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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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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工作,代表县政府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职权:(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地址:铜鼓县综治中心3楼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0795-8691226

一、受理范围  

凡属本县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二、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三、所需材料

(一)投诉各类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劳动合同书;2、工作卡、胸牌、工作服;3、社医保参保明细(可前往社医保局打印);4、银行工资转账明细(可前往银行柜台打印);5、工资条(表);6、考勤表、排班表、打卡记录等相关考勤记录;7、录用(入职)时登记材料;8、差旅凭证;9、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二)建筑领域讨薪需提供的资料:

1、合同(施工、承包、分包合同或协议);2、工程量结算单;3、欠条或证明;4、工程量签证单或工地负责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各种数据;5、原始登工记录;6、施工单位的名称、项目工地名称及地址、项目负责人的名字及电话;7、民工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包工老板的名字电话;8、其他与讨薪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不予受理的:

1、没有资料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材料只携带身份证);没有任何资料证明在建筑工地被拖欠工资的;

2、超越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如违法行为发生后超过两年的;工程款纠纷;工伤事故纠纷;存在争议需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的劳务纠纷;属于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其他不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四、办理时限:

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在6个月日内对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所述时间均指劳动监察程序时限,不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院强制执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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