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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金启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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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名称:江西省金启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处罚决定书文号:(铜)应急罚﹝2022﹞11号。

3.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589208938K  

4.案由: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5.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6.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7.处罚决定部门:铜鼓县应急管理局。

  8.处罚决定时间:2022年1020日。

  9.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吴美明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合计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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