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
(二)单位性质:行政机关
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作为宜春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受市局委托,以市局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二、行政执法权限
在铜鼓县范围内执行有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集中行使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
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2、《江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1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1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16、《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17、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要包括:
(1)案件线索
(2)线索初查
(3)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合法性审查
(7)重大案件集体审议
(8)告知、陈述申辩、听证
(9)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信息公开
(11)执行
(12)结案
五、执法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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