
项目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
事项依据 |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办理条件 |
在县内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
申报材料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或编制管理部门审批的单位编制文件、银行开户许可证、《网厅办理申请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批量参保申报表》、《单位编制内人员上年度工资审批表》 |
办理程序 |
参保单位提交资料---审核材料---录入数据---打印相关表格---参保单位领取相关表格---结束 |
办理期限 |
材料齐全即办 |
收费标准 |
每月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的24%缴纳,其中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8%;职业年金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4% |
受理部门 |
社保中心综合业务股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每月25日前正常工作日、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附属楼2楼、336299 |
联系方式 |
0795-8692012 |
监督电话 |
办公室0795-8692028 |
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调入人员养老保险参保
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辞职人员停保办事指南
内 容 |
要 求 |
项目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辞职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
事项依据 |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办理条件 |
在县内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申报材料 |
单位登陆江西省社会保险线上服务大厅自助办理或提供《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单位在编人员变动社保通知单、辞职、开除、调动等文件、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到窗口办理 |
办理程序 |
参保单位提交资料---审核材料---录入数据---结束 |
办理期限 |
单位无欠费情况下材料齐全即办 |
受理部门 |
社保中心综合业务股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每月25日前正常工作日、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附属楼2楼、336299 |
联系方式 |
0795-8692012 |
监督电话 |
办公室0795-8692028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
内 容 |
要 求 |
项目名称 |
在职、离退休人员死亡 |
项目类别 |
其他 |
事项依据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21】18号;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23号 |
办理对象 |
死亡职工继承人 |
办理条件 |
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
申报材料 |
1、本人银行卡,2、死亡、火化证明,3、办理人身份证 |
办理程序 |
提供申报材料---业务受理---结束 |
办理期限 |
审核通过的十五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部门 |
社保中心综合待遇审核股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国家规定的工作日、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附属楼2楼、336299 |
联系方式 |
0795-8692020 |
监督电话 |
办公室0795-8692028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办事指南
内 容 |
要 求 |
项目名称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 |
项目类别 |
其他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22号) |
办理对象 |
个人或参保单位 |
办理条件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满15年的人员 |
申报材料 |
职工人事档案,职工安置协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彩照3张,发放银行存折(卡),填写《江西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或《职工正常退休审批表》 |
办理程序 |
企业职工养老股领取或下载表格---提供申报材料---业务受理---人社中心审批(特殊工种或提前退休的需市人社中心审批)---审批通过的计发待遇(录入数据)---待遇复核---社会管理服务股待遇发放---社区报到(年审)---结束 |
办理期限 |
人社中心审核通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部门 |
社保中心综合待遇审核股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国家规定的工作日、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附属楼2楼、336299 |
联系方式 |
0795-8692020 |
监督电话 |
办公室0795-8692028 |
企事业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事指南
内 容 |
要 求 |
项目名称 |
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项目类别 |
其他 |
事项依据 |
《江西省推进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静默认证”便民化若干措施》赣人社字【2021】232号 |
办理对象 |
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 |
注意事项 |
系统将陆续对超过365天认证周期内未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人员停发其社保待遇,直至重新认证后的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其停发期间的社保待遇。 |
办理方法 |
1、手机APP认证:通过江西人社APP、支付宝“赣服通”完成自助认证;长期定居国(境)外享受待遇人员可下载“中国领事”APP完成认证。 2、网络认证:通过电脑端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办理线上待遇资格认证。 3、现场认证: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全市任一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人工认证,高龄、孤寡、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还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区申请预约上门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也可依托单位办理。 4、邮寄认证。 |
办理期限 |
即时办结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部门 |
社保中心综合待遇审核股 |
办理时间、地点、邮编 |
国家规定的工作日、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附属楼2楼、336299 |
联系方式 |
0795-8692020 |
监督电话 |
办公室0795-8692028 |
市监局办事指南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办理流程
申请à受理à决定
五、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投诉
0795-8711127(市监窗口)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八、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内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办理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窗口(市监局)申请。
五、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
六、收费标准
无
七、咨询投诉
0795-8711127(市监局窗口)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八、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依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四、办理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注: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加工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平面布局图及说明;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食堂需提供《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办理流程
申请à受理à现场核查à审查à决定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补正材料、整改所需时间);
承诺时限: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即当场办理。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11127(市监窗口)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经营登记证新办申请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三)场所布局合理,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
(一)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二)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
(三)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三、办理依据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江西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四、办理材料
(一)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四)审核意见表和现场核查表(小餐饮店《小餐饮食品经营登记现场核查表及核查结果》、小食杂店《小食杂现场核查表》)(现场核查2人以上签名并签署核查结论);
(五)经营场所主要设备清单、设施布局平面示意图或照片;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仅申请从事食品销售的,无须提供前款第六项的证明材料;仅申请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无须提供前款第四项、第六项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à受理à现场核查à审查à决定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决定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11127(市监窗口)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卫健委办事指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或个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规范、齐全;
3、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及卫生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场所标准规范等要求,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办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四、办理材料
(一)首次办证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公共场所地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或现场环境照片),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由许可受理人员补充;
