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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来源:作者:铜鼓县政府发布日期:2020-09-15 15:52:5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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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农业对外开放,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对落户我县的种养型企业以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林下)产品加工型企业和休闲观光型企业(与旅游服务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适用本办法。

二、土地扶持

第一条  优先将农业项目列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在省、市、县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中签约的农业重大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农业加工企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项目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实际投资达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土地扶持政策参照工业入园企业。

第二条  需农业用地的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协助依法依规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以当地平均水平和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三条  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控制在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三、财税政策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印发铜鼓县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和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府办发〔201861号)执行。

第五条  凡投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核认定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投资额1%的一次性扶持(与向上争取资金合计计算,如果上级扶持资金超过县扶持资金数额的不再奖励)。

第六条  投资高效农业达到绿色、富硒或有机生产基地标准,流转集中连片农田面积50亩以上的,绿色、富硒基地给予一年土地租赁补助,有机基地给予两年租赁费补助,其基地建设优先纳入县重点农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七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农业精品园、田园综合体、山水林田湖等重大农业项目,项目区主入口“四通”(指通水、通电、通路、通网)工作视情况由县乡两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配套建设。

第八条  现有农业加工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或研发新产品,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新上工业项目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出口创汇,对出口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每完成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按最新外贸政策进行扶持。

四、信贷支持

第十条  “财政惠农信贷通”最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额度控制在总信贷规模的30%。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市助贷周转金,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农业企业争取短期资金贷款。

第十一条  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探索农业设施装备抵押贷款,推动资源变资产。县内各商业银行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

五、规费减免

第十二条  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六、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对新增绿色有机富硒茶叶、中药材、果蔬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中药材种植与林下经济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打造休闲旅游的核心基地,其基础设施(基地内道路、沟渠等)和其他农业栽培设施建设,优先予以扶持;农业企业建设视频监控、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无害化处理设施、环保设备等方面的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申报书建设内容如期完成,并通过县级验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的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农业品牌与商标注册扶持政策: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与省市奖补合计,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保护产品的申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农业企业向省级农业园区(三都有机农业示范园、古桥现代有机农业示范园)集中,凡进园企业可优先享受农业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  参照《铜鼓县创新驱动5511”工程实施办法》(铜府发〔20178号)和《铜鼓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铜府办发〔201737号)文件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引导和奖励。鼓励并支持农业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申报科研工作站。对创建国家级农业科技研发机构的,奖励100万元;对新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可结合高标准农田改造“先建后补”项目给予支持。

七、其他

第十八条  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农业重特大项目,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等有巨大贡献的农业重特大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在扶持政策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开工、投产和未达到合同规定建筑面积、容积率要求的项目,按国家相应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工的或未达到投资强度的部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农业扶持政策由铜鼓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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