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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鼓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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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直属林场,城区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2021年3月4日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铜鼓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1

  (此件主动公开)

  铜鼓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突出强化管资本重点职能,通过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含紧密型子公司,下同)投资行为的过程管理,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本监管体系,推动县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和国有资本布局,做大做强县属国有企业,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县属国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等10项制度的通知》(铜府发〔2020〕16号),参照《宜春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宜国资字[2020]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铜鼓县人民政府授权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县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具有竞争优势、能够带来主要利润收入的主要经营业务,包括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部分。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是指企业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县属国有企业自主决策经营的投资项目和非自主决策的市场化经营性投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产权收购,包括收购和兼并等;

  (三)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四)对外担保、借款,包括非担保类企业对外担保、借款行为。

  县属国有企业非自主决策投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即县政府决策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资金)或其他资金委托县属国有企业代建、代投资的项目,按县政府的相关文件执行。

  县属国有企业不得为任何民营企业融资进行担保或支持转贷(金融类企业除外),不得为参股企业融资进行担保。

  第五条县财政局以国家、省、市、县发展战略为引领,以县属国有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县属国有企业强化对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管理。

  第六条县财政局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调度掌握县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建立投资进展情况季报制度进行动态跟踪,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加强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绩效的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省、市、县发展战略,按照“管资本”为主和县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要求,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与企业发展战略关系不紧密的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县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和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承担相应责任。县财政局对企业投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企业的投资方向和决策程序,考核投资绩效,追究投资责任。县财政局对企业的投资监管不能代替企业的投资决策,不替代企业的决策责任。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而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或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投资决策规则等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评审委员会。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逐个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根据县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法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纪检监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年度投融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第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底规定的时间前,将经企业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主责主业投资计划报送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对年中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备。

  年度投资计划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非主业投资所占比重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及融资规模;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非自主决策的新开工政府性投资项目情况、续建政府性投资项目情况,自主决策投资重大项目情况等)。

  第十五条县属国有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遵照本办法规范投资管理的各项要求,自主开展投资活动,自主决策具体投资项目,充分发挥投资活动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的作用,实现“自主拓展、自主决策、自主经营”。主责主业年度计划外投资项目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做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资金平衡、投资预算评审、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县属国有企业应对投资项目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并购重组等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如需进行资产评估,应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相关程序,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七条县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遇下列情况影响项目实现时,应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一)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

  (二)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三)对投资额超过政府相关规定的,如有必要,应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四)投资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六)投资合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七)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八)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情况。

  第十八条县属国有企业签定重大合同或发生合同价款变更,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分别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每半年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半年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对外担保及借款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对县属国有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县属国有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一条县属国有企业在实施投资项目时,出现投资额超预算的情况,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报审。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属国有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县财政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项目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单个项目效益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专项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六)年度投资工作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县财政局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进行整体评价,并向企业反馈项目后评价、整体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县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处理企业内部审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依据对县属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活动结果及单个投资项目效益的监督和评价,将投资管理和投资绩效作为企业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和任免挂钩,相应采取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的法律风险管理等工作;

  (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

  (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加强对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

  (四)不得进行金融类产品投资(从事专业金融业务的企业除外)。

  (五)债务风险较高(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负债率水平,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指导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县属国有企业。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它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县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县属国有企业,县财政局在年终考核时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鼓励支持县属国有企业创新发展,建立投资活动容错机制。除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事项外,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到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管理流程,企业领导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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