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税费类
33.取消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快速检测费用
资金奖补类
51.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保护标志产品扶持
金融类
生产要素类
人才服务类
营商服务类
审批服务类
4.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税费类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1.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证明文件; 2.填写《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登记表》; 3.残疾人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 4.安置的残疾人名册,身份证、《残疾人证》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交证明; 5.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劳动报酬凭证。 |
操作流程 |
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同级残联审核,财政代扣,其他单位(含中央驻赣企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残联先向用人单位发放《关于填报<单位职工和残疾职工情况表>和<单位在岗残疾人花名册>等的函》,用人单位收到函后携带在岗残疾人员的身份证、残疾证(二代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工资领取表,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原件交残联审核。企业按税收正常申报流程申报,县税务局负责比对核实。(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县残联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0795-8692991;残联就业中心:8712807 |
2.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3.营业账簿、其他账簿印花税减免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政策有效时限 |
2018年5月1日起 |
服务对象 |
所有企业 |
办理条件 |
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4.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物流企业 |
办理条件 |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3.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4.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
申报材料 |
企业需要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5.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9〕13号)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小规模纳税人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0795-8692991 |
6.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财政厅 中共江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非税〔2019〕7号)对归属我省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50%减征 |
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从事广告业、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0795-8692991 |
7.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的执行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电影行业、广告业、娱乐业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0795-8692991 |
8.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19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 |
办理条件 |
申报享受 |
申报材料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10.继续执行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 |
办理条件 |
申报享受 |
申报材料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11.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
政策有效时限 |
至2023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办理条件 |
申报享受 |
申报材料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12.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1 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
政策有效时限 |
至2023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
办理条件 |
申报享受 |
申报材料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13.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三条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科普单位 |
办理条件 |
申报享受 |
申报材料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14.继续延长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至2025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办理条件 |
申报享受 |
申报材料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15.首违不罚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首违不罚”清单适用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自2021年4月1日起,纳税人首次发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发布)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4月1日起 |
服务对象 |
纳税人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法制股:0795-8692334 |
16.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优惠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10月1日起 |
服务对象 |
住房租赁企业 |
办理条件 |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17.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根据财税〔2016年〕12号文件规定,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所有缴费人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网上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xi.chinatax.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保非税股:0795-8692991 |
18.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理条件 |
1.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 2.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
申报材料 |
无需提交申请资料 |
操作流程 |
1.提交资料; 2.税务局审核; 3.无异议准予享受; 4.补正或不予受理; 5.归档。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19.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政策有效时限 |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理条件 |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2.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
申报材料 |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函;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展示;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展示表。 |
操作流程 |
1.提交资料; 2.税务局审核; 3.无异议准予减免; 4.补正或不予受理; 5.归档。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20.公益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政策有效时限 |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服务对象 |
企业或个人 |
办理条件 |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 |
申报材料 |
1.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 2.《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
操作流程 |
1.提交资料; 2.税务局审核; 3.无异议准予扣除; 4.补正或不予受理; 5.归档。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税政股:0795-8692993 |
21.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理条件 |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符合国家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求;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核算; 3.所用的综合利用原(燃)料必须有长期稳定、可靠来源,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落实; 4.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产品,必须具有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监测报告。没有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产品,必须具有符合环保要求,对周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5.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在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时,必须提交通过评估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6.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
申报材料 |
1.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及数量、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2.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统计报表; 3.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4.产品适用的标准及生产工艺技术说明; 5.本年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6.企业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7.工业固体废物外购协议和相关票据; 8.企业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9.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操作流程 |
向县工信局提出评价申请,向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材料。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节能与综合执法股:0795-7172783 |
22.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办理条件 |
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申报材料 |
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
操作流程 |
1.企业窗口申请登记并填写承诺书; 2.免收企业办证登记费。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铜鼓县不动产登记中心:0795-8611822/823 |
23.企业开办印章免费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共铜鼓县委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建设全省营商环境一等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3:企业开办及注销攻坚行动方案主要措施第3条公章刻制服务便利化,免费为新开办企业刻制印章,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新开办企业刻制基础公章。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7月5日起 |
服务对象 |
新成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窗口当场办理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登记注册股:0795-8711127 |
24.停止征收强制检定收费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不限 |
办理条件 |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
申报材料 |
准备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即可 |
操作流程 |
1.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上提出申请;(http://psp.e-cqs.cn) 2.铜鼓县标准计量站在系统上完成检定受理; 3.铜鼓县标准计量站在系统上完成检定结果登记; 4.单位或个人到铜鼓县标准计量站领取检定证书或者检定结果通知书。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标准计量站:0795-8722536 |
25.失业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
服务对象 |
失业保险所有参保单位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企业无需申请办理,由社保局征缴机构直接按标准在系统中进行调整。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就业局:0795-8692052 |
26.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一条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无需企业操作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保局:0795--8692028 |
27.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
服务对象 |
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事业单位 |
办理条件 |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按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类别对应 |
申报材料 |
无需申请 |
操作流程 |
参保企业无需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社保局统一做出降费率调整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保局:0795--8692028 |
28.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21]15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办理条件 |
依据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21]15号),依法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情形: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筑项目; 2.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3.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4.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5.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6.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 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8.监狱、戒毒所; 9.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 平方米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业项目; 10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11.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12.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育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 13.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项目。 |
申报材料 |
1.易地建设费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出具符合优惠政策的材料证明。 |
操作流程 |
1.申请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 2.审批窗口根据其提供的易地建设申请材料审批易地建设。 3.审批窗口根据相关政策予以减免。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人防工程股:0795-8722281 |
29.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就业的税收优惠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19〕57号)第三章就业扶持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理条件 |
各类招用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 |
申报材料 |
1.招用退役军人的退出现役证件; 2.企业与招用退役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退役军人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
操作流程 |
1.企业纳税时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按优惠政策给予减免。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优抚安置股:0795-7170801 |
30.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扶贫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退役军人字〔2019〕57号)第四章创业扶持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个人 |
办理条件 |
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 |
申报材料 |
退役军人的退出现役证件(证明) |
操作流程 |
1.纳税时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按优惠政策给予减免。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税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优抚安置股:0795-7170801 |
31.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复出口税务退还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17)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按照规定在进口时先行征收税款的,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加工贸易企业 |
办理条件 |
企业已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 |
申报材料 |
1.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2.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非同一企业的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 |
操作流程 |
1.确认已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 2.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录入数据;(https://www.singlewindow.cn/) 3.海关审核通过生成加工贸易手(帐)册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海关、地方海事处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综合业务科:0795-3526606;地方海事处:13870505354(潘) |
32.取消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费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从事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
办理条件 |
持有居民身份证且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的从业人员 |
申报材料 |
1.身份证 2.照片 3.从业人员登记表 |
操作流程 |
1.身份确认(本人照片、身份证等); 2.从业人员信息表格登记; 3.体格检查; 4.检验科检查合格者填写健康证; 5.质控科审核盖章发证。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卫健委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疾控中心:0795-8722906 |
33.取消对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进行快速检测费用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酒店、宾馆、商场、超市、影剧院、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场所 |
办理条件 |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
申报材料 |
卫生许可证 |
操作流程 |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时,免费为酒店、宾馆、商场、超市、影剧院、理发店、美容店等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公共用品用具进行现场检测。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卫健委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0795-8726556 |
34.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减半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涉企收费“三零两减半”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0]2号第七条减半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5)建筑图纸审查机构:图纸审查费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工业园厂房 |
办理条件 |
持有宜春市及县级工业园管委会入园证明 |
申报材料 |
工业园证明、政府抄告单及相关文件 |
操作流程 |
1.图纸及审查资料上传至住建云;(http://zjy.jxjst.gov.cn/) 2.在受理窗口签定建筑图审查合同; 3.财务室核定价格。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市住建局(县本级无此权限)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宜诚施工图设计审查有限公司:0795-3561306 |
资金奖补类
1.申报省级中小企业工业发展专项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做好2021年省级工业发展专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工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1.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不得申报本财政专项。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只允许选择申报1个重点领域,不得多头申报。 3.申报单位近两年内未被信用中国(江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纳入环保、安全重大违法处罚或失信惩戒不良记录名单。 4.已获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或省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工程支持且扶持期满后未按规定返还资金的企业不得申报。 |
申报材料 |
企业通过申报平台填写申报书,由平台导出盖企业公章后以PDF格式作为附件上传并提交审核。 |
操作流程 |
1.申报单位在“江西省省级工业发展专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申报平台”自行注册企业信息,选择申报专题和扶持领域,按流程填报项目信息、上传申报材料后提交审核。 (网址:http://218.64.14.202:88/fzzx) 2.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各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至所属设区市工信局。 3.各设区市工信局负责商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工信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提交的项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项目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赣江新区经发局负责商财金局对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相关设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商同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数字经济培育专题相关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各级工信部门(含大数据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履行项目审核主体责任,项目的审核、复审及推荐工作均在申报平台上完成(平台账号另行通知)。 5.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以及相关设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推荐后,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推荐项目汇总表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6.省属企业集团、驻赣央企江西分公司申报项目仍采取线下申报(首台(套)首批次保险补偿扶持领域项目除外)。省属企业集团申报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审核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由省国资委分别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驻赣央企江西分公司项目申报材料分别直接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投资规划股:0795-7172781 |
2.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认定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开展2021年宜春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
办理条件 |
1.在宜春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2年以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开发管理制度。 2.企业在市内行业中具有领先的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技术中心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4.技术中心运行不少于1个完整年度,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功能明确,并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5.企业建立健全了技术开发经费专门账目,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全成本核算。企业能够有效保证技术开发资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6.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7.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其中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20人。 8. 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近中期研究开发目标,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
申报材料 |
1.各地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宜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需提供的附件及佐证材料:(1)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技术中心等组织机构成立文件和运行、管理制度文件。(3)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说明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或2020年度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含支出明细)。(4)产学研合作协议、相关发展规划等材料。(5)企业购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的发票、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技术中心本科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创新成果等的基本信息。(6)申报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操作流程 |
1.申报企业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参照《工作指南》编制申报材料,报属地主管部门。 2.各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通过原件审核、实地察看等方式,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并推荐的,请在正式行文中明确审核情况报市工信局,随文提交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和具体经办人员签名的审核意见表、 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和PDF电子版)。 3.市工信局根据《宜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初评。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级认定。 4.市工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和评审。 5.依据现场核查和评审意见,对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结果,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正式发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投资规划股:0795-7172781 |
3.申报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年(第23批)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申报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
办理条件 |
1.在江西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开发管理制度; 2.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在省内行业中具有领先的规模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技术中心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4.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功能明确,并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且运行不少于1个完整的自然年; 5.企业建立健全了技术开发经费专门账目,能够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开发活动进行全成本核算。能够有效保证技术开发资金投入,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且不少于200万元,或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等非制造业企业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0.5%且不少于200万元,或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在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的硬件条件,其中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7.技术中心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研队伍结构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以上且不少于30人,技术中心全职受聘在岗的本科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占技术中心职工总数的80%以上; 8.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
申报材料 |
1.《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详见《管理办法》附件二)。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详见《管理办法》附件三)。 3.其他相关材料:(1)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2)技术中心等组织机构成立文件和运行、管理制度文件(扫描件)。(3)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说明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或2019年度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含支出明细)(扫描件)。(4)产学研合作协议、相关发展规划等材料(扫描件)。(5)企业购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的发票、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技术中心本科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创新成果等的基本信息(登录申报系统按要求填表)。(6)申报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操作流程 |
1.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意向,填报意向培育名单; 2.登录江西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系统,按要求注册、填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3.县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核,对通过审核并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 4.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填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并推荐的行文报省工信厅; 5.省工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初评,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查初评的企业进行集中答辩评审;对通过集中评审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6.依据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意见,对拟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予以公示; 7.根据公示结果,12月底前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正式发布2020年度(第23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投资规划股:0795-7172781 |
