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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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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宜府办字﹝2022﹞4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控制线;

    规划绿线,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生态控制线,指规划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发挥绿地效应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铜鼓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铜鼓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予以划定。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新建工程项目选址内涉及不宜建设的山体,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绿线管控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绿化主管等部门组织论证后进行调整: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调整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同类绿地。

    第十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

    手续。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须经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铜鼓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中的有关绿地率标准界定城市绿线,并按《铜鼓县城市绿化管理

    规定》中的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期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

    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对该工程不得办理园林绿化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绿地,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和《城市道路绿化规范与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现状绿线应设立现状绿线永久公示牌和界桩,公布绿线边界、绿地面积、管理主体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应纳入“多规平台”,及时、准确地获取城市绿地资源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实现城市绿线的动态监测与管理。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县城市绿化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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