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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作者:铜鼓县政府发布日期:2020-09-15 15:53:58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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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壮大实体经济,促进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条件

第一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的工业项目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安全生产、环保达标;

(二)固定资产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应由相关部门核实认定为准,以下同)内资必须达3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以上;

(三)亩平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60万元,达产达标后,用地范围内税收贡献率每亩须达10万元以上(入省级产业园的项目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厂区建设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划以及有关行业规定标准,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的7%

二、土地扶持

第二条  工业用地按现行国家土地政策即不低于人民币4万元/亩收取。项目投资方通过现行工业用地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县财政利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企业税收贡献给予扶助支持,但两者不重复享受。对在合同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扶助企业每亩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扶助企业每亩2万元;投产后亩平税收贡献率达标且年度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亩扶助1万元,年度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每亩扶助2万元。

第三条  对新建项目提供“七通一平”建设条件,即:通路、通电、通气、通水、通电话、通宽带、通数字电视信号、用地平整。

第四条  为提升园区形象,鼓励入园项目节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按楼板分层的自然层,自建自用),对单幢厂房占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享受第二层30∕平米、第三层40∕平米、第四层50∕平米的一次性奖励政策;奖励经费在项目投产后,由受益财政负责安排。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另行实行扶持政策(自愿放弃政策的除外)。

三、税收规费扶持

第五条  凡落户在工业园区(资源型、垄断性企业除外)且依法纳税的企业,自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按“两免三减半”政策由受益财政在下一年度列支扶持企业发展生产(自主要求入园愿意放弃此政策的企业除外)。

第六条  对三年内项目建成投产后年首个年度纳税额达200-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纳税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其纳税额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

第七条  对同一年现汇进资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每增加100万美元,再扶持2万元,以此类推。对新落户且注册资本达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除享受上述第五条扶持政策外,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第6-10年按50%扶持,实行“一年一兑现”。鼓励企业出口创汇。每完成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按最新外贸政策进行扶持。

第八条  财政扶持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

第九条  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四、金融扶持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投资企业,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信贷、补贴、补助、贴息、基金等方面支持。鼓励引导落户企业用好用活“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等融资平台。建立银企对接良性互动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一条  为成长性好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运用我县现有转贷公司平台,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银行机构续贷支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科技创新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参照《铜鼓县创新驱动5511”工程实施方法》(铜府发[2017]8号)和《铜鼓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铜府办发[2017]37号)文件进行引导和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团队奖励制度。支持和鼓励企业创建和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研创新平台和重大项目,对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省级建站给予每站20万元的经费补助,市级建站给予每站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每站20万元的补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5万元的科研资助。对批准设立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每站10万元的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名匠”工作室,根据工作室发挥作用情况,给予每个工作室0.5-5万元资金支持。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奖励标准给予1:1比例的配套支持;属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六、企业发展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印发铜鼓县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和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府办发[2018]61号)执行。

第十五条  获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县财政奖励5万元;获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县财政奖励3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奖励1万。

第十七条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当年由县财政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江西名牌和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当年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引领战略。对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县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支持其在本县购买住房;优先安排园区外来企业高管及员工子女在县城中小学入学。

第二十条  激励企业用好技能人才。对入选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铜鼓名匠”荣誉称号的企业人才,纳入县级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及相关优先政策,为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自主引进人才。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连续5年给予1000/月生活津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分3年逐年发放;对引进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连续5年给予0.5-1万元/月的生活津贴,提供一套面积120㎡左右的住房供其使用,选择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不少于6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3年逐年发放。

第二十二条  快查严惩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对企业和客商反映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工程、强揽工程、吃拿卡要、摊派费用以及在服务客商和企业过程中脸好看事难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发展环境的问题,从快从速优先办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查实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严格落实“改作风、提效率”的各项规定。

七、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及智能制造等高新技术企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在扶持政策在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该政策规定为准,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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