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铜鼓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鼓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活沉睡的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使用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的非木质经营收益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乡(镇)、村、组逐级确认同意,县林业局和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备案,县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其他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四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全县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县林业部门负责办理,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
第六条 经营主体在本县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七条 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
(一)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
(二)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
(三)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
(四)公益林(天保林)补偿的;
(五)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
(六)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
(七)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
(八)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
(九)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
(十)合作经营林权的。
第八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以林改小班为单元登记,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权利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一)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二)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且收益权未发生转移的;
(三)所在林地权属、面积、界址不清或者存有争议的;
(四)所在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质)押权的除外;
(五)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的。
第十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申请表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林业经营收益权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备注栏,主要记载林业经营收益权利被限制、应提示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经营期限以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递交申请材料,林业工作站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并发放“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申请表”,并对所填材料核实;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申请人为国有林场的,由就近所在乡镇、林工站受理调查);
(二)调查公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林业工作站应当会同林地所属村委会、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林业员)对申请人提出的林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在村域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小地名、四至、面积、权源依据、林业经营状况、是否有纠纷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林业员)提出调查公示意见;
(三)组、村、乡镇(含基层林业工作站)在申报表上签署核实意见;
(四)经县林业局审核,材料不齐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如需现场复查的,县林业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复核;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转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备案。以上审核备案为7个工作日;
(五)登簿发证。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县林业局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六)县林业局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
(七)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县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经营收益权获得途径有入股、托管、合作、租赁等;经营收益权种类有林下经营收益权、林木补偿收益权、森林景观收益权、湿地资源开发经营收益权等。
第十五条 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收益权来源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收益权利来源证明如:租赁、托管、合作、入股等合同材料);
(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有效委托材料);
(四)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政府批文或国资部门审批意见、合同等;
(五)调查公示材料。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县林业局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变更)
(一)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二)收益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三)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收益权的;
(二)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七)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注销登记:
(一)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二)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三)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原件;
(三)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县林业局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县林业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县林业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收益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以收益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
(二)收益权证主要信息;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二十四条 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县林业局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县林业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用收益权证向银行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在县林业局办理质押登记之后,银行机构应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对收益权及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和公示。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局应当与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第二十七条 林业经营类型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及登记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加盖县林业局的更正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注销登记: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县林业部门不得受理该权利人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鼓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