5、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者评价报告(可在许可后2个月内的许可审批部门及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复核时提供;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二) 延续
申请单位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者按照首次申请重新办理。
1、 卫生许可申请表;
2、 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到场的);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
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3个月内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评价报告,其中游泳场所水质、天然温泉沐浴场所水质卫生检测报告为1个月内出具)。
(三)变更
1、卫生许可申请表;
2、原卫生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关于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四)补证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遗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书面说明(加盖公共场所印章,原件遗失的),或者提供原卫生许可证原件(原件破损的)。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卫健委窗口申请直接办理。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26560(卫健委窗口)
0795-8722649(卫健委)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护士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办理依据
《护士条例》《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四、办理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同意的其他合法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证明1份,
3、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6个月以内小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2张,
5、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从事护理工作的有效证明1份
6、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7、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8、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1、网上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护士,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的右下角“服务平台”--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口注册或登录--填写资料申请注册。
2、所在单位在机构端审核后,打印出审核表,领导签字盖章。
2、提交材料至卫健委窗口办理。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26560(卫健委窗口)
0795-8722649(卫健委)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医师执业注册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四、办理材料
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1份;
2、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3、医师与拟聘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
4、身份证原件(核验)及复印件1份;
5、医师执业注册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1、网上注册: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的右下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模块中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口注册或登录,再在个人页面里申请注册。
2、医疗机构审核:执业医疗机构在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里审核,然后打印医师、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并签字,盖公章。
3、提交材料至卫健委窗口办理。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26560(卫健委窗口)
0795-8722649(卫健委)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重大疾病免费救治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患者;
2、重大疾病免费救治病种包括;白内障、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
3、经二级以上医院确诊需要手术和(或)化、放疗的患者。
三、办理依据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委宣传部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免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2)社保卡原件
(3)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五、办理流程
符合救治条件的患者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卫健委窗口填写《江西省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审批表》→民政局盖章→医保局盖章审批→定点医院审批、领药或治疗。
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26560(卫健委窗口)
0795-8722649(卫健委)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消防队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许可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实施机构和承办机构
(一)实施主体: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承办机构:
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
消防救援大队窗口
五、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及社会其他组织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展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六、受理条件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范围;
(二)属于本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范围;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七、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
八、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95-7178139
监督电话:0795-7178137
十、工作时间:
工作日:9:00-17: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十一、办理流程
|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表及实人认证
(一)实人认证
1、提交申请材料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带本人身份证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2、委托他人申办许可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及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 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消防大队窗口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加盖公章 |
2 |
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市监等部门 核发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申请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3 |
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平面布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平面图清晰完整,与本场所实际情况一致,加盖公章 |
4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本场所实际情况,加盖公章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四、实施机构和承办机构
(一)实施主体: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承办机构: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窗口
五、实施对象
自然人、法人及社会其他组织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展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六、受理条件
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
(二)属于本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范围;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七、送达方式
(一)送达方式:窗口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二)领取地址: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西侧消防窗口
八、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1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及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0795-7178139
监督电话:0795-7178137
十一、工作时间
工作日:9:00-17: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十一、办理流程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表及实人认证
(一)实人认证
1、提交申请材料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带本人身份证到窗口进行实人认证;
2、委托他人申办许可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及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 来源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报件 |
要求 |
1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消防大队窗口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加盖公章 |
2 |
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
市监等部门 核发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申请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
3 |
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场所平面布置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平面图清晰完整,与本场所实际情况一致,加盖公章 |
4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符合本场所实际情况,加盖公章 |