4.企业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共铜鼓县委 铜鼓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双百工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发〔2021〕1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1至2025年 |
服务对象 |
全县制造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1.每年开展一次“铜鼓制造业10强”评选表彰活动,对纳税(不含退税)前十的企业,予以奖励。对年上缴税收突破1000--5000万元(不含退税)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台阶式贡献奖励10--50万元。 2.对落户我县20年以上且税收贡献稳定的良性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3.推动企业“升规入统”,加强入规培训,做到应统尽统、应入尽入。对当年新增入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每户奖励5万元(其中含企业统计员每月300元补助),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再奖励2万元。 4.持续加大对“小升规”入库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依法依规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在工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00万元,设立信贷保证金,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8倍额度放大贷款,用于支持新入规企业。 5.对首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5万元。 6.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或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
申报材料 |
以批复文件为准 |
操作流程 |
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工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济运行股:0795-7172783 |
5.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五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复核第二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制造业相关企业 |
办理条件 |
1.单项冠军企业: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示范(培育)企业9项申请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请;近三年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平均位居全球前5位且国内排名第1位的企业。 2.单项冠军产品:单项产品在全球市场占有率位居前3位; 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 于国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优先考虑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的产品;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近三年无环境违法记录;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
申报材料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1.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县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2.县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并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并推荐的行文报省工信厅; 4.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5.对通过集中评审的企业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下文。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济运行股:0795-7172783 |
6.申报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9年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制造业相关企业 |
办理条件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成长性好、质量品牌优、创新能力强、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高等特征,达到《江西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要求,同时获得过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均可申报。 |
申报材料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1.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县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2.县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通过审核的行文报省工信厅; 4.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5.对通过集中评审的企业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下文。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济运行股:0795-7172783 |
7.申报“一企一技”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助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做好2019年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及《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制造业相关企业 |
办理条件 |
1.申报主体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国家级、省级单项冠军企业; 2.企业符合我省重点产业方向,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重视清洁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近3年无环保、安全、质量事故;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3.项目实际总投入3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比不低于40%。项目所涉及技术成果具有先进性,则上为近三年研发的新技术成果,获得授权专利、受理专利和查新认可的新技术成果优先。 |
申报材料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1.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县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2.县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并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并推荐的行文报省工信厅; 4.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5.对通过集中评审的企业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下文。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济运行股:0795-7172783 |
8.申报江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做好2020年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及《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
办理条件 |
示范平台:省内登记运营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有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服务场所面积≥200平方米、有必备设施、仪器设备;专职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年服务中小微企业120户以上,企业满意度在80%以上。信息查询、创业辅导类平台年开展大型服务活动6次以上,技术创新、质量管理、信息化应用、管理咨询类平台年开展大型服务活动4次以上,人才培训专业性平台年培训1600人次以上;集聚社会服务机构3家以上;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直部门的相关认可。 |
申报材料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1.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县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2.县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并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并推荐的行文报省工信厅; 4.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5.对通过集中评审的企业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下文。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济运行股:0795-7172783 |
9.申报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江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各类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
办理条件 |
1.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2.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3.基地入驻企业(含各类创业创新主体)50户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且注册地为本基地; 4.其中小型微型企业占80%以上; 5.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
申报材料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1.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县工信局提交申报材料; 2.县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并推荐的,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并推荐的行文报省工信厅; 4.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5.对通过集中评审的企业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正式下文。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济运行股:0795-7172783 |
10.申报省级标准厂房项目建设资金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园区管委会平台公司、工业地产开发企业 |
办理条件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申报材料 |
1.依法用地。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应依法使用规划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中新建服务业用房也可以使用仓储和商服用地。鼓励使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 2.建设规模。每个工业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建筑面积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国家级工业园区10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每个服务业用房集中区域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万平方米; 3.控制指标。标准厂房应为框架混凝土或轻钢结构,容积率不低于1.2(国家级工业园区不低于1.5),其中服务业用房不低于1.5 (物流行业不低于1.2)。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20%.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其中轻工业标准厂房应在4层以上。层高8米以上的一层厂房视为2层; 4.功能配套。标准厂房应有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符合安全、消防、环保、质量等相关技术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建有食堂、员工宿舍等生活设施; 5.厂房使用要求。主要用于出租、出售给企业用于工业或生产性服务业生产经营,租售面积占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少于70%; 6.产业要求。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和服务业集聚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50%; 7.节能环保要求。鼓励新建的标准厂房所有屋面加装或预留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荷载;对相邻建筑群屋面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区域,鼓励建设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电站; 8.企业入驻要求。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省重点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以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 |
操作流程 |
由县工信局初审行文上报至市工信局,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牵头,会同设区市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济运行股:0795-7172783 |
11.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基地)资金补助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制造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中心(含科研院所)、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基地 |
办理条件 |
《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 |
申报材料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由县工信局初审行文上报至市工信局,设区市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行文上报省工信厅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济运行股:0795-7172783 |
12.申报省级服务型制造遴选示范企业(平台)
资金补助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9年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制造业企业、有关服务性机构类企业 |
办理条件 |
(一)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1.应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应为制造业企业,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基本条件”(见附件1)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在本行业或行业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具有较大影响,服务管理体系完善、发展前景好、同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4.企业能够通过模式创新形成核心竞争力,并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二)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 1.申报主体应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申报主体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应为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面向市场提供专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既可以是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机构),也可以是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机构),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基本条件”(见附件1)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平台的成立和运营时间须满一年(2018年9月1日以前),应在服务体系、服务内容、服务模式等方面均已取得一定成果。通过平台提供的服务,能有效降低企业间的交易成本和合作风险,实现效率提升和服务增值。 |
申报材料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由县工信局初审行文上报至市工信局,设区市工信部门审核汇总后,行文上报省工信厅。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济运行股:0795-7172783 |
13.申报锂电新能源产业优惠政策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快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兑现操作细则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符合政策要求的锂电新能源企业、园区、研发机构、检验机构、专业人才以及相关联的配套企业(具体参照政策原文)。 |
办理条件 |
以当年文件通知为准 |
申报材料 |
1.《宜春市扶持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项目政策兑现申报表》; 2.企业建设运行情况介绍; 3.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司章); 4.企业经营场所证明(业主产权证明,租赁厂房的还需提供不少于三年的租赁合同); 5.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纳税证明; 6.标准厂房补助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备案证明、环评批复等有关项目资料); 7.龙头企业奖励项目:提供相关权威行业协会公布的企业排名; 8.动力电池规范条件奖励项目:提供工信部公布的目录名单复印件; 9.储能电池进入通信领域奖励项目:提供中国铁塔等通信公司公布的供应商名单以及锂电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 10.技术引进奖励项目:提供引进技术成果合同和省级以上专家评审结论; 11.研发机构奖励项目:提供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获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文件; 12.检测平台建设补助项目:提供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相关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或证书; 13.信息网络及交易平台建设补助项目:提供销售台账、销售明细清单及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14.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奖励项目:提供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的文件复印件; 15.汽车企业进目录奖励项目:提供申报企业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复印件、销售台账及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
操作流程 |
1.各项目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定汇总,并于2月10日前由各县(市、区)工信委(经发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 2.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于每年2月底前对全市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或现场核定,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报市政府审定。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信息化推进与管理股:0795-7172781 |
14.申报中医药产业优惠政策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快宜春市中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医药企业、园区、研发机构、检验机构、专业人才以及相关联的配套企业 |
办理条件 |
以中药材为原料的保健品、食品、日化产品、消杀品、中药兽药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及属于药用辅料、药包材、制药设备、医疗器械等中药关联及配套企业。 |
申报材料 |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2.标准厂房项目需提供工信及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合同、租赁或购买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研发平台、检验检测机构、产品认定项目需提供国家、省相关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或文件; 4.市外药品注册批件落户项目需提供列入国家、省医保目录独家品种、独家剂型证明材料和与当地政府或企业注册批件落户合同等材料; 5.科研人员创业项目需提供其科研成果和发明专利证书以及项目所在园区开具的项目投产证明; 6.院士或博士后工作站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工作站建设审批文件和开展科研工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
操作流程 |
填写申报表,备齐所需证明材料,直接到各县市区工信局办理,各县市区工信局会将申报材料上报宜春市工信局。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信息化推进与管理股:0795-7172781 |
15.产教融合企业建设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和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电〔2019〕33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上级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产教融合企业 |
办理条件 |
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
申报材料 |
以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企业向县发改委申报,县发改委联合县教体局、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国资委会同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协助审核确认,并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至市发改委按程序申报。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发改委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会股:8722825 |
16.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182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2019-2022年 |
服务对象 |
家政服务示范企业 |
办理条件 |
以通知为准 |
申报材料 |
以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县发改委申请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县发改委会同商务局对项目材料开展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材料逐级上报至国家发改委。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发改委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会股:8722825 |
17.城企联动普惠养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卫健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422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上级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开展普惠养老服务且有新建或改扩建养老项目的企业 |
办理条件 |
以通知为准 |
申报材料 |
以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县发改委申请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县发改委对项目材料开展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材料逐级上报至国家发改委。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发改委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会股:8722825 |
18.普惠托育服务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发改社会﹝2019﹞1606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上级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开展3岁以下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且有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企业 |
办理条件 |
以通知为准 |
申报材料 |
以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向县发改委申请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县发改委对项目材料开展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材料逐级上报至国家发改委。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发改委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会股:8722825 |
19.项目申报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13号)第二章:科技奖励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 |
办理条件 |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宜春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经营和信用等方面有不良行为的不予支持; 2.原则上需有研发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和填报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3.必须为通过科技部门单独或牵头推荐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项目、科技成果项目等。科技项目是指国家、省级立项的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协同创新体)、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指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如国务院、省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登记和评价等。 |
奖励标准 |
1.科技计划项目:省级立项的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协同创新体)、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支持。 2.科技奖励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企业(个人),每个奖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省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个人),每个奖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科技成果登记:对新登记的升级科技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对新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3万元。 |
申报材料 |
宜春市科技局每年11月份下发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申报通知,11月份进行集中申请办理,具体申请材料以下发的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1.宜春市科技局下发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工信局; 3.县工信局初审申报材料,并推荐至宜春市科技局; 4.宜春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审批,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付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20.科技金融补助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13号)第三章第六条:科技金融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企业单位 |
补助标准 |
1.科贷通:省、市、县各贴息1%。 2.科技担保:市、县各贴息0.5%。 |
申报材料 |
“科贷通”贴息申请表、贷款合同、到款凭证、利息单及银行放款备案材料等。 |
操作流程 |
1.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下发科技金融后补助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工信局; 3.县工信局初审申报材料,并推荐至上级科技主管部门; 4.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审批,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付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21.技术交易补助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13号)第三章第七条:技术交易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 |
办理条件 |
补助对象为达成技术交易(以经过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和税务发票为准)的市内科技型企业及促进技术交易的科技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 |
补助标准 |
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中介机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技术经纪人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服务工作经费,单笔技术交易的资助不超过2万元,每名经纪人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
申报材料 |
以宜春市科技局当年下发的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1.宜春市科技局下发技术交易后补助申报通知; 2.县工信局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3.宜春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审批,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付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22.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13号)第三章第八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 |
办理条件 |
补助对象为市内价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共享服务中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与所有者非同一法人单位)。 |
奖励标准 |
对产权所有者,按仪器设备每年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同台仪器设备每年不超过1万元。 |
申报材料 |
宜春市科技局每年11月份下发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申报通知,11月份进行集中申请办理,具体申请材料以下发的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1.宜春市科技局下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后补助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工信局; 3.县工信局初审申报材料,并推荐至宜春市科技局; 4.宜春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审批,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付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23.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县域工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新立项的省级重点新产品或省级重点新产品验收项目 |
奖励标准 |
1.新立项的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 2.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通过验收的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 |
申报材料 |
重点新产品验收项目需提供验收相关材料 |
操作流程 |
1.申报类:企业申报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立项后,凭立项文件由县工信局统一汇总上报县政府审定; 2.验收类: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通过验收后,申报单位将验收相关材料报送至县工信局。经县政府审定后,待资金拨付后给予相关企业奖励。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24.企业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县域工业企业的团队或个人 |
办理条件 |
在创新创业一线做出过突出贡献的本土人才 |
奖励标准 |
1.对列入国家、省级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2.获得省“双千工程”计划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
申报材料 |
人才计划:人才计划项目申报书、官方公示文件和名单; 创新创业大赛:参赛申报书、获奖证书及官方公示文件和名单 |
操作流程 |
省市下达有关文件后,由县工信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核定,待资金拨付后给予个人或团队奖励。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25.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13号)第三章第十条:科技型企业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县域工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本年度申请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
奖励标准 |
对本年度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市政府财政、县财政分别奖励0.1万元、1万元。 |
申报材料 |
江西省科技厅官网上的公示文件和名单 |
操作流程 |
江西省科技厅下达有关文件后,由县工信局年底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核定,待资金拨付后给予企业奖励。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26.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13号)第三章第十条:科技型企业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县域工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本年度新认定、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奖励标准 |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县分别奖励2万元、1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县分别奖励1万元、6万元。 |
申报材料 |
江西省科技厅官网上的公示文件和名单 |
操作流程 |
