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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11.3

来源:铜鼓县应急管理局作者:发布日期:2023-11-03 14:26: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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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金泰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要旨:危化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未落实到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2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行为:1.抽查20230901H作业票代表性气体分析无氮氧化物,作业负责人未填写;现场存在临时用电,未见相关作业票。2.5月后未见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台账。

查处理由及结果:执法机关认为江西金泰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一条第56项第二档的规定,决定给予江西金泰化学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夏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一条第1项第一档的规定,决定给予主要负责人夏鑫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动火作业及动火作业票管理是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区域动火更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由于动火作业管理不善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比比皆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对动火作业进行了明确规定。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20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将“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列入重大隐患。通过此次行政处罚,推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及动火作业票管理规范管理。

执法人员:敖李平(执法号14080924016,联系电话15079524879)

        叶长根(执法号14080924021,联系电话157795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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