应急管理局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变更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应急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三、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四、办理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窗口(应急)申请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13307(应急管理局)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新办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应急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三、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四、办理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原件1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原件1份。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窗口(应急)申请。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13307(应急管理局)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延续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应急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6.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7.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三、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四、办理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3、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原件1份。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窗口(应急)申请。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13307(应急管理局)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应急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零售点规划。
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4、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5、烟花爆竹零售点应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6、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
7、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三、办理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四、办理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3、申请人照片,原件1份。
4、零售店周边安全条件情况说明,原件1份。
5、培训机构出具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窗口(应急)申请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13307(应急管理局)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城管局办事指南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城管局
二、办理条件
(1)、需建筑工地已实施围挡;
(2)、需场地出入口已经硬化并且具有冲洗、摊铺、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
(3)、需运输车辆须具备交通营运资格,已完成密闭覆盖防撒漏、滴漏改造。
三、办理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四、办理材料
1、行政许可项目许可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土方招标文件或基础开挖平面图或红线图,复印件1份。
3、收纳场地证明,复印件1份。
4、聘请具有建筑垃圾封闭运输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清运合同(含保洁合同),复印件1份。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窗口(城管)申请或到县城管大队直接办理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收费
1、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
2、收费标准:1.城镇垃圾处理面积2元每平方米。2.楼层建筑基础的以外单项土方工程每立方1.8元。
3、减免收费的情形:政策性减免
八、咨询投诉
0795-8711213(城管窗口)
0795-8712319(城管大队)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城管局
二、办理条件
1、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和搭建的;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3、不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4、需占用人行道的,应保证人行道通行能力,占用后人行道要留有2米以上宽度,不得影响市容和交通。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停放各种车辆。
四、办理材料
1、《行政许可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
2、经办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占道效果图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窗口(城管)申请或到县城管大队直接办理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收费
收费项目:占道费
收费依据: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财政
厅赣城城字[1994]4号,赣价费字[1994]10
号。
收费标准:占用主次干道经营0.7元/㎡/
天,基建或其它占道0.3元/㎡/天,占用支、
区间道路经营0.6元/㎡/天,基建或其它占道
0.2元/㎡/天。
减免收费的情形:政策性减免。
八、咨询投诉
0795-8711213(城管窗口)
0795-8712319(城管大队)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城管局
二、办理条件
1、不影响市容环境、不损坏市政设施;
2、因工程施工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含开路口),应持有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3、申请改建人行道的,改建标准应高于现有人行道,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4、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5、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四、办理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规划总平面图
4、施工图
五、办理流程
(预审;、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窗口(城管)申请或到县城管大队直接办理。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收费
收费项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依据: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
赣市规建字[2006]173号
收费标准:328元/m2沥青路面272元/m2、水泥砼路面、168元/m2彩色人行道板、344元/m2广场砖人行道板、86.4元/m2普通人行道板、51.2元/m2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36元/m2土质人行道、76.8元/m路沿石、3399.2元/座方、(圆)形检查井、689.2元/座雨水井、436元/m不锈钢扶手栏杆(柱)204.80元/m砼扶手栏杆(柱)256.80元/m、钢管扶手栏杆(柱)、2656元/m汉白玉等石材护栏、0.80元/m、管线过桥(含人行道、天桥等)(超过10年以10年计)、1600元/m2在人行天桥上搭钢结构便桥12000元/m2在人行道天桥上搭木结构便桥、64元/m2改造人行道、615.2元/m2石材路面,440元/m2石材人行道、921.6元/处ф500以下水道、1164.8元/处ф600-800下水道、2508.8元/-18-处ф1000—1500下水道、管涵接入费ф5006400元/处、ф600—800以下12000元/处、ф
100024000元/处,ф1200—150040000元/处、余土堆放/米/天8元。
减免收费的情形:政策性减免
八、咨询投诉
0795-8711213(城管窗口)
0795-8712319(城管大队)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城管局
二、办理条件
1、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
2、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环境要求,与
周边市容环境、景观环境相协调;
3、需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四、办理材料
1、户外广告类审批行政许可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广告平面效果图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窗口(城管)申请或到县城管大队直接办理。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11213(城管窗口)
0795-8712319(城管大队)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发改委办事指南
限内招标事项核准
1、所需材料:
招标事项核准申请、铜鼓县财政评审中心工程预算评审表、铜鼓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预算审批表、招标基本情况表
2、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
3、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免费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无需任何材料。企业只需在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系统填报即可。(http://tzxm.jxzwfww.gov.cn/icity/ipro/index?flag=false)
2、许可程序:申报→受理→
审查→备案
3、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免费
三、权限内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审批
1、所需材料:
(1)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
(3)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申请文件、项目初步初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2、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批复
3、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免费
交通运输局办事指南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主管部门
铜鼓县交通运输局
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车辆基本条件:①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②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2.驾驶人员条件:①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③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办理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的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者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6、营业执照
7、经营场所和场所外观及停车照片、申请报告、企业章程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咨询投诉