江西省科技厅下达有关文件后: 1.由县工信局年底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核定,待资金拨付后给予企业奖励; 2.由县工信局报送至宜春市科技局,宜春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审批,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付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27.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13号)第三章第十条:科技型企业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县域工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本年度首次入选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 |
奖励标准 |
省级:对本年度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4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市级:给予省级奖励资金的等额配套补助。 县级:对本年度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申报材料 |
江西省科技厅官网上的公示文件和名单 |
操作流程 |
江西省科技厅下达有关文件后:第一,由县工信局年底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核定,待资金拨付后给予企业奖励;第二,由县工信局报送至宜春市科技局,宜春市科技局进行复核、审批,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付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28.“揭榜挂帅”项目奖励(补助)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省科技厅关于“揭榜挂帅”企业重大技术需求通知(以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宜春市关键重点科技创新技术“揭榜挂帅”实施办法(试行)》(宜科字〔2021〕31号)、《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县域工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受理通过的宜春市“揭榜挂帅”计划项目 |
补助标准 |
省级:省科技厅按照三方协议中项目经费额度的20%对需求方进行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立项时拨付的100万元)。 市级: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县级:对列入省市“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申报材料 |
“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书、公示名单、三方协议等。 |
操作流程 |
1.科技部门下发“揭榜挂帅”项目申报通知; 2.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工信局; 3.县工信局初审申报材料,并推荐至上级科技主管部门; 4.省、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实地研判和组织专家评议评等形式选出符合条件的“揭榜挂帅”项目; 5.省市下发“揭榜挂帅”项目受理通过企业名单,并根据名单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付资金。同时,县工信局按照文件要求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核定,待资金拨付后给予企业奖励。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29.科技平台和载体建设后补助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宜春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办发[2021]13号)第三章第十二条:科技载体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企业、合作社 |
办理条件 |
获批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研发平台和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的企业 |
奖励标准 |
对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研发平台和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每个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研发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创新平台和载体及新型研发机构培养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
申报材料 |
以科技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名单为准 |
操作流程 |
市级补贴: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下达文件后,宜春市科技局根据名单下达补助资金文件和拨付资金。 县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由县工信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核定,待资金拨付后给予企业奖励。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30.“产学研”技术合作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企业或单位 |
办理条件 |
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签科技合作订协的企业或单位。 |
奖励标准 |
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的,一次性奖励5-10万元;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共建创新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设立院士、博士工作站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
申报材料 |
“产学研”合作协议、共建创新平台合作协议等。 |
操作流程 |
1.将申报材料报送县工信局; 2.由县工信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核定,待资金拨付后给予企业奖励。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31.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 |
奖励标准 |
对当年研发投入在全县排名前10位且同比增长10%以上并达到投入强度要求(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达5%;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达4%;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达3%。)的企业,根据排名分别给予1-10万元的奖励 |
申报材料 |
以统计部门提供的研发费用统计年报为准 |
操作流程 |
由县工信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核定,待资金拨付后给予企业奖励。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技计划股:0795-7172775 |
32.获省“两化”融合示范称号企业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铜府发[2019]1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理条件 |
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省市下达有关文件后,由县工信局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政府核定,待资金拨付后给予企业奖励。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信息化推进与管理股:0795-7172781 |
33.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商标战略推进品牌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6〕14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企业,行业协会、技术站等组织 |
办理条件 |
1.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 2.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行业协会等组织。 |
申报材料 |
1.获得驰名商标的,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批复文件。 2.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证。 |
操作流程 |
1.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市监局提出申请; 2.县市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实; 4.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请示; 5.市政府批准; 6.财政拨款。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广告与网络交易监管股:0795-8722536 |
34.宜春市政府质量奖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1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企业和个人 |
办理条件 |
(一)申报组织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符合国家产业、质量、环保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3.通过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 4.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且近2年持续盈利;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业前列;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无较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较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申报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为实施和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作出突出贡献,并使所属的组织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认同度较高,质量工作业绩得到普遍认可;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较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纳税失信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1.一线工作人员。要求长期从事一线工作,具有认真严谨、一丝不苟、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中敢于创新,注重传帮带,为所在领域质量水平的提升、工艺技能的改进、解决普遍性和基础性的质量难题作出突出贡献。 2.各类组织质量管理人员。要求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实现质量管理方法 、制度、模式创新,并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创建知名品牌,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3.质量管理领域专家学者。要求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在建设质量强市、提高供给质量、推动“三个转变”的理论和学术领域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 |
申报材料 |
1.申报表,按照评审文件要求填写申请表; 2.自评报告,申报组织须提供《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包括组织概述、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 3.证实性材料。申报组织提供与《申报表》及《自评报告》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申报个人提供与《申报表》内容相符的证实性材料。 |
操作流程 |
凡符合申报条件自愿参评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至县市场监督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标准质量与计量认证股:0795-8722536 |
35.稳岗返还(补贴)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1、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7号); 2、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35号); 3、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399号); 4、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转发人社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62); 5、省人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9号)。 6、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稳岗补贴政策从2015年开始执行到2021年底 |
服务对象 |
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 |
办理条件 |
参保单位2020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6%,参保人数不超过30人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要求放宽至不超过20%。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为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参照实施。 |
免申即返 |
向符合条件企业发送《铜鼓县2021年普惠性稳岗返还告知书》,核准稳岗返还补贴资金返款账号。 |
操作流程 |
由失业保险待遇业务经办部门,对参保企业能否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后台数据排查比对,通过“江西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筛选出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企业名单,向符合条件企业发送《铜鼓县2021年普惠性稳岗返还告知书》,企业按要求填写回执单后,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免申即返)。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就业局失业保险股:0795-8692036 |
36.吸纳就业见习基地补贴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共青团江西省委、省工商联《关于实施江西省三年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赣人社字﹝2019﹞150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理条件 |
1.在铜鼓县行政区域注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2.可持续提供技术、管理类预备就业工作岗位; 3.具备见习学员指导老师; 4.能够为见习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生活费。 |
申报材料 |
申请见习基地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申请见习基地报告; 岗位申报材料: 1.宜春市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岗位申报表; 2.申报资金时提交见习对象的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见习协议、意外保险单、工资银行流水等。 |
操作流程 |
1.用人单位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认定为青年见习基地(之前认定了的无需再认定); 2.见习基地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报送青年见习岗位空岗; 3.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将审批同意的岗位信息通过对人力资源市场及网站平台对外发布;4、符合条件的见习对象向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就业见习申请; 5.县就业局将见习对象推荐至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与见习对象办理入职手续、签订见习协议、办理相关的意外保险等; 7.用人单位将成功录用人员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备案,县就业局对录用人员进行现场确认; 8.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对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电话或现场核查; 9.用人单位分上半年和下半年提交相关资料申领补贴。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就业局 创业人才服务中心:0795-8692036 |
37.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151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赣人社〔2019〕3号 长期有效 赣人社发〔2019〕38号 (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赣人社字〔2020〕151号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 |
服务对象 |
企业在岗职工 |
办理条件 |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
申报材料 |
1.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申报材料:培训开班申请表、课程安排表、师资授课信息、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培训考勤记录、培训学员花名册及学员个人资料、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协议、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和集中理论授课全程视频资料; 2.企业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保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材料: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表等; 3.企业职工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申报材料:技能竞赛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参赛人员花名册、参赛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竞赛计划文件、竞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成绩证明; 4.赴境外培训申报材料:企业与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参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境外培训合作机构颁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发票复印件等。 |
操作流程 |
1.企业向县人社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经审核同意后开展相关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根据文件要求提供基础台账; 4.审核后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铜鼓县就业训练中心:0795-8692072 |
38.促进就业基地认定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江西省认定促进就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4]206号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基地,是指以促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就业为任务,由各级政府扶持、企业自主生产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劳动经济组织。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 |
办理条件 |
1.现有在职职工50人以上(含50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的。 2.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支付给新招用人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申报材料 |
1.《江西省促进就业基地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企业当月职工工资发放表以及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的工资发放表; 7.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劳动合同约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件2); 8.经当地社会保险办理机构确认的企业已参保缴费人员花名册。 |
操作流程 |
1.申请企业向注册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等部门进行复核; 2.市本级和市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管理局辖区内企业可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初步受理或直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3.中央、省驻宜春有关单位可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受理并初审,直接报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和省财政部门复核。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劳动股和就业局:15297951101,0795-8692089 |
39.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宜人社字〔2018〕208号)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根据基地的孵化能力、效果不同,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标准的,按要求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审查合格后,再向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经认定可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免费提供各项创业服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
办理条件 |
1.创业孵化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经认定可以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免费提供创业指导、创业贷款、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创业服务,具有完整组织体系和入驻退出机制的实体; 2.县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创业孵化场所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运营时间6个月以上;入驻创业实体近6个月不少于15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50人; 3.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创业孵化场所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运营时间1年以上;入驻创业实体近1年不少于18户,提供就业岗位近1年不少于90人; 4.创业孵化基地应满足的其他基本条件和主要功能,详见《宜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宜人社字〔2018〕208号)。 |
申报材料 |
1.《县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资质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房产证明等; 3.《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员工花名册》; 4.基地内入驻企业、个体经营户基础材料,包括《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5.《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及用工情况表》; 6.《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法人信息汇总表》; 7.基地内入驻创业者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 8.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驻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
操作流程 |
1.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简称“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提供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文件,由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2.经考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在当地人社网或就业网上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若无异议,即可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相应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就业局 创业人才服务中心:0795-8692036 |
40.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1)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宜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市残联字〔2017〕100号)、《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 社保补贴。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
办理条件 |
符合宜市残联字〔2017〕100号文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条件标准的机构 |
申报材料 |
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 4.单位发放工资细账(单); 5.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7.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操作流程 |
1.机构提出申请; 2.经办机构初审; 3.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批; 4.审批通过; 5.拨付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就业局:0795-8692052 |
4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2)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宜春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市残联字〔2017〕100号)、《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 公益性岗位补贴。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
办理条件 |
符合宜市残联字〔2017〕100号文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条件标准的机构 |
申报材料 |
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 4.单位发放工资细账(单); 5.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享受公益性岗位年限证明材料; 7.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证明、补贴资金到单位的基本账户等。 |
操作流程 |
1.机构提出申请; 2.经办机构初审; 3.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批; 4.审批通过; 5.拨付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就业局:0795-8692052 |
42.“百企帮百村”企业的政策支持(1)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 园区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奖补。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园区企业 |
办理条件 |
与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对象签订劳务协议的园区企业(含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
申报材料 |
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脱贫劳动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 4.单位发放工资细账(单); 5.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操作流程 |
1.机构提出申请; 2.经办机构初审; 3.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批; 4.审批通过; 5.拨付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就业局 就业职介中心:0795-8692089 |
43.“百企帮百村”企业的政策支持(2)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规范扶贫车间建设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通知》(赣扶字[2019]1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车间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宜扶字[2019]17号)《宜春市关于促进扶贫车间发展的七条政策措施》(宜扶字〔2020〕8号) 扶贫车间补助。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经县乡村振兴局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 |
办理条件 |
就业帮扶车间包括在乡(镇)村的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等各类就业帮扶载体(包括未经工商注册的),不限城乡地域、不限一、二、三产业类型、不限企业或法人组织形态。认定标准: 1.有固定经营生产生活场所; 2.吸纳脱贫人员(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5个以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累计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 |
申报材料 |
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2.脱贫劳动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 4.单位发放工资细账(单); 5.签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
操作流程 |
1.机构提出申请; 2.经办机构初审; 3.县乡村振兴局,县人社局审核审批; 4.审批通过; 5.拨付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就业局 就业职介中心:0795-8692089 |
44.黄精产业专项扶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共铜鼓县委办公室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黄精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铜办发〔2021〕14号)文件和(铜府办抄字〔2021〕472号抄字)。黄精产业专项扶持政策:省级林业、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高标准黄精种植技术要求(林地种植不少于1800株/亩,非林地种植不少于3500株/亩)将给予黄精种植一定的补助:(1)规模超过5亩的林地,可享受省级林业发展补助资金每亩400元补助,已享受省财政补助的不重复享受补助;(2)对集中连片且规模超过5亩的高标准种植基地(属专业合作社的黄精种植基地可以放宽到基本集中连片),可享受县财政每亩200元补贴;村集体投入资金产生纯利润的50%作为村集体收入,另50%用于扶持合作社发展。产业合作社对高标准种植黄精集中连片5亩以上的对象(允许联户种植),已脱贫户(含“三类人员”)按800元/亩,一般农户按500元/亩的标准,经县乡村三级联合验收后,予以奖补。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7月20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服务对象 |
属专业合作社的黄精种植基地 |
办理条件 |
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合作社等 |
申报材料 |
计划申报材料 |
操作流程 |
企业申报,乡镇(场)林业工作站审核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林业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人秘股:0795-8722707 |
45.林业贷款贴息补助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省林业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央和省级林业项目专项资金组织申报工作的通知》(赣林函字〔2019〕344号) 第八条对符合要求的补助对象给予贴息贷款补助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不限 |
办理条件 |
1.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 2.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沙漠)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 3.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和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 4.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
申报材料 |
1.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 2.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结息单等凭证复印件及人民银行详细版征信报告。凭证复印件上要有贷款经办行签章和签署确认意见,下同; 3.贴息申报审核表; 4.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承诺书。 |
操作流程 |
1.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提交县林业局; 2.经县级审核后由县林业局将申报资料提交市林业局; 3.市林业局审核后提交省林业局; 4.省林业局审核后下达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林业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计财股:0795-717204 |
46.农机购置补贴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
政策有效时限 |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底止 |
服务对象 |
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机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办理条件 |
符合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江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的农业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购置江西省农机补贴目录内的农业机械。 |
申报材料 |
1.有效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6.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发动机的不需提供)拓印膜各2套。 |
操作流程 |
1.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经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发动机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 2.申请补贴。购机者自主到县行政服务大厅农业农村窗口申请补贴资金(购机者也可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登录网页下载“江西农机补贴APP系统用户端”,使用手机实名注册登录申请补贴资金,大厅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再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并签字确认),须携带所购机具(为方便群众,也可由购机者电话联系预约核机人员上门核验补贴机具)和申报材料; 3.发放补贴。在补贴资金结算前,县农机部门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 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局出具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县财政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发放意见,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农机站:0795-8722624 |
