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7日13时30分左右,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铜鼓县人防应急救援指挥工程用房装饰及景观工程项目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市安委办《关于对铜鼓县“10·17”脚手架坍塌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的通知》要求,铜鼓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17”脚手架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由铜鼓县人民政府牵头,铜鼓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和永宁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2023年3月,事故调查报告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根据《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事故调查规范提升和事故整改落实评估提升专项检查的通知》,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17”脚手架坍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从2024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对该起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4月18日,铜鼓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由铜鼓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和永宁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评估组,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17”脚手架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处理建议4条、经济处罚95万元等,评估组采取调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祝*祥依法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处罚,处罚金额1.727万元,个人于2023年6月8日缴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余*鸣依法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处罚,处罚金额1.5万元,个人于2023年6月8日缴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江*依法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处罚,处罚金额1.44万元,个人于2023年6月8日缴交。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易*玉依法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处罚,处罚金额1.44万元,个人于2023年7月5日缴交。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由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郑*金依法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处罚,处罚金额1.152万元,个人于2023年6月8日缴交。铜鼓县住建局已按照铜府字〔2023〕8号文要求对郑*金作出暂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2023年9月1日—2024年2月28日)的行政处罚。
6.赵*林不具备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2022年11月22日从江西欣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离职,其本人在离职后也外出务工,经我局多次电话联系后,其本人也不愿回铜鼓县接受行政处罚。故铜鼓县住建局无法对赵*林以行政处罚。
7.张*龙目前仍受聘于江西欣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称目前仍在对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公司给予的行政处罚进行行政复议,其员工张*龙对在该项目任职毫不知情,对张*龙的行政罚款由公司来承担,要在行政诉讼结果明确后才同意接受处罚,目前在等待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故暂未对张*龙完成行政处罚。
8.黄*是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人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其是江西欣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从中介公司聘用的挂靠在欣华公司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直未在其公司上班,2022年11月22日从江西欣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离职,在其离职后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也已从欣华公司注销,其本人也不愿到铜鼓接受行政处罚。故铜鼓县住建局无法对黄*予以行政处罚。
9.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员工梁*华、张*、欧阳*根、张*礼、梁*谋批评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铜鼓县纪委监委于2023年8月7日作出给予邹*龙诫勉谈话处理的决定(铜纪函〔2023〕56号)。
11.铜鼓县纪委监委于2023年8月7日作出给予郭*标诫勉谈话处理的决定(铜纪〔2023〕1号)。
12.铜鼓县纪委监委于2023年8月1日,决定对其立案审查,2023年11月3日,经铜鼓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游*丛党内警告处分。
13.铜鼓县纪委监委于2023年8月1日,决定对其立案审查,2023年11月3日,经铜鼓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平党内警告处分。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省抚州市金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65万元人民币,企业于2023年6月8日缴交。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由铜鼓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欣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0万元人民币,企业于2023年10月17日缴纳1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现在正在提起行政诉讼。
16.铜鼓县公安局已于2023年3月30日向铜鼓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7.铜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2023年6月16日向铜鼓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经评估组核查,对事故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已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归档。
(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铜鼓县住建局已督促各在建工地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督促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及实施,编制脚手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保后续施工安全。
2.严格落实项目监理单位监理职责。铜鼓县住建局已督促各在建工地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配齐监理人员,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组织或参加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账,按要求规范填写监理日志;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以及实施进行现场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实行闭环管理,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铜鼓县住建局已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铜建安字〔2023〕11号),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4.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职责。在安全日常巡查及检查方面,铜鼓县住建局要求各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2024年上半年共检查在建项目28个次,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8份,发现安全隐患142条,已整改142条,整改完成率100%。检查中发现,大部分项目均能够按要求进行安全日常巡查及检查,作业人员基本能够落实“一绳一帽”等防护措施,但仍有部分项目存在巡查不到位、检查不严格、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铜鼓县住建局已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评估发现存在问题:无。
四、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有关责任部门严格依据铜鼓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事故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
2024年6月30日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26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