0795-8711122(交通运输窗口)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配发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
主管部门
铜鼓县交通运输局
(一)普货运输车辆迁入
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货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齐全,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2、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营运,总质量超过4.5吨以上的货车。3、有迁出地出具的营运证异动申请表,加盖迁出地运管部门行政审批章。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办理材料
1、《营运证异动申请表》;
2、强制险保险单;
3、营运车辆行驶证;
4、 车主的身份证明,经办人不是车主或者企业法人,办理时需提供车主或者企业委托书;
5、 机动车登记证书;
6 、检测报告单;
7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
8、 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
无
(二)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运营证补发
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提供需更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正本、待理证。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办理材料
1、《道路运输证件补(换)发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正本、待理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普货运输车辆过户、转籍
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货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齐全,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2.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为营运,总质量超过4.5吨以上的货车。3.有迁出地出具的营运证异动申请表,加盖迁出地运管部门行政审批章。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办理材料
1、《营运证异动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营运车辆行驶证。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四)配发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营运证
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调度、驾驶、车辆管理等专职人员;4.有相配套的营运、安全、财务、保险、劳动人事等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办理材料
1、《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表》;
2、强制险保险单;
3、营运车辆行驶证;
4、车主的身份证明,经办人不是车主或者企业法人,办理时需提供车主或者企业委托书;
5、机动车登记证书;
6、检测报告单;
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
8、营业执照。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咨询投诉
0795-8711122(交通运输窗口)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客货运输车辆年审
主管部门
铜鼓县交通运输局
(一)客货运输车辆年审
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本辖区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限到期;2.有效期范围内车辆强制保险;3.有合格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单。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办理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办理材料
1、《营运车辆审验登记表》;
2、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3、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证明(车辆的彩色照片);
4、强制保险单;
5、行驶证;
6、道路运输证。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
无
(二)客运车辆年审
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材料齐全、符合要求。2、相关车辆送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并获取报告。由综检机构将检测报告及其他自备材料,使用高拍仪上传至宜春市道路运输网上年审系统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验。3、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车主应携带《道路运输证》。4、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尚未配发《道路运输证》。车属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按照“权限划分”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道路客运经营者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事项的申请。
2、【不予批准的条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办理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材料
1、《道路运输车辆年审表》;
2、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3、《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表》;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
6、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和车辆数据入网证明;
7、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
8、《道路运输证》。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收费标准
无
咨询投诉
0795-8711122(交通运输窗口)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主管部门
铜鼓县交通运输局
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办理依据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办理材料
1、《施工许可申请书》;
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3、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4、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5、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6、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窗口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咨询投诉
0795-8711122(交通运输窗口)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教育体育局
二、办理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一)身份条件申请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018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思想品德条件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三)学历条件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即:1.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4.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5.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以上所指的学历应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申请人应当参加教育部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3.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2、【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予以批准的条件,不予批准。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四、办理材料: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查看当年提示材料。一般包括:
1.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教师资格申请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
2.申请人户口簿(本地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需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以及无犯罪记录;
3.与网上申报时相同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正规证件照片2张;
4.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过渡认定办法,往届(仅限2017、2018届)全日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确因特殊情况未在应届毕业时申请直接认定的,可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证,须补充提交:①已必修(不含选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和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籍表复印件1份;②参加教育教学实习3个月以上,接受实习的中小学开出证明和学校实习鉴定各1份;③由毕业学校所在地的认定机构出具毕业当年未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说明材料1份;
五、办理流程:
取得“国考”合格证和普通话等级证→网上申请认定报名→现场材料确认→体检→发证。
申报注意事项:
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每年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11月份(具体时间见江西省教育网公告),可登录江西教育网(网址:http://www.jxedu.gov.cn/)进行笔试、面试报考,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网上缴费。需要进行普通话等级考试的,在参加国考的同时,报名参加普通话等级测试。普通话等级证长期有效。
⒉网上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每年4月份、9月份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jszg.edu.cn/)进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并按要求填写、打印相关表格。
⒊现场材料确认:根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报名时的网上提示,于指定时间携带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到认定机构进行现场确认。
⒋体检:由认定机构通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到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及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体检费在体检时由体检医院收取。
⒌上网认定,发放证书: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1-4项审查完备且合格,认定机构对其认定信息进行网上确认,经省教育厅、教育部审查后,下发教师资格证书。到铜鼓教育窗口领取资格证书。
六、办理时限:以上级当年相关文件而定