47.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19〕64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相关服务性为主业农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性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及休闲农业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其中一条规模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6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规模。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42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专业公司年交易额42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 4.企业效益。 (1)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 (3)产品产销率90%以上 5.企业信用。 (1)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2)有银行贷款的企业,1年内无一般失信记录,2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1)企业通过订单、股份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且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 (2)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质量安全水平。 (1)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近年内未检测出禁用药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 8.产品竞争力。 (1)企业有品牌或注册商标。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
申报材料 |
1.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无保留审计报表; 2.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资信说明; 3.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企业资信、诚信纳税、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数等方面。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提供以下说明: 1.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相符的情况说明; 2.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3.企业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关系说明; 4.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说明; 5.申报省级扶贫龙头企业的,县级扶贫部门要提供企业带动贫困户及利益联结的说明(包括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利益联结方式、帮扶效果等,加盖扶贫部门公章)及相关材料。 |
操作流程 |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核查意见;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充分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商务、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证券监管、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管站:13879512413(汪) |
48.宜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宜市农产字〔2018〕1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农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1)加工型企业规模: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2)基地型企业规模: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3)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市场年交易(经销)额2亿元以上; 3.企业信用。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讲诚信。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资产负债率应不超过60%; 4.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带动农户数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合作社连接农户。企业在本市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5.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产品溯源码,实现农产品可溯源。产品三年内在接受省、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产品要求通过农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申报资格; 6.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品产销率90%以上; 7.企业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企业管理水平。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9.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应较完善,建立了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10.龙头企业需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
申报材料 |
按申报条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2.开户行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资信证明; 3.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偷漏税情况证明; 4.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及利益联结的说明; 5.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质量部门提供的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
操作流程 |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核查,并征求领导小组的意见,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管站:13879512413(汪) |
49.高标准农田改造“先建后补”项目支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铜府发〔2019〕1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落户我县的种养型企业以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林下)产品加工型企业和休闲观光型企业 |
办理条件 |
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可结合高标准农田改造“先建后补”项目 |
申报材料 |
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乡镇审核意见 |
操作流程 |
自愿申报、择优立项、分类施工、竣工验收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高标办:13576591298(李) |
50.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铜府发〔2019〕1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落户我县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种养型企业、农(林下)产品加工型企业、休闲观光型企业。 |
办理条件 |
新增绿色有机富硒茶叶、中药材、果蔬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打造休闲旅游的核心基地;农业企业建设视频监控、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无害化处理设施、环保设备等方面的改造提升。 |
申报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当年新增基地流转合同; 3.新增绿色、有机基地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公司提供的该基地绿色、有机认证证书,新增富硒基地的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该基地生产的产品检测报告; 4.休闲旅游核心基地需提供基础设施(基地内道路、沟渠等)和农业栽培设施建前、建中、建后图片; 5.建设视频监控、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无害化处理设施、环保设备等方面改造提升,需提供项目申报书,与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建设期限完成证明材料;建前、建中、建后图片,相关部门认定依据、建设投资审计结果。 |
操作流程 |
主体申报、相关部门认定、乡镇初核、县级核实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农产品检测中心:13870559577(陈);有机办:13870542120(汤);富硒办:13766430344(曹);信息化办:13979517318(叶) |
51.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保护标志产品扶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铜府发〔2019〕1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落户我县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种养型企业、农(林下)产品加工型企业、休闲观光型企业。 |
办理条件 |
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品认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保护产品 |
申报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在本县内生产的绿色食品产品、有机农产品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公司提供的绿色、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3.获得农产品地理保护登记标志申报主体需提供农业农村部相关部门的认证证书原件查阅,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作附件。 |
操作流程 |
主体申报、乡镇初核、县级核实。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农产品检测中心:13870559577(陈);有机办:13870542120(汤) |
52.鼓励农业企业向省级农业园区集中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铜府发〔2019〕1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落户我县的种养型企业以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林下)产品加工型企业和休闲观光型企业 |
办理条件 |
进入农业企业向省级农业园区(三都有机农业示范园、古桥现代有机农业示范园)的农业企业。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 2.投资核验资料或技术创新成果等资料。 |
操作流程 |
1.企业申请; 2.县农业农村局初审; 3.报县分管领导审核; 4.报县委县政府审核。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市场信息站:13879502011(邓) |
53.农业重特大项目扶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铜府发〔2019〕1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落户我县的种养型企业以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林下)产品加工型企业和休闲观光型企业 |
办理条件 |
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农业重特大项目,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等有巨大贡献的农业重特大项目。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 2.投资核验资料或技术创新成果等资料。 |
操作流程 |
1.企业申请; 2.县农业农村局初审; 3.报县分管领导审核; 4.报县委县政府审核。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宅改办:13979545030(谢) |
54.绿色、富硒、有机农业生产基地创建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铜府发〔2019〕1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落户我县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种养型企业、农(林下)产品加工型企业、休闲观光型企业。 |
办理条件 |
生产基地达到绿色、富硒或有机标准,且流转集中连片农田面积50亩以上。 |
申报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基地流转合同; 3.绿色、有机基地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公司提供的该基地绿色、有机认证证书,富硒基地的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该基地生产的产品检测报告。 |
操作流程 |
主体申报、乡镇初核、县级核实。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农产品检测中心:13870559577(陈);有机办:13870542120(汤);富硒办:13766430344(曹) |
55.奖励品牌创建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宜府办发〔2019〕34号)四大点保障措施第二点政策保障第4小点奖励品牌创建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限 |
服务对象 |
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点)、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江西省旅游强县、江西省旅游风情小镇、星级饭店、星级旅行社、A级厕所、获奖旅游商品 |
办理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式运营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 2.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且五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项目未出现违规建设、破坏环保环保,安全事故等问题。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未来工作目标等;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3.创建高等级旅游品牌提升规划报告; 4.景区风光宣传片(8分钟)视频资料; 5.景区红线范围; 6.提供反映基础设施、卫生环境、服务接待、安全设施、游览路线、信息化建设、综合管理、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图片资料装订成册。 |
操作流程 |
1.企业提出创建品牌申请; 2.县级初审后报市文广新旅局审核; 3.市文广新旅局报政府请求拨付奖励经费的请示; 4.市政府抄告市财政奖励资金直接下达; 5.财政拨付至获奖补企业。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产业股办公室:0795-7178507 |
56.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资金奖补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办发〔2019〕5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限 |
服务对象 |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
办理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正式运营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 2.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且五年内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项目未出现违规建设、破坏环保环保,安全事故等问题。 |
申报材料 |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未来工作目标等; 2.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材料装订成册; 3.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材料装订成册。 |
操作流程 |
1.企业提出创建品牌申请; 2.县级初审后报市文广新旅局审核; 3.市文广新旅局报政府请求拨付奖励经费的请示; 4.市政府抄告市财政奖励资金直接下达; 5.财政拨付至获奖补企业。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产业股办公室:0795-7178507 |
57.铜鼓县全域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共铜鼓县委办公室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的通知(铜办发〔2021〕7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 |
服务对象 |
旅游团体、机构、新闻媒体 |
办理条件 |
见文件 |
申报材料 |
见文件 |
操作流程 |
向县级文旅部门提出申请。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产业发展与规划建设股,0795-7178508 |
58.铜鼓县民宿管理(试行)办法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民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字〔2020〕48号)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促进民宿也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铜府办字〔2021〕50号)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我县民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补充通知》(铜府办字〔2021〕6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 |
服务对象 |
旅游团体、机构、新闻媒体 |
办理条件 |
见文件 |
申报材料 |
见文件 |
操作流程 |
向县级文旅部门提出申请。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产业发展与规划建设股,0795-7178508 |
59.新入规工业企业奖励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加强“四上”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铜府办明〔2020)16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理条件 |
1.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批发业法人企业以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业服务业法人企业。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服务业法人单位。 3.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以及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业服务业法人企业。 4.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5.资质以内建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
申报材料 |
工业、贸易、服务业: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企业纳税申报表; 3.企业利润表; 4.企业资产负债表; 5.企业的带厂牌的入口相片、车间生产相片。(新建投资企业需增加项目批文) 建筑业: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资质证书(三级以上)。 房产地: 1.铜鼓县新建***(公司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 2.施工现场照片(需体现项目名称) 3.批文或备案通知书原件相片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相片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片 6.土地购置费发票原件相片 |
操作流程 |
向县统计局提交材料申报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统计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0795-8710700 |
60.小微产业园企业优惠政策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工业园区小微产业园暂行管理办法与江西铜鼓工业园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通知》(铜府办字〔2021〕6号)第三章优惠政策 厂房补贴、装修补贴、设备补贴、财政扶持。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小微产业园企业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未列入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2.依法取得项目立项、环评、安评等许可手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住建局报备。 3.依法在铜鼓县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按时向园区管委会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4.入驻项目年生产总值不低于3000元/㎡,年税收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5.自厂房交付之日起6个月需投产。 6.入驻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活动。 |
申报材料 |
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审表 |
操作流程 |
基本流程为:企业提交入园审批表 →园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县分管领导进行项目审批 →审批结束后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入驻企业开始投资生产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工业园区管委会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园区经济运行股:0795-8779888 |
61.标准化厂房优惠政策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工业园区小微产业园暂行管理办法与江西铜鼓工业园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通知》(铜府办字〔2021〕6号)第五章优惠政策 税收扶持政策、租金扶持政策。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标准化厂房企业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未列入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2.依法取得项目立项、环评、安评等许可手续。拟入驻企业如需改变标准厂房的使用性质,需报经铜鼎公司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住建局报备。 3.项目入园后,依法在铜鼓县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配合标准厂房管理机构的工作,按时向园区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4.入驻需符合国标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项目年生产总值不低于3000元/㎡,年税收总额不低于150元/㎡。 5.自标准厂房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须投产。 6.入驻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活动。 |
申报材料 |
招商引资项目准入评审表 |
操作流程 |
基本流程为:企业提交入园审批表 →园区管委会受理、初审→县分管领导进行项目审批 →审批结束后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并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入驻企业开始投资生产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工业园区管委会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园区经济运行股:0795-8779888 |
金融类
1.工业企业“财园信贷通”金融扶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园信贷通贷款纳入融资担保体系操作细则)的通知》(赣财建〔2020〕6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财园信贷通支持范围内的中小微企业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 2.技术有优势、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较大、企业、法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记录; 3.已具备正常经营条件; 4.上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5万元以上(按国家政策享受免税或税收优惠的除外); 5.单个企业仅接受一家银行的财园信贷通贷款。 |
申报材料 |
1.企业贷款意愿书; 2.“财园信贷通”融资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表; 3.企业上年度和本年至申请贷款上月末财务报表; 4.提供企业上年度和上月国税纳税申报表; 5.提供企业环评和安评批复文件; 6.企业基本情况表; 7、股东构成明细表; 8.企业承诺书; 9.乡镇推荐承诺书; 10、拟由银行征信调查贷推荐函表; 11、银行拟授信额度明细表; 12.银行对企业贷款的征信调查报告; 13.企业股东连带担保承诺书; |
操作流程 |
基本流程为:企业申报 →领导小组审核、推荐→合作银行受理 →、授信审批 →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贷后管理 →到期觖保或代偿 →追偿清收。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园区财税办:0795-8779099、工信局经济运行股:0795-7172783 |
2.工业企业“科贷通”金融扶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铜鼓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科贷领字〔2019〕1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当年文件为准 |
服务对象 |
县域工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1.属有效期内的高新企业; 2.近三年实施过省级以上的科研企业; 3.知识产权企业; 4.制标企业; 5.科技型中小企业; 6.协同创新体。 |
申报材料 |
1.“科贷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2.“科贷通”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凭证和还款凭证,以及付息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操作流程 |
1.企业向工信局、合作银行提出“科贷通”贷款申请; 2.县工信局与合作银行对企业开展调查审核后上报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审定; 3.省科技厅对各地贴息资金申请汇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纳入年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下达资金。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科学计划股:0795-7172775 |
3.金融支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分行关于推荐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返乡创业项目的通知》(赣发改就业〔2019〕78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以上级通知为准 |
服务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以通知为准 |
申报材料 |
以通知为准 |
操作流程 |
企业按要求向县发改委申报项目材料,发改委开展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逐级上报至省发改委审核,将符合的项目推荐给农发行江西省分行。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发改委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社会股:8722825 |
4.“星级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创评暨
“诚商信贷通”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星级文明诚信个体户”评选认定暨“诚商信贷通”实施办法》(铜府办字〔2017〕65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在本县范围内登记注册并成为个私协会会员的个体户 |
办理条件 |
1.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证照合法,齐全; 2.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同类经营活动持续两年以上; 3.诚实守信,文明经商 4.无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
申报材料 |
参评申请表 |
操作流程 |
个体工商户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提出参评申请。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个协办:0795-8722521 |
5.创业担保贷款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8〕41号)、《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17〕133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赣财债〔2018〕9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5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力以赴促进就业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发〔2019〕4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江西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13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 |
办理条件 |
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1年内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 |
申报材料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社保卡; 2.一年内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当月或上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录和企业上年同期工资发放凭证; 3.上年度及申请当月或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当月的资产负债表)。 |
操作流程 |
1.贷款申请 创业者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网上提交的,按网上流程办理; 2.审核调查 当地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核实材料真实性,并指派专人与相关部门一起对申请人(小微企业)创业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汇报审批 创贷调查人员向贷审会汇报调查核实情况,贷审会进行审批。 4.银行放贷 经办银行根据创贷中心意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发放贷款。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铜鼓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0795-8692032 |
6.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支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产业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 |
办理条件 |
属于某一产业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 |
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特殊行业营业许可证; 2.信用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3.公司章程(与工商登记等部门备案的一致,加盖工商局公章); 4.工商局查询的企业信息等级表及所有变更通知书(需要原件); 5.同意借款的股东会决议; 6.近三年度的审计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及近期报表附注; 7.环保证明、排污许可证(两证按规定需取得的); 8.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主管的身份证及身份证明; 9.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履历及从业经验情况; 10.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同意农行查询其人行征信信息的授权书、信用查询记录; 11.上年度及今年的银行流水(企业及个人); 12.上年度及今年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 13.近两年水、电、税费凭证; 14.公司情况简介(包括公司的销售模式,经营模式,主要上、下游客户等,竞争优势,产品亮点,员工人数)。 |
操作流程 |
1.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由前台客户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 2.客户部门对拟同意的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行后台信贷部门审查、审批; 3.有权审批行审批批复后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0795-8689837 |
7.无还本续贷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 |
办理条件 |
1.依法合规经营;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和股东会决议; 2.最新报表,水电、税务缴费凭证; 3.如抵押方式,提供押品信息和价值评估资料。 |
操作流程 |
业务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0795-8689837 |
8.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周转成本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对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实施监测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5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 |
办理条件 |
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小微企业自动享受银行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政策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0795-8689837 |
9.合理控制特定贷款的利率定价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对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实施监测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55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 |
办理条件 |
授信1000万元以下,用政策性银行转贷资金、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以及对享受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服务的小微企业。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小微企业自放款之日起享受银行利率优惠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0795-8689837 |
10.小微企业贷款相关收费减免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 |
办理条件 |
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自动减免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0795-8689837 |
