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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大练兵】一案双查,铜鼓针对一起事故性排污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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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4日下午,铜鼓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医药生产企业“生产废水事故性排放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下游地表水环境污染”一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与磋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赔偿义务人以货币赔偿的方式承担事故性排污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磋商会议中,铜鼓生态环境局将案件违法事实、调查情况、法律依据以及司法鉴定评估结果等向赔偿义务人进行了宣告,提出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要求。赔偿义务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该事件的严重性,同时感谢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企业一同开展应急处置,减小了事故影响,愿意按照鉴定评估结果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签署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根据专家鉴定结果,赔偿义务人采取货币赔偿方式替代修复,赔偿金额为4007.96元,将用于铜鼓县其他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节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出了明确规定。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签订,真正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打破“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传统困局,“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据悉,该案是铜鼓首例通过磋商签订赔偿协议的涉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修河源头,为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确保一河清水送下游,铜鼓正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意识不断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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