七、收费标准:无(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11135(教体窗口)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预约业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林业局办事指南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自2016年6月1日起公布施行)第五条、第九条。
申报材料: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复印件:3.单位应当提供章程;4.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材料;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材料以及照片;6.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许可流程: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权限内森林资源转让许可
许可依据:《江西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2.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3.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及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等相关材料;4.受让的森林资源用途说明;5.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6.拟转让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报告;7.同意集体森林资源转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许可流程:
承诺时限:1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53个工作日,权籍时间不算入承诺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和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林木采伐许可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二)《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申报材料:1.采伐申请书;2.权属归属材料;3.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含采伐作业设计书)。
许可流程: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实施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审批
许可依据:(一)《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二)【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1.申请单位或个人身份材料;2.《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3.《产地检疫合格证》或《除害处理合格证》;4.进口后转调运外地的货物,须提供出入境检疫机关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
许可流程: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民政局办事指南
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结婚登记须知:
1、必须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户口本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原件;
2、双方近期免冠合影2寸证件照3张(红底);
3、双方各带5张单人1寸彩色近照和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到县妇幼保健站进行免费婚检并开具婚检证明;
4、再婚、复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原件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件,丧偶的应提供原配偶死亡证明;
5、当事人是现役军人的,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并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备注: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户口簿注明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应当一致。上述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申请离婚登记须知:
1、必须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
3、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备案),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双方《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申请离婚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户口本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原件;
2、双方结婚证原件。
双方当事人应当于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的工作日(具体时间以《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为准),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申请发给离婚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双方户口本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原件;
2、双方结婚证原件;
3、双方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4、每人2张2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白底或蓝底);
5、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述,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冷静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2、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补领结婚证办事指南
补领结婚证须知:
1、必须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并提供双方户口本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原件;
2、双方近期免冠合影2寸证件照3张(红底);
3、需提供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结婚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查不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婚姻事实的所在乡镇或单位出具的婚姻登记状况证明,此证明需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结婚登记时间。)
补领离婚证办事指南
补领离婚证须知:
1、必须当事人到场,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和有效身份证原件;
2、单人2张2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白底或蓝底);
3、需提供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查不到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当事人婚姻事实的所在乡镇或单位出具的婚姻登记状况证明,此证明需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离婚登记时间。)
人社局办事指南
社保卡申领
服务对象:未申领社保卡的人员
办理材料:本人办理:本人身份证原件。未成年人办理:需监护人持身份证和小孩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持办理材料至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
(2)社保卡服务窗口业务经办人员即时制卡
(3)4)办理人核对卡面信息无误后,在《江西省社会保障卡领取确认单(个人)》上签字确认领卡。
办理地点:社保卡服务窗口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首次申领免费。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服务对象:已申领江西社会保障卡的人员
办理条件:社会保障卡遗失、卡面信息变更、卡面污损、残缺、无法辨认或无法正常使用,社会保障卡过期。
办理材料:二代身份证或者其他有限身份证件,他人代理还须提供代理材料。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持办理材料至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
(2)办理人缴纳相关费用;
(3)社保卡服务窗口业务经办人员即时制卡;
(4)办理人核对卡面信息无误后,在《江西省社会保障卡领取确认单(个人)》上签字确认领卡。
办理地点:社保卡服务窗口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核定我省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字【2012】2470号)的文件要求,收取32元/张的补/换卡费用。
注意事项:
(1)持卡人卡面基本信息变更的,须提供变更信息户口簿,并在社会保障卡管理系统变更个人信息,再办理补领、换领手续,同时办理人请到参保业务窗口修改参保信息;
(2)办理补领、换领操作,一经签字确认不可取消,同时原社保卡注销,其社会保障应用将无法使用;
(3)以卡通照片设立社会保障卡的未成年人,在年满16周岁后30日内,须换领有本人照片的社会保障卡。
生态环境局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一、许可实施机关
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
二、许可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三、办理条件
1、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应由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3、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4、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四、项目受理需要提交的资料
1、请求审批环评材料的申请(纸质版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一份);
3、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两份,电子版一份);
4、评估中心评估意见或专家意见。;
5、依据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许可实施程序:
不具备审批条件的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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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受理 |
→ |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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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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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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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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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出件 |
六、许可决定期限
报告书60个工作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每日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七、许可收费
不收费
八、窗口地址:铜鼓县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窗口
窗口电话:0795—8711125
环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联系?
