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的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由县政府相关部门申报,报请县政府同意,并授权县司法局确认以下部分需要调整的县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公告如下:
一、在县委工作机关加挂牌子的行政执法主体
1.中共铜鼓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二、县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
1.铜鼓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局、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2.铜鼓县工信科技局
3.铜鼓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4.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
5.铜鼓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6.铜鼓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7.铜鼓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以上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垂直管理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上级机关依法确认公告,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政府组成部门、县政府直属机构和县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职能调整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并经县政府依法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