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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作者:铜鼓县政府发布日期:2020-09-15 15:51:24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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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促进旅游服务业发展,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旅游服务业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旅游用地扶持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赣发〔201813)文件精神,在集约节约的前提下,支持旅游发展的好项目、真项目优先列入全县重大项目调度会,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明确开工时间后,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安排预留新增用地计划。

第二条  实施旅游用地分类管理,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回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鼓励长期租赁方式供地。在合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创办旅游服务企业。

第三条  严格按照《铜鼓县旅游建设项目准入审批暂行办法》(铜府办字〔201661号)文件精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项目合同签订达到投资条件后,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景区规划范围内,允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旅游服务的配套建设用地(含酒店用地)及商服用地(不包括地产项目),按法定程序取得用地,土地出让金高于成本价(土地成本价=征地成本+报批成本+六项基金)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县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科学配套旅游基础设施用地,每亩配套用地按土地成本价结算。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服务业项目,允许按照核定投资额进行“一事一议”。

二、基础设施配套

第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按法定程序取得用地,最低可按照成本价结算,超出成本价部分,由县财政予以配套,用于支持该酒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预留50%待酒店星级评定后配套到位)。

第六条  景区(点)外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场同步进行配套建设,改善景区(点)道路、电力和通讯等基础设施。

第七条  景区(点)新建的旅游厕所,凡采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主推的设计,符合国家《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经验收合格,且达到2A标准的,按3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3A标准的,按5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品牌创建奖励

第八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AAA、国家AAAA、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国家AAA、国家AAAA、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有效期满需进行复评的,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0.5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评定为省级AAA、省级AAAA、省级AAAAA乡村旅游点(政府主导投资的除外),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升级按最高标准补助(且不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旅游商品品牌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上台阶奖,经营期间,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财政税收扶持

第十三条  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项目,景区正式营业后,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前两年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扶持景区发展,后三年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实得的50%比例扶持景区发展。

五、其它扶持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服务业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环境评估、安全评估、林地占用、水保工程、规划许可、用地许可、产权证办理等工作,受益乡镇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免费对旅游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对旅游企业引进高级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副总经理或者副总裁以上、副高职称以上、博士学位以上)的收入,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五年内县财政给予全额扶持,一年一兑现。

第十八条  旅游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符合就业培训相关政策的,由县财政按赣人社发〔201297号和赣人社发〔201432号文件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标准给予开展培训的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对县内工业企业和个人研发具有铜鼓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其设计、生产的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条  对发展农事、养生、体育、民俗等主题特色民宿、生态农庄,其设计方案经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核并建成营运,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0.1万元/床位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县经营以客家菜为特色的餐饮企业(统一主题风格、统一绿色食品、统一服务规范),列入旅游部门定点接待场所的,按其年缴纳税收额度的20%给予扶持,可连续扶持三年。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民宿投资活动,对新评定的铜鼓县民宿示范点实行一次性奖补,按0.1万元/床位补贴。(具体见相关评定细则)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政策适用于各乡、镇(场)以及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点),如与其他扶持政策办法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是不符合全县旅游总体规划的项目不享受扶持政策;凡没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旅游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不享受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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