1、环评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江西省环境保护网站查询联系。
2、被生态环境部、省厅、市局处罚的环评中介机构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我局一律不受理。
排污许可证核发(大气、水)
一、办事程序:
①申报;②资料审查;③核准排污量;④发证。
二、申报材料:
现有排污者:①经县以上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②经县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和消减指标;③法定检测部门提供的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④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编制的治理方案或验收材料;⑤工业企业排污者自测台账。
三、许可决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四、许可收费
不收费
水利局办事指南
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水利局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明确。
3、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协调。
4、水土流失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5、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办理材料
1、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告书原件5份,报告表原件3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窗口(水利)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
2、《水保方案报告书(表)》经由专家评审并出具相关意见。
3、《水保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将报批稿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水保方案报告表》采取承诺制,办理人事先按要求填写承诺表同时将修改好的《水保方案报告表》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查材料后进行备案并许可。
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保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11128(水利窗口)
0795-8722503(水利局)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权限内取水权
一、主管部门
铜鼓县水利局
二、办理条件
1、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审查单位已出具审查意见;
3、取水工程已竣工验收;
4、取水申请标的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要有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四、办理材料
1、 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2份;
2、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1份;
3、 取水申请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原件1份;
4、 项目备案文件(属备案类项目的)复印件1份;
5、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 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理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原件2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铜鼓县政务服务大厅一窗受理窗口(水利)申请,取水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窗口领取。(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二)日取地下水(含排水)三百立方米以上的;(三)蓄水工程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四)水力发电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上的;(五)洗矿、造纸、电镀、印染、规模养殖、规模种植等污染较大的;(六)大中型农业灌区。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二)日取地下水(含排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三百立方米的;(三)蓄水工程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下,且需审批、核准的;(四)水力发电总装机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五)需要审批、核准的小型农业灌区。)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办理;受理人员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受理意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4、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现场核对确认。
5、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6、决定: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予以许可《关于权限内取水权的申请批复》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关于权限内取水权的申请批复》的决定。
7、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关于权限内取水权的取水许可批复》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关于权限内取水权的取水许可批复》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8、办理结果:自批复起有效期5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咨询投诉
0795-8711128(水利窗口)
0795-8722503(水利局)
0795-8716960(行政服务中心)
九、工作时间
工作日工作时间:9:00-17:0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预约服务,延时预约服务工作时间为:双休日、法定节假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行政征收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征收依据:
1、财综〔2014〕8号;
2、发改价格〔2014〕886号;
3、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1元/平方米(占地面积)
二、水资源费
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
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三条;
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
收费标准:
1、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24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48元/立方米。
2.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16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32元/立方米。
3.其他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0.24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0.48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地表水0.003元/千瓦时
2.3.2—047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申请条件】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
3份 |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转让取得的不动产 |
不动产权属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不动产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 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自然人 |
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1份 |
原件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
过10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2021年4月1日起,
分摊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1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医保局办事指南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二、受理单位
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机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和长期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2.非接触式办理:通过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赣服通、“一窗式”综合服务系统、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微信业务群、政务邮箱等不同方式积极推进非接触式办理,目前南昌、赣州已实现。
五、办理流程
1.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办理材料(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汇总申报);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六、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①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确认;②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③外国人提供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业务咨询电话:0795-7178391
九、办理流程图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办理流程图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一、事项名称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包括异地急诊)
二、受理单位
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因病情需要须转诊至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异地因病情急诊入院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2.非接触式办理:全省均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微信小程序”和手机APP、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赣服通、“一窗式”综合服务系统、微信公众号、QQ/微信业务群、政务邮箱、定点医疗机构等不同方式办理。
五、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或急诊入院)证明;
2.参保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通过非接触式办理或至医保经办机构现场申报备案;