11.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支付方式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9年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4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 |
办理条件 |
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
申报材料 |
1.借款合同; 2.购销合同。 |
操作流程 |
企业或企业主登录企业网银、个人网银、企业掌银、个人掌银进行贷款的自主支用,系统自动将支用金额转入约定的企业贷款账户。放款及还款完成后,系统自动向企业主及客户经理发送短信。在贷款到期前,系统自动向企业主及客户经理发送到期提醒。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0795-8689837 |
12.“银税互动”量身定做小微企业贷款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10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 |
办理条件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 |
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开通个人手机银行; 3.报表。 |
操作流程 |
1.贷款申请; 2.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 3.企业自主支用。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0795-8689837 |
13.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银监发〔2015〕3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小微企业 |
办理条件 |
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自动操作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宜春银保监分局铜鼓监管组:0795-8689837 |
14.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印发《关于建立“优化小微客户融资服务”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南银发〔2018〕92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主要适用对象为省内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主等。大中型企业同样可以使用平台获取融资服务。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在江西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即可使用 |
操作流程 |
1.PC端:http://pbcsurvey.org.cn/ncrhportal/ 2.移动端:扫描二维码 |
行业主管部门 |
人民银行铜鼓县支行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货币信贷与统计股;8722970 |
15.“财政惠农信贷通”惠农贷款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实施方案》(赣办字〔2014〕33号) 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铜鼓县“财政惠农信贷通”融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办字[2014]26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
办理条件 |
经营主体须从事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和休闲农业等农业产业发展,且征信情况较好。 |
申报材料 |
填报“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审批表 |
操作流程 |
1.业务部门审核; 2.财政审核; 3.农业农村局审核; 4.县政府审批; 5.银行放贷。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农业农村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财会股:13507054787(胡) |
16.中小微企业“宜知贷”金融扶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小微企业“宜知贷”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市市监联发〔2021〕1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1年1月7日起 |
服务对象 |
宜知贷主要的贷款对象为在宜春地区发展良好、拥有核心专利技术的中小微企业,由银行、担保公司及评估机构分别审核、管控,筛选出符合“宜知贷”要求的企业,银行授信贷款。 |
办理条件 |
(一)直接质押:企业将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专利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的融资方式。 (二)间接质押:企业将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出质给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担保公司等第三方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企业以专利权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贷款的融资方式。 |
申报材料 |
1.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号)标准),注册地在宜春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正常,企业基本面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信誉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个人品行端正、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拥有合法有效专利,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 3.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设质专利权须是出质人经营的核心专利技术,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2)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3) 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4) 出质人应向银行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对同一笔融资追加发明专利权质押; 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 进型专利,无论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 4.符合银行行业信贷政策; 5.间接质押贷款应符合担保行业担保政策。 |
操作流程 |
(一)间接质押贷款流程 1.企业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拟质押专利情况; 2.企业向评估机构申请预评估,并向评估机构发送评估所需材料,评估机构对企业专利权(一件或多件)进行预评估,受理后出具预评估结果; 3.评估机构向银行和担保公司提交预评估结果,银行、担保公司及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确定企业具体情况; 4.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审批,以评估价值与市场认可的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质物价值,确定贷款及担保额度,单家企业当年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5.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6.企业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质押合同、办理反担保手续等; 7.担保公司可根据需求委托评估机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 8.质押登记备案手续完整、反担保手续办理完毕,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担保生效函、放款通知书,银行优先发放贷款,相关材料由担保公司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9.各方共同进行贷后管理。 (二)直接质押贷款流程 企业专利权直接质押贷款的流程由各银行参照抵质押贷款流程执行。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标准质量股:0795-8722536 |
生产要素类
1.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8]703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 |
办理条件 |
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电网企业对其余供电回路按规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无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铜鼓供电分公司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供电公司营销部:0795-8690601 |
2.降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各行业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得人、矿业权竞得人 |
办理条件 |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竞得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 |
申报材料 |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竞买申请书; 4.竞得入选人确认书。 |
操作流程 |
竞得人持有关材料至铜鼓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利用股开具交易服务费缴款通知单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开发利用股:0795-8611825 |
3.国有建设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国有建设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暂行办法》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工业、旅游及公共服务等项目用地企业 |
办理条件 |
工业、旅游及公共服务(包括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 |
申报材料 |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竞买申请书、保证金到账确认书、竞得入选人确认书; 3.缴纳竞买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凭证。 |
操作流程 |
1.用地单位向土地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由所在地辖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县(市、区)政府批准; 2.经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依据规划条件,依法进行弹性出让; 3.用地单位竞得土地租赁权后,提交相关资料,与当地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交租金后,办理用地手续。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开发利用股:0795-8611825 |
4.旅游项目用地出让底价确定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6〕27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全县旅游项目用地企业 |
办理条件 |
旅游项目使用荒山、荒地、荒滩的用地企业 |
申报材料 |
《旅游项目用地出让底价确认申请书》 |
操作流程 |
县内旅游项目用地企业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开发利用股:0795-8611825 |
5.工业项目分期供地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6〕27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全县工业项目用地企业 |
办理条件 |
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企业 |
申报材料 |
政府与企业签订分期供地协议。 |
操作流程 |
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开发利用股:0795-8611825 |
6.入园项目节约用地扶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铜府发〔2019〕1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新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安全生产、环保达标; 2.固定资产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应由相关部门核实认定为准,以下同)内资必须达3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以上; 3.亩平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60万元,达产达标后,用地范围内税收贡献率每亩须达10万元以上(入省级产业园的项目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厂区建设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划以及有关行业规定标准,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的7%。 |
申报材料 |
入园合同、项目红线图 |
操作流程 |
签订入园合同、项目用地红线图、召开规审会、启动用地出让。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工业园:0795-8779888 |
7.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铜鼓支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用在》(铜府办字〔2015〕56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农业经营主体 |
办理条件 |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必须是农民通过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土地、荒地和水面等; 3.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
申报材料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合同; 4.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主要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等; 5.地上附着物情况说明; 6.承包经营农户申请贷款的,由所在地村小组、农村土地经营权户主和经营权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
操作流程 |
1.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与农户签订流转协议,村组证明认可流转事实,到乡镇或农业农村局办理经营权流转登记、备案、发证; 2.向金融部门申请抵押贷款。提供流转合同、证书、经营主体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村、组、流转农户同意抵押贷款书面证明,金融部门开展授信调查; 3.评估小组进行价值评估。组建评估小组,开展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金融部门核定放贷金额; 5.审批放贷。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铜鼓支行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经管站:1387912413(汪) |
8.重大农业项目通水、通电、通路、通网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铜府发〔2019〕1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落户我县的种养型企业以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林下)产品加工型企业和休闲观光型企业 |
办理条件 |
在我县投资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农业精品园、田园综合体、山水林田湖等重大农业项目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 2.投资核验资料等资料。 |
操作流程 |
1.企业申请; 2.乡镇初审; 3.县农业农村局复核; 4.报县政府审核。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政府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市场信息站:13879502011(邓) |
9.农业用地企业土地流转及经营权流转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铜府发〔2019〕19号)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铜府办发〔2014〕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农业企业 |
办理条件 |
企业拟选定流转农业用地,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当地村民和村组同意。 |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 2.流转意向书; 3.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 |
操作流程 |
(一)农户自发流转、委托流转、股份合作、再流转的主要程序 1.土地流出方与流入方谈好流转面积、时限、价格等相关协议; 2.流转双方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签订合同; 3.土地流转中心进行合同备案。 (二)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的主要程序 1.提出申请。(1)土地转出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2)土地转入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入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等。 2.审核,登记。(1)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转让方土地情况进行核实,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2)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转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收益评估。收益评估员评估土地收益,为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提供参照依据,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信息联络员。 4.提供信息。信息联络员根据收益评估员的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需求信息,并约请双方会面。 5.会面洽谈。土地流转中心作为中介人,帮助土地流转双方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6.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签订统一文本的土地流转合同。 7.鉴证,归档。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经镇农经站鉴定后,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分别由村、镇归档备案。同一受让方土地规模达到200亩及以上或者流转时间在三年以上的,签订合同的情况需向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政府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宅改办:13979545030(谢) |
人才服务类
1.技能大师工作室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宜人社字〔2018〕140号);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 |
政策有效时限 |
一年一次,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企业、行业研发中心、大中专(技校)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
办理条件 |
(一)有大师。技能大师应在某一职业(领域)技艺精湛、贡献突出、群众公认且在生产实践中能够起带头作用,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利用所掌握的绝技绝活,用于实际生产与经营,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开发研制或创作有价值的新产品、新作品、新工艺等。 2.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或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引进和使用上取得突破,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 3.举办有一定规模的培训班传授技艺、培养人才,产生辐射效应,且培养的徒弟技艺高超,为培养紧缺型技能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挖掘传统工艺,开展工艺传承、宣传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的。 (二)有保障。有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技术交流、传授技艺的工作场地和设施、设备;有工作办公室;有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有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有项目。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有企业需要解决的技术工艺难题或技改项目,特别是参与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参与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 |
申报材料 |
1.宜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宜春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估考核表。 |
操作流程 |
1.组织申报; 2.初审推荐; 3.评审认定; 4.批准设立。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劳动股:15297951101 |
2.宜春工匠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发〔2019〕15号);第四章第八条加强高技能人才选拔与培养 |
政策有效时限 |
两年评选一次,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面向本县所有职工(含农民工),重点聚焦本地重点产业体系和制造业中的一线工人。 |
办理条件 |
1.获得国家、省、市级技能荣誉称号; 2.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3.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全国技能比赛前20名,省级技能比赛前6名,市级技能比赛前3名; 4.省、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双千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 5.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知识,拥有高超绝技,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6.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在挖掘和传承制造工艺上做出重大贡献,擅长带领团队攻坚克难,在职工队伍中具有较高威信,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乐于向职工传授技艺、传播理念、传授经验,引领带动职工队伍共同成长。 |
申报材料 |
申报人填写《第二届“宜春工匠”申报表》,并提交申报人的事迹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专利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重大发明创造证明等,并以近五年情况为主要依据) |
操作流程 |
1.组织申报; 2.资格审核; 3.择优推荐; 4.推荐公示; 5.报送材料; 6.专家评审; 7.人选公示; 8.报批审定。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劳动股:15297951101 |
3.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有招聘需求的各类用人单位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用人单位向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材料: 1.招聘简章; 2.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4.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线上+线下”招聘服务。 |
操作流程 |
1.登陆宜春就业网(www.yc9y.com)或到县人力资源市场注册企业用户账号,再提交相交资料; 2.账号审核通过后,用人单位自助发布招聘信息或通过工作人员在市场进行发布信息; 3.企业自助在网站预订展位进行参加现场招聘会; 4.邀约求职者到公司面试或参加现场招聘会; 5.根据面试情况决定是否录用。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就业局:0795-8692052 |
4.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平台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江西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实施意见》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各类企事业单位 |
办理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备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 3.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研发队伍,具有市场前景较好和技术水平较高的研究项目;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5.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中心、承担省以上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
申报材料 |
1.《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2.《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 3.佐证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评价评级、承担科研项目、获奖情况。 |
操作流程 |
1.申报。具备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条件的单位填写相应表格及佐证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 2.审核及实地考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按照设立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同时形成正式报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审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职称股:15297951106 |
5.对突出贡献人才开辟职称评价“绿色通道”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各类企事业单位 |
办理条件 |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推荐,可申报审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2.国家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类)、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类)、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 5.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7.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8.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9.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2项; 10.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11.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调整后奖项为准)一等奖的主创或主演人员(个人排名第一); 12.在《Nature》、《Science》杂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 13.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或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 14.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推荐,可申报审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省青年科学家,或省优秀中青年社会科学专家;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七); 3.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 4.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6.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2项; 7.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名前二),或江西省专利奖(个人排名前二),或获得中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4项(个人排名前二)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 8.获得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个人排名前三); 9.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10.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奖(以《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整改总体方案》公布的调整后奖项为准)二等奖的主创或主演人员(个人排名第一); 11.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第二完成人;或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7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三、上述申报条件中所指的各类奖项、项目及成果(若奖励证书上载明为集体成果,则应提供成果申报书或项目立项书及批复等能证明本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应为近五年来取得(终算时间与评审一致)。已通过评审或审定使用过的,不能再次在申报审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使用。 |
申报材料 |
《江西省有突出贡献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定表》(一式三份)和相应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
操作流程 |
1.个人申报; 2.单位考核推荐。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水平进行客观评价和考核推荐,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和有效证件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公示并盖章向上推荐; 3.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按隶属关系报送政府人社部门逐级审核; 4.专家审定。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等贡献情况进行评价,审定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5.公示批复。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职称股:15297951106 |
6.铜鼓县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试行)》(铜发〔2018〕2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铜鼓县高层次人才 |
办理条件 |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等; 2.国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3位完成人等; 3.省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入选者;省“双千计划”等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 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高级技师,且被认定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 5.根据我县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公开引进的形式引进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人才; 6.其他急需紧缺的人才,采取“一人一议、一事一策”的方式认定,主要包括: ①懂技术、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②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项目等急需的专业人才或管理人才; ③技术或科研成果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并可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④其他具有特殊技能或突出贡献的人才等。 |
申报材料 |
1.本人身份证; 2.学历学位证书;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等; 4.有关入选证明、荣誉证书等材料; 5.人才聘用合同。 |
操作流程 |
1.提交有关佐证材料; 2.交人才办审批; 3.协调有关单位兑现人才政策。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委组织部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铜鼓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95-8726869 |
7.入住人才公寓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铜才办字〔2018〕1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铜鼓县高层次人才 |
办理条件 |
1.县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2.人才本人及配偶在铜鼓县中心城区内无住房。 |
申报材料 |
1.申请人入住申请。 2.《铜鼓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一份。 |
操作流程 |
1.入住申请。申请人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委人才办。 2.受理审核。县委人才办与房管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再次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确定分配方案;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3.签订协议。申请人与房产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缴纳押金,领取入住通知单。 4.分配入住。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办理正式入住手续。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委组织部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铜鼓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95-8726869 |
8.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服务配套金融产品服务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人才服务配套金融产品实施办法》(宜才发〔2019〕4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铜鼓县高层次人才 |
办理条件 |
符合文件要求的国家、省、市、县各类人才。 |
申报材料 |
(一)创业投资类 1.百福人才信贷通 ①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 ②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③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百福创业担保贷款 ①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证合一)、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 ②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③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含附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二)信用消费类 1.百福人才信用卡 ①信用卡申请表或其他指定分期业务申请表 ②身份证明文件 ③工作及收入证明文件 |
操作流程 |
