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直属林场,城区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鼓县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鼓县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职能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防灭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灭火工作在辖区内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县长、乡镇(场)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度,实行目标任务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全县有森林防灭火任务各乡(镇、林场)人民政府应设立森林防灭火组织,并明确相关站(办)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灭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人,建立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定期进行森林防灭火检查。
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区事业单位,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责任。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指导实施。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省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灭火物资和器材。
各乡(镇、场)、村(居、工区)民委员会应根据需求储备森林防灭火物资和器材。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林业、应急、教体、司法、文广新旅、气象、融媒体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村(居、工区)民委员会应制定护林防火村规民约,并与农户、职工签订森林防火承诺书。
各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森林防火教育责任,每学期至少安排一个课时开展森林防火教育。
每年10月为本县的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十条 村(居、工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护林员,并报县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承担森林防火宣传、野外火源巡查、火情信息报告等职责。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专职护林员必须全天候履职,重点时段、关键节点要加大宣传巡查力度。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县森林防火重点期。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各乡(镇、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开展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森林火灾防治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乡(镇、林场)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野外火源管理应当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是野外火源管理第一责任单位,行政主要负 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林场、森林公园应当建立野外火源巡查队伍并认真管控火源,发现不听劝阻者,立即报告并提请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木炭、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应急演练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同时书面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经批准野外特殊用火的,应当按相关要求在非关键时期三级火险以下天气条件下进行。
第十三条 进入林区的车辆,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十四条 县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在重点期和高火险天气期间无偿播发和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督促检查工作,全方位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按工作部署、责任落实、宣传教育、火源管理、督促检查等五个方面分类登记、建立台账,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十六条 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人民政府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第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乡镇(场)指挥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出现下列火情之一时,必须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一)发生在省、市、县(市、区)毗邻交界处1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受害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要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及时组织森林火灾扑救。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乡(镇、场)主要领导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重要区域森林火灾或明火6小时内仍未扑灭的,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火灾现场调查勘察起火时间、地点、原因等,及时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九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以村扑火应急队伍为辅助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乡(镇、林场)半专业队伍根据县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求,执行跨乡(镇、林场)支援任务的,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林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偿。
第二十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备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林场应当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标准化建设,实行标准化管理。
村(居、工区)民委员会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扑火应急队伍,进行规范化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落实领导带班,做好值班记录,保持信息、政令畅通。
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待命状态,一旦接受命令,半小时内完成集结并出发。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林场)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灭火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按下列分级标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事故,或年度内5次以上一般性森林火灾,一般责成乡镇、林场党政主要领导写出书面检讨书,并在全县通报批评,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村(居)委会书记(主任)通报批评。
1.有3次以上(含3次)过火森林面积在50亩以上不足100亩的。
2.有2次过火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不足200亩的。
3.过火森林面积在200亩以上不足500亩的(含累计数,下同)。
4.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含累计数,下同)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5.造成3人以下轻伤(负伤后歇工一日以上,下同)的。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事故,一般给予党政主要领导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党内警告。
1.过火面积在500亩以上不足1500亩的。
2.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的。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事故,一般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村(居)委会书记(主任)记过处分。
1.过火森林面积在1500亩以上不足2500亩的。
2.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足200万元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或3人以下重伤的。
(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事故,一般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分管领导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村(居)委会书记撤职、建议罢免村(居)委会主任。
1.过火森林面积在2500亩以上的不足4000亩。
2.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的。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五)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森林火灾事故,一般给予党政主要领导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分管领导降级或撤职处分,给予村(居)委会书记(主任)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1.过火森林面积在4000亩以上的。
2.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情况,分清责任,需要予以责任追究的,移交县纪委县监委进行处理,涉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行政区外起火原因造成本辖区内发生火灾,经公安查证属实且能找到确定肇事者的,纳入追责过火面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调查结果拿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除按第二十六条分级标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外,同时实行相关处罚。
1.森林火灾扑救实行有偿服务制。调县森林消防大队扑救森林火灾,每出动一次收取有偿服务费5000元;调其它乡镇等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每参加扑火一次,收取有偿服务费100元/每人;调县森林消防大队到达火灾现场未参加扑火的,收取有偿服务费1000元/每队次。
2.实行森林火灾经济处罚制。每发生一次一般性森林火灾罚款1000元;每发生一次较大森林火灾,在1000元的基数上,每亩加罚20元;形成卫星热点的火灾,每起罚款10000元,并在此基础上每亩加罚2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灭火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需要予以责任追究的,移交县纪委县监委进行处理。
1.对省、市、县的森林防灭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敷衍塞责的。
2.有森林火灾隐患,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者应急、林业主管部门指出不整改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不及时组织扑救,而使火灾蔓延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灾情的。
5.在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值班人员擅自离开岗位,贻误森林防灭火工作的。
6.发生森林火灾时,不服从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扑救时机的。
7.在毗邻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致使火灾蔓延到毗邻单位,起火单位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的。
8.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单位领导或扑火人员擅自撤离而造成更大损失的。
9.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烧迹地当年或翌年未更新造林的。
10.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重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的乡(镇、林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场)。
(一)发生受害森林面积500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
(二)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三)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或者一个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四)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5个以上或者一个森林防火年度内累计发现火情热点10个以上的,(经批准用火热点和经核查为农用火热点的除外)。
(五)在省、市、县督促检查时下达的问题隐患整改事项,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六)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七)被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林场的。
第三十条 被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林场)的,由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报全县,重点管理期为一年,重点管理期内实行如下管理措施:
(一)重点管理乡(镇、林场)的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每季度定期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人当面汇报整改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取消重点管理乡(镇、林场)当年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三)重点管理乡(镇、林场)的党政主要领导和森林防灭火主要责任人,重点管理期内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四)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况不定期派员,对重点管理乡(镇、场)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一条 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的乡(镇、林场),重点管理期满后,可向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解除重点管理。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申请后,对照整改要求组织应急、林业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的,以文件形式解除重点管理;不合格的,延长重点管理期,直至合格为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以年度为考核周期,其中年度是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铜鼓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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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公网安备:360926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