3.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并反馈办理结果。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江西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
4.异地急诊入院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业务咨询电话:0795-7178390
九、办理流程图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办理流程图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
病种待遇认定
一、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二、受理单位
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符合门诊慢特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1.现场办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2.非接触式办理:通过医保网上服务大厅、赣服通、“一窗式”综合服务系统、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微信业务群、政务邮箱、定点医疗机构等不同方式积极推进非接触式办理,目前省本级、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赣州、宜春、上饶已实现。
五、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提交门诊慢特病申办材料,由医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流程: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按规定定期组织集中审核,并确认备案;
2.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流程:定点医疗机构收集并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政策规定的,上传信息或提交材料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备案。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江西省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电话:0795-7178391
九、办理流程图
住院费用报销
一、事项名称
住院费用报销
二、受理单位
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
申请零星报销的参保人员。
四、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五、办理流程
1.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办理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
3.符合规定的,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六、办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病历资料(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5.意外伤害就医如涉及第三方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八、业务咨询电话:0795-7178391
九、办理流程图
住院费用报销办理流程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指南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流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申报材料:
1、并联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3、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4、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告知书、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或标底)、施工合同(需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合同(需监理的项目则提供)。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7、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8、现场联合踏勘意见。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踏勘意见原件(需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需要;有关监督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内容)
9、施工组织设计(需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10、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1、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13、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
抗震消防要求的确定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申报材料:
1、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3、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资格证明材料(可容缺)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
1、开发企业登录铜鼓县智慧房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1)项目信息填报
(2)楼栋信息填报
(3)一房一价填报
(4)银行监管账户填报
2、提交预售方案材料
3、审查完成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所需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表
(2)城镇房屋建设联审表
(3)建设项审批材料
(4)商品房楼盘价格公示
(5)成本公示、物业管理信息公示、规划公示
(6)银行账户监管协议
(7)前期服务物业合同及前期物业企业备案资料
四级、暂定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准、资质延续(延期)
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江西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窗口办理江西住建云CA锁,注册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
2、进入江西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企业资质申报填写企业基本情况、工程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有职称的专业人员上传相应附件。
3、县住建局在江西住建云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审批
4、开发企业住建云企业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资质证书。
备注:无纸质、不见面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
1、登录铜鼓县智慧房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2、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系统确认预售资金缴存状态
3、维修基金缴存银行系统确认维修基金缴存状态
4、智慧房产信息系统点击备案
5、开发企业下载打印电子签章备案合同
备注:无纸质、不见面办理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归档
所需材料:
1、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
2、物业管理用房审核表及面积测绘结果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物业承接查验交接资料清单
物业用房备案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归档
所需材料:
1、物业用房备案表
2、竣工验收备案表
3、规划物业用房平面图
4、物业用房测绘结果
业主委员会备案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归档
所需材料:
1、成立业主委员会批准文件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县从事物业管理备案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归档
所需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3、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合同》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归档
所需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2、房屋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手房合同网签备案
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归档
所需材料:
(一)受理房源登记材料
1、不动产权证原件
2、产权人身份证原件
3、不动产权查询证明
(二)二手房合同备案材料
1、中介机构签订的买卖合同
2、签订二手房资金监管协议
3、二手房交易资金缴存
(三)资金使用申请材料
1、过户后不动产权证原件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结过户审批单
2、填写二手房资金划出申请表
3、窗口打印二手房拨付审核确认单
4、凭拨付审核确认单到邮储银行申请拨付
消防设计审查申报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归档
备案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可用初审意见替代)
4、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依法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可容缺)
5、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适用情形:(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与备案
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备案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备案)
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章)
3、消防工程监理评估报告(签章)
4、消防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签章)
5、消防工程竣工自验收意见书(签章)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签章)
7、消防产品清单、消防产品供货证明(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8、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进场检验报告;防火涂料的进货单、施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功能性试验记录、测量复核记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9、消防设施各个系统联调联动检查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装修施工许可的证明文件
11、审查合格的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
12、涉及消防工程的竣工图(签章)
13、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扫描或复印件(盖章)
14、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等参建各方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备案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共享)