1.申请阶段 借款申请人/企业持人才认定材料及办理贷款所需资料至宜春农商银行宜阳支行(宜阳大厦中座一楼)申请贷款。 2.受理审批阶段 宜春农商银行负责受理审批贷款业务。 3.批复完成 宜春农商银行下达贷款批复后,借款申请人/企业在银行办理受托支付放款。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本级无此业务)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0795-3273377 |
营商服务类
1.共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法院 铜鼓县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共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意见》(铜法发〔2019〕10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全县范围内的非公企业 |
办理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能够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无违法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
申报材料 |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2.如有委托代理人,还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3.如当事人是对工商联行调机构主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提交工商联行调机构主持调解所达成的协议。 |
操作流程 |
直接向法院或工商联提出申请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民法院和铜鼓县工商业联合会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法院:18879567380;工商联:18079550378 |
2.服务非公企业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铜鼓县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设立非公企业维权工作办公室及检察联系点的意见》(铜检会[2019]1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工业园区内的非公企业 |
办理条件 |
企业书面诉求及相关材料 |
申报材料 |
1.书面诉求; 2.企业营业执照; 3.与诉求有关的材料。 |
操作流程 |
1.受理登记; 2.诉求分析研判; 3.诉求流转; 4.回复企业; 5.跟踪办理情况。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工商业联合会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检察院:0795-7172863;工商联0795-8722760 |
3.停止核发、查验木材运输证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关于停止办理和查验木材运输证的通知》(赣林函字〔2020〕207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服务对象 |
所有涉及木材运输的林农企业和个人 |
办理条件 |
无 |
申报材料 |
无 |
操作流程 |
无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林业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法规股:0795-7172750 |
4.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享受相关通行停靠便利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市邮政管理局、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宜春市邮政快递协会 关于印发宜春市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宜春市辖区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及备案企业 |
办理条件 |
1.宜春市辖区内的经营快递业务的许可及备案企业; 2.符合《宜春市快递电动三轮车管理技术标准》。 |
申报材料 |
1.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及其复印件; 2.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及其复印件; 3.车辆交通意外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单; 4.企业法人对专用电动车三轮车作交通行驶安全承诺书。 |
操作流程 |
1.向市邮政快递协会提出申请:办理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通行备案; 2.明确各备案车辆对应的编码,企业做好该车外观标识后; 3.公安和邮政管理部门联合发放车辆备案登记证书,并录入《宜春市邮政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备案登记表》,注明车辆品牌、型号、编码、车架号、电机号、生产日期及对应使用的网点、使用人等情况。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市邮政管理局(县本级无此权限)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市场监管科:0795-3198870 |
5.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全国通检通审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加快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联网和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全国异地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赣交运字〔2018〕53号) 合法经营的普通货运车辆无需回车籍所在地检查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全县普货运输车辆 |
办理条件 |
已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普货车辆 |
申报材料 |
1.行驶证; 2.道路运输证; 3.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审表; 4.道路运输人工检验记录单; 5.道路运输车辆性能检验记录单; 6.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 7.卫星定位装置和使用情况(含主动安全在线情况); 8.第三方监管对接单; 9.车辆违章情况。 |
操作流程 |
检测站一站办结,业务办理系统及链接地址:http://115.153.102.36/#/carDetectionRecord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交通运输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铜鼓县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795-8711122 |
审批服务类
1.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宜春市环评审批提质增效改革实施意见》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条件 |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应由市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 3.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 4.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受理。 |
申报材料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 2.全本公示材料及电子版光盘(含全部附件、附图),公示材料中相关内容删除理由说明报告; 3.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专家组意见; 4.公众参与说明; 5.请求审批环评材料的申请。 |
操作流程 |
1.预约; 2.申请; 3.受理; 4.办理进程查询; 5.办结出证。 |
行业主管部门 |
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环评股:0795-8711125 |
2.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企业 |
办理条件 |
1.具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产品质量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文件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申报材料 |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2.保证质量安全承诺书;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业政策材料。 |
操作流程 |
申请企业可以登录江西省政务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申请(http://www.jxzwfww.gov.cn/)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标准质量与计量认证股:0795-8722536 |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容缺+承诺)审批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1.《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改进作风、简政便民、服务发展十项措施》(赣建法(2018)24号) 2.《宜春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宜工改字(2020)18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建设工程项目企、事业单位 |
办理条件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 |
1.工程项目立项批文及环评批文; 2.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批文(房屋建筑工程的装饰、幕墙等转型设计除外); 3.工程项目勘察审查合格书和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房屋建筑工程的装饰、幕墙等转型设计除外); 4.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工程结构和建筑节能计算书); 5.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需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监理合同(需要监理的项目提供); 6.建设、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7.经确认的参加单位项目负责人本人签署的授权书及承诺书; 8.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9.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10施工组织设计(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11.现场踏勘意见; 1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交证明; 13.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保函或银行资金证明); 14.工程项目明细表(本表对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适用)。 |
操作流程 |
1.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铜鼓县住建局。接收地址:行政服务大厅一楼住建局窗口; 2.网上提交:登陆江西政务服务网http://www.jxzwfww.gov.cn/,前往江西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 |
行业主管部门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建管股:0795-8722911 |
4.推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
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项目兑现政策文件依据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42号) 《江西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赣消办〔2020〕103号) |
政策有效时限 |
长期有效 |
服务对象 |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
办理条件 |
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 |
申报材料 |
1.江西省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 2.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4.场所平面布置图; 5.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1/2/3/4项材料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者消防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提交。 |
操作流程 |
1.在线江西省政务服务网或者消防受理窗口提交材料(材料齐全一个工作日内或当场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合格证);(http://www.jxzwfww.gov.cn/) 2.对取得《告知承诺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自作出许可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对现场核查判定合格的,核发《告知承诺核查判定合格通知书》。对现场核查判定不合格的,核发《告知承诺核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对存在严重虚假情形的,在一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撤销许可决定,出具《撤销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合格证决定书》,并告知单位(场所)限期停止使用、营业; 3.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告知承诺许可和现场核查判定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和判定结果通过在线政务平台或消防救援机构互联网网站公告。 |
行业主管部门 |
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 |
办理股室及咨询电话 |
铜鼓县消防救援大队:0795-7178139 |
惠企政策兑现责任人名单
序号 |
单位 |
固定电话 |
分管领导 |
联系电话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1 |
工信局 |
7172783 |
兰 天 |
13576591118 |
童梅平 |
13970523064 |
2 |
残联 |
8712807 |
黄晓红 |
13907954699 |
曾祥玲 |
15216223961 |
3 |
供电公司 |
8690601 |
范 亮 |
13970521191 |
袁 芬 |
13879502129 |
4 |
生态环境局 |
8711125 |
徐军喜 |
13507054827 |
游 泳 |
18770917793 |
5 |
发改委 |
8722825 |
帅 琼 |
13607050075 |
钟双华 |
13879583546 |
6 |
工商联 |
8722760 |
胡高红 |
13437954685 |
罗 莹 |
13879526928 |
7 |
工业园 |
7179551 |
邓 洪 |
18779511129 |
陈达斌 |
15779529966 |
8 |
公安局 |
8711121 |
刘序江 |
13707008236 |
严 茹 |
15779525663 |
9 |
农业农村局 |
8722344 |
冷报来 |
13607050108 |
周先武 |
13970577194 |
10 |
社保局 |
8692012 |
吴安琪 |
17770566739 |
黄正英 |
13755828532 |
11 |
就业局 |
8692052 |
蔡 引 |
13576527021 |
兰斐明 |
18379565330 |
12 |
市监局 |
8722536 |
胡尚军 |
13707055462 |
刘 波 |
15179597088 |
13 |
卫健委 |
8722649 |
朱 华 |
13879590795 |
龙水英 |
15879501850 |
14 |
医保局 |
7178399 |
陈 叙 |
13870503733 |
钟辉虹 |
13879565917 |
15 |
人民银行 |
8722970 |
张 苏 |
13907056692 |
卢 斌 |
13879551400 |
16 |
组织部 |
8726869 |
陈兆发 |
13707956554 |
刘华斌 |
15170509950 |
17 |
银保监组 |
8689837 |
钟胜林 |
15307956627 |
钟胜林 |
15307956627 |
18 |
统计局 |
8710700 |
刘志国 |
13870542766 |
唐达应 |
13970535201 |
19 |
税务局 ①税政股 ②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 ③纳税服务股 |
8692993 |
黄伟荣 |
13507054691 |
戴定财 |
13979545566 |
8692991 |
黄伟荣 |
13507054691 |
张建平 |
13707055451 |
||
8692985 |
周春彪 |
13970500408 |
黄爱国 |
13970535280 |
||
20 |
林业局 |
8722659 |
刘长林 |
13507054774 |
袁海明 |
13807956567 |
21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7170801 |
卢 军 |
13576507141 |
曹朝辉 |
13979517378 |
22 |
消防救援大队 |
7178139 |
朱 超 |
15079598966 |
曾庆莲 |
15079502822 |
23 |
财政局 |
8724214 |
江和平 |
15970569865 |
兰海星 |
13870516500 |
24 |
文旅局 |
7178508 |
何 晴 |
13766446908 |
邹培娜 |
15979547585 |
25 |
商务局 |
8722262 |
余丰辉 |
13766418683 |
邓锋林 |
18720179640 |
26 |
交通运输局 |
8722256 |
徐国华 |
15979519888 |
帅学亮 |
18179533405 |
27 |
自然资源局 |
8166822 |
李 娟 |
13607950268 |
邹 丽 |
13576157917 |
28 |
住建局 |
8722281 |
陈爱民 |
13979500104 |
卢美宁 |
18870231047 |
涉企事项“帮代办”责任人名单
企业类型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园区内企业 |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
陈达斌 |
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
15779529966 |
园区外工业企业 |
县工信局 |
童梅平 |
经济运行股股长 |
13970523064 |
文旅类企业 |
县文广新旅局 |
张 婷 |
办公室主任 |
13767521680 |
建筑类企业 |
县住建局 |
邹 燚 |
建管股干部 |
13766430818 |
农业类企业 |
县农业农村局 |
黎 毅 |
科 员 |
15909400418 |
涉企特殊岗位资格证书信息
证件名称 |
消防设施操作员证 |
岗位要求 |
分两种职业方向:1.消防设施监控操作职业方向(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2.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职业方向(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
办理条件 |
见《中国人事考试网》 http://www.cpta.com.cn/ |
办理途径或流程 |
|
主管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 |
责任股室及咨询电话 |
县消防救援大队:0795-7178139 |
证件名称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技术人员),保安公司保安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
岗位要求 |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
办理条件 |
经过岗位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发给证书。 |
办理途径或流程 |
个人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合格,报市公安局审查合格,进行培训、发证 |
主管单位 |
宜春市公安局 |
责任股室及咨询电话 |
铜鼓县公安局治安大队:0795—8713590 |
证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岗位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
办理条件 |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途径或流程 |
到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报名、考试 |
主管单位 |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年审权限在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股室及咨询电话 |
特设监察股:0795-8722286 |
证件名称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岗位要求 |
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
办理条件 |
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
办理途径或流程 |
市应急管理局办理 |
主管单位 |
县应急管理局 |
责任股室及咨询电话 |
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服务科,地址:宜阳大厦中座一楼应急窗口,0795-3218929。 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安监股负责,0795-8713307。 |
附相关政策文件
铜鼓县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农业对外开放,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对落户我县的种养型企业以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林下)产品加工型企业和休闲观光型企业(与旅游服务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适用本办法。
二、土地扶持
第一条 优先将农业项目列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在省、市、县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中签约的农业重大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农业加工企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项目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实际投资达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土地扶持政策参照工业入园企业。
第二条 需农业用地的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协助依法依规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以当地平均水平和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三条 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控制在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三、财税政策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印发铜鼓县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和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府办发〔2018〕61号)执行。
第五条 凡投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核认定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投资额1%的一次性扶持(与向上争取资金合计计算,如果上级扶持资金超过县扶持资金数额的不再奖励)。
第六条 投资高效农业达到绿色、富硒或有机生产基地标准,流转集中连片农田面积50亩以上的,绿色、富硒基地给予一年土地租赁补助,有机基地给予两年租赁费补助,其基地建设优先纳入县重点农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七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农业精品园、田园综合体、山水林田湖等重大农业项目,项目区主入口“四通”(指通水、通电、通路、通网)工作视情况由县乡两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配套建设。
第八条 现有农业加工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或研发新产品,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新上工业项目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出口创汇,对出口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每完成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按最新外贸政策进行扶持。
四、信贷支持
第十条 “财政惠农信贷通”最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额度控制在总信贷规模的30%。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市助贷周转金,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农业企业争取短期资金贷款。
第十一条 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探索农业设施装备抵押贷款,推动资源变资产。县内各商业银行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
五、规费减免
第十二条 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六、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对新增绿色有机富硒茶叶、中药材、果蔬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中药材种植与林下经济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打造休闲旅游的核心基地,其基础设施(基地内道路、沟渠等)和其他农业栽培设施建设,优先予以扶持;农业企业建设视频监控、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无害化处理设施、环保设备等方面的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申报书建设内容如期完成,并通过县级验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的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农业品牌与商标注册扶持政策: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与省市奖补合计,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保护产品的申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农业企业向省级农业园区(三都有机农业示范园、古桥现代有机农业示范园)集中,凡进园企业可优先享受农业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 参照《铜鼓县创新驱动“5511”工程实施办法》(铜府发〔2017〕8号)和《铜鼓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铜府办发〔2017〕37号)文件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引导和奖励。鼓励并支持农业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申报科研工作站。对创建国家级农业科技研发机构的,奖励100万元;对新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可结合高标准农田改造“先建后补”项目给予支持。
七、其他
第十八条 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农业重特大项目,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等有巨大贡献的农业重特大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在扶持政策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开工、投产和未达到合同规定建筑面积、容积率要求的项目,按国家相应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工的或未达到投资强度的部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农业扶持政策由铜鼓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铜鼓县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壮大实体经济,促进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条件
第一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的工业项目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安全生产、环保达标;
(二)固定资产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应由相关部门核实认定为准,以下同)内资必须达3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以上;
(三)亩平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60万元,达产达标后,用地范围内税收贡献率每亩须达10万元以上(入省级产业园的项目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厂区建设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划以及有关行业规定标准,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的7%。
二、土地扶持
第二条 工业用地按现行国家土地政策即不低于人民币4万元/亩收取。项目投资方通过现行工业用地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县财政利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企业税收贡献给予扶助支持,但两者不重复享受。对在合同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扶助企业每亩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扶助企业每亩2万元;投产后亩平税收贡献率达标且年度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亩扶助1万元,年度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每亩扶助2万元。
第三条 对新建项目提供“七通一平”建设条件,即:通路、通电、通气、通水、通电话、通宽带、通数字电视信号、用地平整。
第四条 为提升园区形象,鼓励入园项目节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按楼板分层的自然层,自建自用),对单幢厂房占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享受第二层30元∕平米、第三层40元∕平米、第四层50元∕平米的一次性奖励政策;奖励经费在项目投产后,由受益财政负责安排。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另行实行扶持政策(自愿放弃政策的除外)。
三、税收规费扶持
第五条 凡落户在工业园区(资源型、垄断性企业除外)且依法纳税的企业,自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按“两免三减半”政策由受益财政在下一年度列支扶持企业发展生产(自主要求入园愿意放弃此政策的企业除外)。
第六条 对三年内项目建成投产后年首个年度纳税额达200-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纳税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其纳税额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
第七条 对同一年现汇进资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每增加100万美元,再扶持2万元,以此类推。对新落户且注册资本达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除享受上述第五条扶持政策外,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第6-10年按50%扶持,实行“一年一兑现”。鼓励企业出口创汇。每完成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按最新外贸政策进行扶持。
第八条 财政扶持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
第九条 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四、金融扶持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投资企业,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信贷、补贴、补助、贴息、基金等方面支持。鼓励引导落户企业用好用活“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等融资平台。建立银企对接良性互动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一条 为成长性好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运用我县现有转贷公司平台,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银行机构续贷支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科技创新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参照《铜鼓县创新驱动“5511”工程实施方法》(铜府发[2017]8号)和《铜鼓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铜府办发[2017]37号)文件进行引导和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团队奖励制度。支持和鼓励企业创建和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研创新平台和重大项目,对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省级建站给予每站20万元的经费补助,市级建站给予每站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每站20万元的补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5万元的科研资助。对批准设立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每站10万元的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名匠”工作室,根据工作室发挥作用情况,给予每个工作室0.5-5万元资金支持。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奖励标准给予1:1比例的配套支持;属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六、企业发展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印发铜鼓县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和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府办发[2018]61号)执行。
第十五条 获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县财政奖励5万元;获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县财政奖励3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奖励1万。
第十七条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当年由县财政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江西名牌和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当年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引领战略。对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县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支持其在本县购买住房;优先安排园区外来企业高管及员工子女在县城中小学入学。
第二十条 激励企业用好技能人才。对入选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铜鼓名匠”荣誉称号的企业人才,纳入县级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及相关优先政策,为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自主引进人才。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连续5年给予1000元/月生活津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分3年逐年发放;对引进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连续5年给予0.5-1万元/月的生活津贴,提供一套面积120㎡左右的住房供其使用,选择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不少于6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3年逐年发放。
第二十二条 快查严惩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对企业和客商反映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工程、强揽工程、吃拿卡要、摊派费用以及在服务客商和企业过程中脸好看事难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发展环境的问题,从快从速优先办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查实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严格落实“改作风、提效率”的各项规定。
七、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及智能制造等高新技术企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在扶持政策这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该政策规定为准,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四上”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工作的通知
