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24年底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对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在异地就医住院病例按DRG/DIP付费信息功能模块全省统一上线后,参照本地DRG/DIP付费改革要求实现结算。
●到2025年,实现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按DRG/DIP付费统筹区覆盖率达100%、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覆盖率达100%、病种覆盖率不低于90%、医保基金覆盖率不低于70%。
●新规不影响参保群众出院结算体验,参保患者可即时结算出院,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可回参保地按相关规定手工报销。另外,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时,执行参保地同等的待遇政策,不提高起付线,不另设先行自付比例,不降低报销比例。
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医保支付管理试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
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统一纳入本统筹区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病种分值(DIP)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实行按就医地统筹区DRG/DIP付费,充分发挥医保基金战略购买杠杆作用,推进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与本统筹区就医DRG/DIP付费同病同治同价。
其中,对一些疑难急危重症和复杂罕见病病例,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特例单议,实行按项目付费,具体数量比例由就医地统筹区医保部门与本统筹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确定,按统筹区统一管理;对一些需要长期住院治疗服务的精神疾病、康复病例,既可以推进按DRG/DIP付费,也可以实行按床日付费,但应与本统筹区参保人员住院病例医保支付方式保持一致。
在昌省直医疗机构收治的省内跨统筹区异地就医住院病例,纳入省本级统筹区DIP付费年度预算和医保支付管理,南昌市域内其他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零售药店医保支付管理工作,由南昌市负责。
《通知》要求
至2024年底前,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对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在异地就医住院病例按DRG/DIP付费信息功能模块全省统一上线后,参照本地DRG/DIP付费改革要求实现结算。
同时,《通知》要求到2025年,实现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按DRG/DIP付费统筹区覆盖率达100%、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覆盖率达100%、病种覆盖率不低于90%、医保基金覆盖率不低于70%。
《通知》明确
新规不影响参保群众出院结算体验,参保患者可即时结算出院,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可回参保地按相关规定手工报销。
另外,在省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就医时,执行参保地同等的待遇政策,不提高起付线,不另设先行自付比例,不降低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