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建筑工程各阶段审批材料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备案材料:
1、归档文件目录
2、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整理好的相关归档文件材料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备案材料: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地面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面积测量报告(共享)
6、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购销合同
7、人防工程过滤吸收器合格证
8、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书
9、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手册
10、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实施预案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及地下空间开发
兼顾人防防护要求项目审批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1300元/m²(地面总建筑面积5%)
收费依据:宜市发改收费字【2019】12号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备案材料: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防护要求)审核意见书
2、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
3、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4、易地建设依据材料(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
5、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
公租房申请
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社区申请—民政复审—住房保障所终审—公开摇号
申报材料:
1、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及户口页)、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复印件);
3、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连续6个月以上(以申请表填报日期前六个月计算)用工单位社保缴交凭证(半年以上)或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证明,以及劳动合同;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出具所在单位的在编在岗证明。
4、申报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单位干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补贴等收入);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及低保存折流水记录复印件;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住房租赁合同或租房证明,租私房的需出租人出具租房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居住证(派出所办理);如有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还须当地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单独申请的应提供直系亲属住房状况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征收协议、退伍证等)。
公共租赁补贴申请
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社区申请—民政复审—住房保障所终审
申报材料:
1、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及户口页)、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复印件);
3、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连续6个月以上(以申请表填报日期前六个月计算)用工单位社保缴交凭证(半年以上)或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证明,以及劳动合同;行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需出具所在单位的在编在岗证明。
4、申报人及其配偶收入证明(单位干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补贴等收入);低保家庭需提供低保证及低保存折流水记录复印件;
5、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住房租赁合同或租房证明,租私房的需出租人出具租房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居住证(派出所办理);如有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还须当地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单独申请的应提供直系亲属住房状况证明;
6、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征收协议、退伍证等)。
公房上市
办结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房产证原件;
3、购房合同原件;
4、交税发票和补偿金缴纳发票;
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危房改造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上户—审批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申报房屋产权证原件;
3、购房合同原件;
4、危房鉴定报告;
5、危房征收申请书。
人防易地建设费收取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地面建筑面积的5百分之,乘以1300元/平方米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办理材料: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2、建设项目规划总平图
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规划面积核准单)
4、易地建设依据材料
5、易地建设费缴费单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办理材料:
1、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2、建设项目规划总平图
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办理材料:
1、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书
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检查申请单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人防施工图纸
5、人防工程监理合同
6、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7、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意见
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备案材料:
1、人防工程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人防工程主体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铜鼓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指南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收费
办理流程:
1、住户申请:单元全体业主就加装电梯及费用分摊等共同协商一致的,即可向县住建局申请加装电梯。并向所属社区提交相关材料。
2、由社区在拟加装电梯的楼栋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3、联合审查(5个工作日):住建局窗口收到社区转来的材料后,组织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提出加装电梯设计的审查申请。
4、出具联合会审意见,由社区代转给业主。
5、施工监管:实施主体应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装电梯规划方案、公示意见单等内容书面告知县住建局;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将安装的电梯书面告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县住建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加强电梯加装过程中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的安全监管。
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由实施主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及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县住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竣工资料。
所需资料:
1、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身份证及业主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2、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书(或推举书);
3、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工程费用筹集和运行维护费用分摊方案、电梯应急救援通道设置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
收到上述材料后,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辖区内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会审意见书。
容缺受理材料清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容缺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③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④现场联合踏勘意见。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现场踏勘意见原件(需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需要;有关监督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内容),⑤施工组织设计(需监理的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⑨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防护要求项目审批可容缺①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政府投资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可容缺①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该项目建设的文件、抄告单或会议纪要。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可容缺①抗震试验研究报告,②风洞试验报告,③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可容缺①项目单位身份证明文件(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③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