“四上”企业是县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增加就业岗位、增加财税收入的主要载体;项目建设是稳投资、稳增长的有力支撑,是补短板、惠民生的重要引擎,关乎全局、惠及长远。为加强“四上”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工作,形成政府主导、主管部门牵头、统计业务指导、全县“一盘棋”的工作模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上”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入库标准
1.“四上”企业的入库标准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内建筑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包括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资质以内建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资质以内建筑业:在本地注册,且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持有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所有建筑业法人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本地注册,且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立案审批的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贸易企业: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
住宿业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企业。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不同行业入库标准不同,共分三类:
①辖区内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
②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四个行业小类。
③辖区内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若国家调整“四上”企业标准,则以最新标准为准。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入库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范围为: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工业技改、设备购置等投资项目。
申报所需材料:①项目责任单位(企业)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②项目备案、审批材料;③体现项目名称的建设现场相片;④施工合同。
二、实施政策扶持
1.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库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全面摸底排查“四下”企业发展现状,制定“四上”企业培育发展规划,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库,把那些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扶持,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指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做大做强,积极申报“四上”企业上规入库。全面摸底排查5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规范和完善固定资产和项目建设管理,客观反映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2.实施综合扶持。对“四上”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在财政、税收、土地、水电气、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扶持,在落实企业发展要素保障方面优先安排,确保培育库企业得到最大的支持。
3.加大财政奖补。对当年新入库的“四上”企业,在享受省、市奖励资金的同时,县财政每增加一户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房地产企业除外),用于企业购买联网直报所需的电脑设备等。乡镇场每新增入库1户“四上”企业奖励1万元,工业园每新增入库1户企业奖励3000元,统计局、行业主管部门每新增入库1户企业各奖励3000元,用于工作经费。对于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的“四上”企业统计员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用于其误工、交通、通讯等支出。以上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4.破解融资难题。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培育库和新入库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和便利度,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新入库工业企业提供一年的财园通贷款100万元,新入库商贸服务业提供一年的财园通贷款50万元,并给予一年的县财政贴息80%扶持(含就业部门创业贷款贴息政策)。
5.落实挂点帮扶。对于入库的“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县里将按照职责分工,分别一一对应明确由县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组成的对口帮扶队伍,优化营商环境,定期收集企业困难,及时提供精准服务。
三、部门工作职责
全县“四上”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工程,涉及行业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是“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入库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履职尽责,主动作为,认真组织,强化协调,精心培育,指导做好企业和项目入库工作。其中:
统计局:重点结合业务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做好新增“四上”企业的申报、确认,并适时组织开展统计员业务培训,指导企业搞好入库申报和联网直报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并落实“四上”企业和项目奖励及统计员的补贴。
发改委:重点负责指导和协调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做好入库申报工作。
工信局:重点搞好宣传、引导、服务、协调,并负责指导和督促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做好入库申报工作,牵头组织实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的有关奖励,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县工业园区:重点负责跟进园区内企业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及时督促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商务局:重点负责组织并指导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以及个体户的培育和申报入库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规模以上服务业、限额以上贸易单位的有关奖励,落实招商引资中将法人企业注册到我县境内,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住建局:重点协调、督促、指导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企业限期准备资料报送至统计局,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税务局:重点为企业开展税务服务活动,做好政策和税法的宣讲工作,积极摸排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并及时指导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按期提供全年申报应税销售收入超过或接近2000万的工业企业情况。
财政局:重点负责筹措“四上”企业扶持奖励资金和“四上”企业专职统计人员调查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县统计局提供的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核的新入库“四上”企业名单,及时拨付奖励资金。
市监局:重点做好“个转企”和商贸大个体户的搜集、入库申报工作,开展宣传服务,指导企业做好规范登记工作,及时搞好企业的变更和登记。按月提供全县新注册登记及注销企业的情况。及时提供物流企业名单。
交通运输局:重点负责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快递业规模以上企业的入库申报和数据报送工作。
卫健委:重点负责做好私立医院的排查、入库申报和数据报送工作。
教体局:重点负责规模以上私立教育机构的入库申报和数据报送工作。
文广新旅局:重点负责文化、娱乐、旅行社、宾馆、酒店等行业单位的入库申报和数据报送工作,做好较大型文化产业单位个体转企业的工作。
城投公司、旅发公司、盛腾公司、永惠公司:重点负责本公司运作的子公司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入库申报和数据报送工作。
各乡镇场、城区社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市场和宾馆开展清查摸底,对辖区内新开业的大型贸易、服务业企业和工业企业进行基本情况登记,并报送统计局。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全县上下要主动适应统计方法制度改革,转变观念,理清思路,树立抓经济工作就必须抓“四上”企业培育和“以项目论英雄”的理念,把“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入库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加强组织领导。为准确分析全县经济运行的态势,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商讨应对之策,县政府已成立“铜鼓县经济运行调度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召开全县经济运行调度协调例会制度。同时,根据国家统计部门采用的主要经济指标基础数据、采用时间、报送时间、责任单位等要求,制定了《铜鼓县主要经济指标调度安排表》,请各责任单位把握好时间节点,实行日常每周调度制度、采用数据预报制度、报送截止前5日日报制度,切实做到心中有数,细之又细。各相关单位在准确调度本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重点要对“四上”企业和投资项目入库情况开展调度,确保应入尽入、应统尽统。
3.做好协调配合。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全面摸排调查辖区内、行业内企业,督促达标企业及时申报入库,将未达标但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部门统计库进行重点培育,积极解决入库中存在的问题。要对管辖范围内的重点投资项目做到了然于胸,与统计部门进行及时沟通,信息互通互享,努力营造企业、项目入库的良好环境。
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争先进位,是全县上下的共同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奋力赶超的浓厚氛围,为努力走出一条生态县“两山”转化的精巧美发展新路子作出更大贡献。
关于推进“工业强县”建设“双百工程”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铜鼓县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突出工业经济的主导地位,加快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确保“十四五”规划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好局、起好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省委“工业强省”战略和市委“先进制造业强市”战略,围绕“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文旅兴县、依法治县”发展战略,补短板、强弱项,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扩大县域经济规模、优化产业结构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招商引资为抓手,以项目建设为载体,以工业园区为平台,以优化环境为保障,不断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全面建设开放创新文明和谐新铜鼓提供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5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营业收入达100亿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突破100户。其中:全县营业收入超亿元企业达到40户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达到3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户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50户以上。
着力推进新兴产业建设,壮大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竹精深加工三大支柱产业,力争到2025年,三大支柱产业占全县工业经济总量的80%以上,三大支柱产业营业收入分别突破25亿元。
三、工作举措
(一)培优育强传统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1.支持企业技改升级。以机械制造、木竹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试点为契机,以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为方向,引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的企业开展大规模技术改造,鼓励技术装备革新和智能投入。到2025年,力争全县工业投资年均增长25%左右,工业技改投资年均增长20%左右,每年技改在建项目10个以上。鼓励企业零增地生产性设备投入,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传统产业中的转化应用。制定《关于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施方案》,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设立全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且年度技改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并对纳入固投统计的项目进行择优支持,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补助或投资补助;对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节水企业等给予配套奖励。推动竹机械设备智能化改造,重点加强竹材采伐、竹笋采挖、竹林生产资料运输、笋材加工成套智能化设备应用,加快竹产业“机器换人”步伐。建立落后产能淘汰机制,严控新增行业过剩产能。鼓励企业开展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技改项目。(牵头部门:工信局,责任部门:发改委、财政局、林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2.推动企业升规入统。聚焦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竹精深加工产业等,建立优质企业培育库,因企施策制定培优政策,“一企一策”打造具有主导力、竞争力的优质骨干企业。每年开展一次“铜鼓制造业10强”评选表彰活动,对纳税(不含退税)前十的企业,予以奖励。对年上缴税收突破1000--5000万元(不含退税)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台阶式贡献奖励10--50万元;对落户我县20年以上且税收贡献稳定的良性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推动企业“升规入统”,加强入规培训,做到应统尽统、应入尽入。对当年新增入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每户奖励5万元(其中含企业统计员每月300元补助),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的,再奖励2万元。持续加大对“小升规”入库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依法依规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在工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500万元,设立信贷保证金,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8倍额度放大贷款,用于支持新入规企业。(牵头部门:工信局,责任部门:财政局、统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税务局、各银行机构)
3.鼓励企业创新创特。培育引导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实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梯次成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或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科技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21]13号)。到2025年,全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R&D)占GDP的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左右,新增各类研发平台10个以上。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提质增效,实施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积极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对上市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办法奖励。(牵头部门:工信局,责任部门: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强势推进招商引资,夯实工业产业基础
1.找准招商方向。紧盯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竹精深加工等重点产业开展精准招商,抓住沿海发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移和行业兼并重组的机遇,重点掌握行业头部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走向讯息,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步伐,筑巢引凤,力争引进一批“高科技、高投入、高产出、高附加值、强带动力、强配套性”的“四高二强”项目。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引进全国知名的生物提取、超临界萃取、生物转化、合成企业;知名医疗器械、装备(包装、设备制造)生产企业;知名中药饮片、中成药等企业;黄精等中药材精深加工全国龙头企业。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引进全国知名中高端非手机类触摸屏及显示屏应用企业及电力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生产企业等。竹精深加工产业重点引进全国知名的以竹代塑精加工企业和竹建材、竹笋食品、竹日用品、竹工艺品、竹制家居等销售研发及设计企业,以及竹养生、竹体验等竹文化企业,延长竹产业链、提升竹价值链、完善竹供应链。(牵头部门:商务局,责任部门:工信局、卫健委、林业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场)
2.创新招引方式。用好以商招商,充分发挥已落户我县客商的示范作用和铜鼓籍在外客商的桥梁纽带作用,形成以商引商的“滚雪球”效应。重视委托招商,围绕我县工业主导产业,开展与行业龙头招商机构合作,聘请招商顾问,实现定向开发、精准对接。发挥铜鼓旅游北京营销中心、铜鼓驻深圳台州等地的招才引智工作站和各乡镇商会信息渠道广、驻地情况熟的优势,收集项目投资信息,积极上门拜访对接企业,引导企业来铜考察。利用展会招商,积极参加国家、省、市重大招商活动。选择具有区域特点、产业特色的城市以及国内发达城市,每个季度举办不少于一次专场推介会、产业对接会和外贸企业招商会,积极推介铜鼓,吸引客商投资铜鼓。探索基金招商,设立产业引导基金,撬动社会合作基金和产业资源参与项目投资,实现我县高水平的产业招商和产业发展。(牵头部门:商务局,责任部门:各产业链招商小分队成员单位、各乡镇场)
3.强化制度保障。参照先进县市做法,结合铜鼓实际,完善我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制定产业招商工作计划,下达招商引资任务,每年新开工工业项目15个以上,竣工投产工业项目15个以上。加强工业招商考核奖惩,严格落实《铜鼓县2021年“产业招商项目攻坚大会战”活动方案》(铜办发〔2021〕5号),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干部职工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浓厚的招商氛围。做好招商“后半篇”文章,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实行挂点服务机制,对意向性项目、在谈项目、已签约项目,建立项目台账,明确挂点县领导和服务单位,对项目洽谈、签约、开工、投产、运行实行“终身制”服务。(牵头部门:商务局,责任部门:工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全面强化要素支撑,提升工业承载能力
1.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到2025年,工业园区首位产业聚集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新建标准化厂房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2。在完成一期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建设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园和生物医药产业园的标准化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树立“亩产论英雄”导向,盘活闲置、低效利用土地厂房等存量资产用于工业扩大再生产。全力推进“扩区调区”工作,扩大园区区域范围,为未来3-5年工业发展留足发展空间。全力以赴做好化工园区申报认定工作,解决园区现有化工企业生存和发展问题。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尝试以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服务、赋能为核心,建立政府与企业合作,民营社会资本投资、招商、运营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在“双循环”大背景大趋势下加速园区转型突破,实现高质量发展。(牵头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铜发集团)
2.完善园区基础设施。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重点产业及配套功能布局,促进产城融合,以打造新区为定位,不断完善园区物流、金融、购物、娱乐、水电、燃气、交通、污水处理、道路优化等配套功能,建成一个完整的生活配套商业中心,解决园区的生产生活需求,促进园区与城市资源共享,把园区建设成宜业、宜居的城市新中心。健全和完善园区综合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按照赋权清单将审批权限据实下放到园区,并按照岗位设置配备相应专业审批人员上岗,真正实现“园区事园区办”。(牵头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部门:政府办、发改委、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交通局、供电公司、城管局、润泉供水公司、各银行机构)
3.提高政策保障水平。深化工业园体制机制改革。做活做实“工业园+平台公司”建设运营模式,构建新型工业园区领导架构,把最大的权限授予园区、最优的政策集于园区、最强的力量配给园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县财政设立5000万元的专项备用周转金,支持工业发展,主要用于产业研究、规划、培育、区域品牌推广宣传、贸易风险应对、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严格执行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奖励办法,通过考核激励等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用好“财园信贷通”“科贷通”等金融政策支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加大配套措施。各相关单位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围绕招商引资、优化环境、人才招引、就业服务、土地利用、金融服务等,制定具体的支持工业发展举措,大力推进工业产业发展。各乡镇(场)要统筹安排资金,扶持奖励各自辖区的工业企业,合力推进全县工业经济上台阶上水平,形成抓工业、抓招商、抓项目、谋发展的浓厚氛围。(牵头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部门: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金融办等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各银行机构)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的工业强县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全县工业产业发展。同时成立生物医药、文旅商贸、电子信息、竹精深加工、有机食品五个产业链工作组,分别由县委书记、县长、县委副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担任产业链链长,县四套班子领导担任副链长。抽调优秀干部充实到工作组,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各工作组开展项目服务工作。
(二)提升服务水平。各乡镇(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围绕工业项目招引、洽谈、签约、落地、开工、竣工、投产等各个环节,主动靠前服务,全力推进工业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各项生产要素方面的协调力度,加强对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预判和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业生产运行中的突出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创造条件。
(三)造浓攻坚氛围。开展工业强县大讨论、大宣传活动,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我县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服务、提高效率,以一等的政务服务、一流的沟通机制,为工业发展创造优质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和力量,形成齐心协力抓工业的格局,在全县范围内营造重视工业、大抓工业、强攻工业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全县工业产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委组织部对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对在推进工业强县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对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以及破坏营商环境的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予以曝光。将工业经济发展和服务工业经济工作纳入年度高质量考核,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铜鼓县黄精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
为探索“两山”转化新路子,实施“精品强县”战略,助推全县脱贫攻坚,带动群众增收增效,助力“多彩多艺”新铜鼓建设,结合我县特色优势,大力发展黄精高标准种植,着力打造我县黄精产品优质品牌,特制定三年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更高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实施“精品强县”战略,以黄精产业为引领,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推进黄精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高度融合,着力打造百亿黄精产业链,不断加快“精品强县”建设步伐。
二、工作目标
按照高位推动、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落实及分步实施的原则,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努力打造“铜鼓黄精”全国知名品牌。力争在三年内建设林下富硒黄精高标准种植6万亩,每年实施高标准黄精种植2万亩。引进精深加工企业及科研机构入驻铜鼓,初步实现一、二、三产高度融合,齐头并进。
三、工作重点
(一)搞好产业宣传培训
1.形式多样开展宣传培训。搞好宣传培训,积极有效推行黄精产业发展,统一思想认识,认清黄精发展的意义和价值,营造黄精产业发展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利用铜鼓发布、今日铜鼓、学习强县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黄精发展的意义和价值。二是开展培训下基层,印发黄精种植技术宣传资料,搞好黄精培训指导活动,充分发挥技术人员优势,分别下到各乡镇(场)进行技术培训,实地指导生产。全县每个村、社区,每年举办1-2次培训活动。三是邀请中国林学会、黄精产业国家创新联盟和国内行业专家,举办一次黄精产业发展研讨会或黄精高峰论坛活动。四是在中央和省级媒体进行“铜鼓黄精”广泛宣传。五是举办黄精专题培训班,列入县委党校培训内容之一,对农业、林业、工信等部门、各乡镇(场)以及经营大户等科技人才或业务能手开展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党校、县黄精产业办、县林业局,各乡镇(场)]
2.建设黄精产品一条街。将全县各企业和种植户制作的黄精果脯、黄精茶、黄精酒、黄精片等系列产品,通过开展黄精文化节、黄精膳食大赛以及黄精文艺宣传节目,打造成黄精产品一条街。 [责任单位:县黄精产业办、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各乡镇(场)]
(二)推进基地规模建设
3.推进示范种植基地建设。重点抓好大塅西雅图黄精基地、棋坪鑫磊中药材、棋坪双港中草药、三都官仓中药材、温泉精正黄精育苗基地、港口正港中药材等集中连片示范种植基地建设,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引领带动全县黄精产业快速发展。县每年下达高标准、高质量黄精种植计划面积2万亩,连续3年。种植地块由各乡镇(场)负责调查摸底,并将符合种植黄精的林地、非林地面积进行统计造册,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县黄精产业发展办公室申报种植计划。每个乡镇(场)至少建一个示范基地,种植面积不少于200亩。[责任单位:县黄精产业办、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各乡镇(场)]
4.推进保障性苗圃基地建设。重点打造棋坪小王双港、古桥肆博业态等苗种基地建设,品种以本地道地药材多花黄精为主,适当种植不倒苗滇黄精为辅,保障苗种品质和质量。(责任单位:县黄精产业办、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
(三)打造产业链条延伸
5.着力打造“铜鼓黄精”地标品牌。充分依托铜鼓优越的生态条件优势,进一步发展壮大黄精高标准高质量种植,全面推动铜鼓黄精产业发展,以大塅、棋坪、三都、排埠等乡镇为核心,全县9个乡镇、4个国有林场,全面推行高标准黄精种植,大力发展黄精种植产业,全力推进铜鼓黄精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工作,着力打造全国黄精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黄精产业办、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6.努力打造一批特色黄精产品。依托铜鼓有机富硒产品资源,开发出黄精果脯、黄精茶、黄精酒、黄精片等多个有机富硒产品种类,集中打造一批特色优势明显、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特色黄精主导产品,形成特色鲜明、竞相发展的产业格局。[责任单位:县黄精产业办、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各乡镇(场)]
7.着力引进产业龙头企业。引进药品食品加工企业,投入黄精保健品的研发与加工,实现就地加工转化增值。实施龙头企业成长计划,重点培育西雅图、肆博业态、精正农林等企业,支持企业强强联合,打造一条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实现一、二、三产高度融合,拉长黄精发展产业链条。同时开发黄精菜、黄精面食、黄精饼等系列产品;打造黄精观光节,助推森林旅游项目;打造黄精文化长廊,做活黄精文化。工业园区对引进的黄精加工企业优先供地。[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文旅局、县工业园区,各乡镇(场)]
(四)推行黄精标准化种植
8.抓好黄精标准化种植。实施标准化战略,突出绿色、优质、安全导向,探索构建绿色、有机、含硒、富硒等四个黄精产品层级标准,推广应用于黄精生产,鼓励黄精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富硒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硒含量检测,让“铜鼓黄精”逐步成为消费者心目中健康产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黄精产业办、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9.抓好黄精规范化管理。优化林下黄精种植技术和管理方法,制定林下黄精种植标准,切实做到科学管理和规范化种植,提高黄精产量和品质,同时规范黄精种植、采挖、收购等经营管理,各乡镇(场)要建立乡镇(场)村(工区)两级属地管理机制,纳入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严禁越界采挖。成立黄精产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责任单位:县黄精产业办、县文明办、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各乡镇(场)]
(五)加强种植环境保护
10.严格黄精种植生态保护。深入实施“林长制”“河长制”切实抓好河流、森林资源保护,持续巩固生态资源优势,积极推行使用生物肥、有机肥、生物农药等,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黄精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确保产地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11.严格黄精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集中力量开展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重要农资专项打假和执法监管活动,严厉打击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加强黄精产品生产投入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快生产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场)]
(六)强化科技助农服务
12.加强技术推广服务建设。加强县乡村三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和提升,对我县黄精产业给予管理人才及技术人才支持,进一步优化黄精标准化种植和规范化管理,从种子种苗、土壤、肥料、农药、加工等进行规范,保障铜鼓黄精品质,打造铜鼓黄精品牌,让道地药材与绿水青山永续发展,引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建设。[责任单位:县黄精产业办、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13.加大产业科技支撑力度。积极引进黄精专业人才,加强和中国林学会、黄精产业国家创新联盟、江西省林业科学院、浙江农林大学等科研院校机构合作,建立种苗科研站、研究院和终端产品研发站等。建成优质种苗繁育保障供应基地和高标准种植基地,利用科技成果优势,发挥现有的生物医药产业基础,加大研发创新力度,充分挖掘铜鼓黄精“多糖、富硒”的两大特色优势,形成高附加值的产品系列。[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黄精产业办、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委,各乡镇(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关于印发〈铜鼓县黄精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办字〔2020〕43号)要求,从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林业局等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建黄精产业办公室,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黄精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黄精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指导,并对乡镇(场)黄精产业发展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黄精产业发展办公室专门负责制定全县黄精产业发展规划、宣传、技术培训、质量监督、后续管理等;各乡镇(场)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黄精产业发展宣传发动、方案制定、计划申报、组织实施、种苗把关、自查验收、项目管理及后续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黄精产业办、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信局,各乡镇(场)]
(二)强化政策扶持。将黄精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制定完善专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税务局、县黄精产业办、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场)]
1.引进企业或大户示范黄精种植,做好产品销售和食材、药材加工生产,与企业签定收购协议,建立保护价收购机制。
2.省级林业、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高标准黄精种植技术要求(林地种植不少于1800株/亩,非林地种植不少于3500株/亩)将给予黄精种植一定的补助:(1)规模超过5亩的林地,可享受省级林业发展补助资金每亩400元补助,已享受省财政补助的不重复享受补助;(2)对集中连片且规模超过5亩的高标准种植基地(属专业合作社的黄精种植基地可以放宽到基本集中连片),可享受县财政每亩200元补贴;(3)符合产业扶贫政策的龙头企业、种植大户、合作社等带动林农高标准种植黄精规模1000亩以上的,每亩可申请1500元扶贫产业资金融资,融资项目期限3-7年。实施抵押风险管理,以种植的黄精作抵押物,按评估资产的1:2比例抵押。申请的扶贫产业融资资金按6%的固定回报,专门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4)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补助,按政策实行买一奖一政策;(5)从2021年起,对在本县进行黄精育苗的实施主体,育苗面积1亩以上,每批成苗率40000株/亩或以上,且优先供应本地种植基地的,按500元/亩标准连续3年每年补助田地租赁费用;(6)为保证做优做响黄精品质和品牌,鼓励农户种植以本地多花黄精为主,对不按规定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和相关种植要求的,不予奖补。
3.各乡镇(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黄精种植制定奖补政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职工积极参与黄精产业发展,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4.支持鼓励在铜鼓加工、生产黄精产品,对在铜期间创建了黄精产品优质品牌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农业企业,市财政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企业,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申报主体,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县农商银行等金融部门积极参与黄精产业,为种植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对林下种植的可申请1200元/亩贷款,通过县财政按3%利率贴息3年;育种的可通过财政惠农信贷通申请20000元/亩贷款,县财政按3%利率贴息3年。县就业局要积极开展创业帮扶培训,对符合要求的黄精种植户提供贴息贷款。
6.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鼓分公司将为我县黄精种植进行保险,提供保障措施。采取企业、大户、合作社和农户自愿承保方式:每亩保险金额3000元/年,保险费率6%,保期1年,按省财政30%、市财政15%、县财政30%、农户自缴25%的比例承保。
7.交通部门、林业部门对于黄精种植区修建经营道路积极向省市争取政策支持。
8.原出台的奖补政策与此件相抵触的,按此文件执行。
(三)强化检查验收。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参照省市制定的验收办法,统一对全县范围内种植的黄精进行验收,并对符合种植标准的地块进行造册统计。奖补面积验收采取乡镇(场)先行自查,县级联合检查、省市验收的办法确定。[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场)]
(四)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黄精发展。对完成黄精高标准种植任务的乡镇(场)按50元/亩给予奖励,未完成任务的不予奖补,并按未完成任务面积50元/亩处罚。县财政安排30万元作为黄精办启动经费,并按完成面积给予50元/亩的工作经费,未完成种植总面积按30元/亩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技术培训、学习考察、宣传及检查验收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黄精办、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五)强化督查考核。县委、县政府将黄精产业发展工作纳入乡镇(场)年度高质量发展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定期调度、现场推进会和督查考核制度,实行“一月一调度、一年一考核、三年总考核”,严格考评,兑现奖惩。为确保黄精产业发展工作落到实处,由县两办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督查,并予以通报。 [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黄精产业办、县林业局,各乡镇(场)]
关于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创新
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助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生态+大健康”产业为方向,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竹精深加工产业为支柱,以人才为核心,以园区为载体,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以平台载体和产学研科技合作为支撑,以科技政策为保障的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持续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创新创业人才更加集聚,人才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更加良好,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不断涌现。
力争到2025年,我县全社会研究与发展(R&D)经费投入累计不低于2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2.5%;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全县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40家;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50家以上;申报瞪羚(潜在)企业3家以上;获得省级科技奖励3项以上;新增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和载体2个、市级创新平台和载体6个,全县拥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和载体5个、市级创新平台和载体15个;培养国家级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1个、省级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1项、省“双千计划”3项;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30项以上,完成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验收5项以上;组织企业实施自主研发项目150项以上;组织企业申请国家专利700件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为全面推进我县创新驱动发展,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圆满完成“十四五”期间创新驱动目标任务,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和奖励力度。
1.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力度,对年度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个奖励1万元。
2.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梯次培育,落实“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奖励6万元。依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3.努力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培育催生一批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的科技型企业,对评选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着力发展创新平台和载体。加大创新平台、载体和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力度,对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研发平台和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每个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研发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每个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创新平台和载体及新型研发机构培养计划的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5.支持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对省级立项的基础研究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协同创新体)、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类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每项给予10-5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立项的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通过验收的项目,每个奖励3万元。
6.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评价登记。鼓励发明专利、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验收项目等各类成果进行登记,对新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对新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3万元。
7.重奖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加大对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企业(个人),每个奖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政府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个人),每个奖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8.激励企业发明创造。对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4000元;对申请并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申请并被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5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申请并被受理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每件奖励300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每件奖励700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人民政府专利奖的专利,每件奖励10万元。
9.鼓励产学研合作共建创新平台。深化产学研科技合作,建立产学研科技合作创新平台。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的,一次性奖励5-10万元;企业与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共建创新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设立院士、博士工作站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10.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对列入国家、省级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双千计划”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鼓励支持创新创业。积极组织参加科技成果在线对接,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积极挖掘青年创新创业能手,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奖赛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12.积极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充分利用“科贷通”业务平台,加大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对获得“科贷通”贷款并及时还贷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对获得科技担保贷款并及时还贷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贷款额的0.5%给予贴息。
13.提升企业科技信息化水平。抓住大数据发展新机遇,大力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推动“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及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机器人等新技术运用,提升产业集群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4.实施重点科技创新技术“揭榜挂帅”。聚焦产业发展堵点难点,以重大关键技术为切入点,组织调动全社会协同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助推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对列入省市“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揭榜挂帅”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
1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自主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在全县排名前10位且同比增长10%以上并达到投入强度要求(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达5%;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达4%;主营业务收入20000万元以上,研发费用投入强度达3%。)的企业,根据排名分别给予1-10万元的奖励(以统计部门提供的研发费用统计年报为准)。
四、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县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指导、协调创新驱动发展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二是加大科技投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设立企业科技(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和科技项目管理。
三是坚持扶优扶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要扶持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着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和科技项目实施绩效。对没有研发投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责任事故,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发生群体上访事件,有违法违规、欠款欠税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不给予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和科技奖励。
四是加强监督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帮扶力度和督促调度,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进展情况和实施成效。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予以发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全县创新驱动发展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通报。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实施办法》(铜府发〔2017〕8号)同时废止。
铜鼓县全域旅游营销奖励办法
一、大型旅游团队奖励
1.旅游大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200人及以上大巴团到铜鼓旅游,游览一个4A级景区,并在铜鼓住宿1晚的,每团奖励5000元;住宿2晚及以上的,每团奖励1万元;团队人数达300人及以上增加奖励3000元。每年共安排100万元奖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2.旅游自驾团奖励。县外旅行社或者自驾协会等团体组织20辆车、100人及以上自驾团队到铜鼓旅游,车辆统一悬挂“长寿铜鼓·康养胜地”标识,游览一个4A级景区,并在铜鼓住宿1晚的,奖励5000元;住宿2晚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团队车辆达30辆、人数达150人及以上增加奖励3000元。每年共安排100万元奖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3.研学游团队奖励。各研学游机构组织团队到铜鼓开展研学游,一次性组织500人及以上,并在铜鼓住宿一晚的,每人奖励4元,住宿两晚的,每人奖励6元。每年共安排50万元奖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4.OTA平台收客奖励。携程、同程、途牛、驴妈妈、美团、飞猪等OTA平台或相关网络平台,专题宣传铜鼓旅游资源及精品线路;上线销售铜鼓旅游线路产品,组织游客到铜鼓旅游的。按照引入铜鼓的过夜团队游客人数,每人奖励20元,每月兑现发放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20万元。每年共安排50万元奖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5.年度持续输客奖励。旅行社、自驾游协会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持续输送入铜游客一年内累计达3000人次及以上的(不含已享受奖励的团队人数),按每人5元予以奖励;累计输送达6000人次及以上的,按每人8元予以奖励;累计输送达10000人次及以上的,按每人12元予以奖励。共安排5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一日游3人=1人次,过夜游1人=1人次)
以上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地接旅行社奖励
铜鼓县内旅行社自本政策发布之日起一年内累计接待县外来铜过夜团队游客100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10元予以奖励。每年共安排10万元奖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三、旅游直通车奖励
1.旅行社、旅游车队、旅游景区开通从县外重点客源地城市发往铜鼓的旅游直通车,每周工作日至少定期1班,在车身开展铜鼓旅游形象宣传,组织游客乘坐旅游直通车到铜鼓游览一个4A级景区,并住宿1晚及以上,安排优秀导游随团讲解和服务的,每条直通车专线每季度奖励5万元。
2.旅行社开通从县游客集散中心发车,往返县内A级以上景区2日游的旅游直通车,在车身开展铜鼓旅游形象宣传,每天收客发团,安排优秀导游(讲解员)随团讲解和服务的,每条直通车线路每季度奖励5万元。
四、新媒体宣传旅游奖励
开展“随手拍铜鼓·赢万元现金”活动。一是社会机构或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铜鼓旅游的原创优质图文或视频内容,阅读量10万以上的,每条奖励1000元。二是个人拍摄铜鼓A级旅游景区的原创视频或游记通过微博、抖音、快手、头条号等平台发布,添加指定话题,关注并@铜鼓文旅;阅读量达到10万以上且点赞数达1000以上的,每条奖励1000元(同一内容只奖励1次)。机构或个人最高可奖励1万元,共安排20万元奖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发完即止。
五、大型活动奖励
鼓励各景区与县全域旅游营销公司联办、合办、协办各类主题营销活动,对各景区客源引流效果好、产生较大市场影响力的营销活动给予奖补,景区实际推广费用10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补助,实际推广费用不足10万的不予补助,一批次主题活动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六、创建品牌奖励
对新创评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创评的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评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点)、康养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国家级)、10万元(省级)。对新创评的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新创评的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创评的江西省旅游风情小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评的甲级、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评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新建旅游厕所的,按照AAA级6万元/座、AA级4万元/座、A级2万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对荣获国家级大赛金奖、银奖、铜奖的旅游商品(含文创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以上奖励按照“不重复计奖,计奖从高”的原则享受。
铜鼓县工业园区小微产业园暂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客商投资建设小微产业园,有效实现小微产业园自主招商引资和运营管理,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小微产业园是指在园区管辖范围内非政府性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可容纳多家企业入驻。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小微产业园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入驻小微产业园内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未列入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二)依法取得项目立项、环评、安评等许可手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住建局报备。
(三)依法在铜鼓县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按时向园区管委会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入驻项目年生产总值不低于3000元/㎡,年税收总额不低于200元/㎡。
(五)自厂房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须投产。
(六)入驻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企业入驻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入园初审表,并按准入条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园区管委会进行受理和初审。
(二)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再提交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项目评审会,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是否准入。具体流程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准入机制的意见》(铜办发[2019]8号)文件执行。
(三)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入驻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
(四)项目入驻:入驻企业凭签订的合同在租赁的厂房、设施内开展投资、生产等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厂房补贴
在小微产业园的建筑容积率达到行业要求,且厂房层数在四层及以上,竣工验收合格后,针对所建标准厂房(含造价高于标准厂房的办公科研楼和宿舍楼),按照建筑面积以10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进行补贴。
第六条 装修补贴
针对入驻小微产业园内企业的无尘车间装修,在达到以下条件由县财政以科技发展基金的形式对投资者给予实际装修投入(经园区聘请的第三方核定)予以不超过30%的补贴。
1.项目主体验收完毕,全面启动装修,且主体装修材料到厂之后,乙方书面报告向甲方提出申请,于申请后的30日内按装修扶助总额的20%资金拨付至乙方;
2.装修全部完成且项目正式投产后,于申请后的30日内按装修扶助总额的40%资金拨付至乙方。
3.项目投产后且年纳税额达到1000元/平方米时,于次年的第二个月月底拨付装修扶助总额的40%。
投资者在相应时间节点提供补贴申请、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财政评审结论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设备补贴
入驻小微产业园内企业前三年中任意一年税收达到500元/㎡,新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以增值税发票或海关开具报关单为依据,由县财政以科技发展基金的形式按实际购买价款(经园区通过市场咨询确定)的10%进行补贴。获得扶助的设备未经园区同意,不得搬走。二手设备不予扶助。
第八条 财政扶持
(一)投资建设者建设产业园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予以扶持。
(二)对产业园投资者自身投资的工业项目,由受益财政按照“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予以扶持,即前两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三)对入驻小微产业园内的企业自约定投产日起,纳税达到下列要求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扶持期为五年:
1.年纳税每平方米达300元-400元(含400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予以扶持。
2.年纳税每平方米达400元(不含400元)-500元(含500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70%予以扶持。
3.年纳税达每平方米500元以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80%予以扶持。
第九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制造业500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强、产出效益高、成长前景好的特殊项目,按照“权利与义务”“产出效益与支持政策”相对等的原则,落户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个案协商。
第四章 兑现办法
第十条 所有优惠政策均归属于投资者,由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厂房设计图纸、装修合同及工程量清单、设备合同、发票等),再凭第三方审计结论、税务统计报表等,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和受益财政给予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若本政策与上级文件和今后下发的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
江西铜鼓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标准厂房的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中小型项目和产业转移项目的有序集聚,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有效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实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招商、入驻企业的服务、管理和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物业管理。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条 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江西铜鼎实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或其下属的置业公司(以下简称铜鼎公司)进行管理,入驻企业的招商服务和管理主要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一)负责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入驻手续。
(二)负责园区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园区对外宣传工作。
(三)制定和发布标准厂房的具体管理制度。
(四)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
(五)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六)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及未列入江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
(二)依法取得项目立项、环评、安评等许可手续。拟入驻企业如需改变标准厂房的使用性质,需报经铜鼎公司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向住建局报备。
(三)项目入园后,依法在铜鼓县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配合标准厂房管理机构的工作,按时向园区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入驻需符合国标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项目年生产总值不低于3000元/㎡,年税收总额不低于150元/㎡。
(五)自标准厂房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须投产。
(六)入驻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企业入驻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向园区提交入园初审表,并按准入条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材料,由园区进行受理和初审。
(二)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项目初审会,再提交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领导小组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项目评审会,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是否准入。具体流程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准入机制的意见》(铜办发[2019]8号)文件执行。
(三)签订协议:审批通过后,由县商务局牵头起草合同,入驻企业与园区签订《投资合同》,入驻企业凭《投资合同》与铜鼎公司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
(四)项目入驻:入驻企业凭签订的合同在租赁的厂房、设施内开展投资、生产等经营活动。
第四章 租金标准及其它
第六条 租金标准及调整
(一)租金标准:原则上鼓励新入驻企业整栋承租,最少以层为租赁单位。第一层租金每月11元/㎡,第二层租金每月10元/㎡,第三层每月9元/㎡,第四层每月8元/㎡,第五层每月7元/㎡。铜鼎公司可根据生产要素成本的变化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标准,每次调整幅度不高于5%。
(二)租赁期限:鼓励企业长期租用,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五年,期满后如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园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园区同意后重新与铜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主体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入驻企业如不再续租,承租主体将租赁厂房、设施等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园区,并结清全部租赁费用。承租主体自行承担对租赁厂房、设施等的装修、添附和恢复费用,园区不予补偿。
(三)缴交租赁保证金:入驻企业签订合同十个工作日内,按20元/㎡缴交厂房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后,经园区核定租赁物无损坏,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给租赁企业,否则,扣除维修费后余额予以退还。
(四)租金支付办法:从合同约定之日始十天之内缴清一年度的租赁费,以后年度以合同约定时间按季度支付。
(五)入驻企业正式投产后,如果企业经营良好,纳税情况正常,可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购买厂房申请,购买方式可以为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以整栋或整层为单位购买。厂房购买所涉及具体转让金额、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土地和厂房资产过户等各项事宜,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确定。
(六)由园区根据企业要求量身代建的厂房,入驻企业应预付20%的工程建设款,企业入驻后,可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购买厂房申请,购买方式可以为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厂房购买所涉及具体转让金额、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土地和厂房资产过户等各项事宜,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确定。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税收扶持政策
入驻企业约定投产日起,纳税达到下列要求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扶持期五年。
(一)年纳税每平方米达300元以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40%予以扶持。
(二)年纳税每平方米达400元以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
(三)年纳税达每平方米600元以上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地方实得部分的60%予以扶持。
第八条 租金扶持政策
入驻企业约定投产日起,扶持期为五年,五年内纳税达到下列要求的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
(一)年纳税每平方米达300元以上,租赁费按月租费的60%给予奖励三年,后二年按30%奖励;
(二)年纳税每平方米达500元以上,租赁费按月租费的80%给予奖励三年,后二年按40%奖励;
(三)年纳税每平方米达1000元以上的,租赁费全额奖励三年,后二年按50%奖励。
前五年内当年度租赁费用先缴交后奖励,从第六年开始按照园区标准厂房租赁价格执行。
第九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制造业500强企业、主板上市公司、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投资规模大、辐射带动强、产出效益高、成长前景好的特殊项目,按照“权利与义务”“产出效益与支持政策”相对等的原则,落户奖励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个案协商。
第十条 租赁期间,在同等条件下,入驻企业如需购买厂房,享有优先购买权,园区协助其办理厂房土地不动产权证。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回购厂房土地所涉及相关办证税收须按时缴清,园区按相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扶持给入驻企业。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费
(一)铜鼎公司承担物业管理义务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序号 |
租赁面积 (平方米) |
物业费标准 (元/平方米•月) |
1 |
3000以下 |
1 |
2 |
3000-5000 |
0.9 |
3 |
5000-6000 |
0.8 |
4 |
6000-8000 |
0.7 |
5 |
8000-10000 |
0.6 |
6 |
10000以上 |
0.5 |
(二)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物业人员工资待遇、区域内卫生、绿化、亮化和厂内及外围安全巡查、设施维护等开支。
(三)保安服务:24小时值班、车辆管理、进出人员管理、治安防范。
第十三条 标准厂房的维修和维护
(一)标准厂房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负责。
(二)标准厂房区域内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安装、保洁、养护和维修,由铜鼎公司负责。
(三)标准厂房在交付使用后,入驻企业应妥善处置和安排生产作业等工作,合理利用厂房及附属设施,装配防火、防毒、防触电等设备,制定应急处理预案,落实责任人。对突发状况负有报告义务,并承担因未及时报告造成损害扩大的责任。因入驻企业擅自改扩建及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损害的,由入驻企业承担最终责任。
(四)入驻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等事宜由铜鼎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企业使用的自来水、电、气、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水、电的,双方须签订使用协议,并将所造成的水损、电损等费用进行分摊。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应遵从物业管理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用途。
(二)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三)企业不得自行设置生活区和食堂等。
(四)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
(五)企业不得擅自在室外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
(六)法律、法规,公约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七)企业不得擅自转租。
第七章 退出
第十六条 退出机制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铜鼎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收回出租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一)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
(二)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超过6个月。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
(四)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园区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