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铜鼓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八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鼓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县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服务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人物在建设开放、创新、文明、和谐新铜鼓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劳模评选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委、县政府授予的铜鼓县劳动模范以及调入我县的县级劳动模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重视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切实关心关爱劳动模范,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县总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第二章 称号设置、推荐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本县范围内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均可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七条 铜鼓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每5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推荐、评选铜鼓县劳动模范,应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铜鼓县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坚决捍卫“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促进我县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多荣誉基础和社会认可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崇尚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狠抓落实、攻坚克难、勇于创新,在推进国家和省、市、县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新技术、新组织形式、新产业集群形成和发展,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产业工人队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统筹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全力抓好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文化、卫生、体育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创新组织协调机制、源头治理机制、资源力量整合机制、精细化为民服务机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发展协商民主,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加强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坚持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运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铜鼓县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对象:
(一)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有关程序尚未办理完结的;
(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四)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近5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建立工会,有重大失信行为且没有修复的企业负责人;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推荐对象的。
第十一条 评选县劳动模范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和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注重实际、优中选优的办法。以基层和经济建设第一线为主,兼顾各行各业;以地方为主,地方与行业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逐级推荐,层层把关。
第十二条 铜鼓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由县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下发推荐评选通知。
(二)基层推荐。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名,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两委提名,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街道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附有会议的原始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评议结果、领导人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在基层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报主管部门或行业评选办公室(工会),对候选者的先进事迹进行认真审查,然后报县劳模评选办公室。
(三)审查。县劳模评选办公室对上报人选审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人员名单,征求意见,然后报县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四)县委、县政府批准命名。县劳动模范人选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召开劳模表彰大会进行命名表彰。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三条 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表彰的铜鼓县劳动模范,由县委、县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十四条 优先推荐劳动模范作为党的代表大会候选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候选人。有关单位党委(党组)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发挥联系群众、示范引领作用,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举办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或者组织会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劳动模范代表参加或者列席。
第十五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县总工会负责对铜鼓县劳动模范开展春节、“五一”劳动节等重要节日慰问。春节慰问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对有困难的劳动模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劳模健康体检活动和符合疗休养条件的疗休养活动,执行标准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对去世的劳动模范亲属给予慰问。资金筹集和发放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失业劳动模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保障其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创业贷款补助、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优先享受工会组织的免费培训。
第十八条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动模范,在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对于住房特别困难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解决。
第十九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可以为县级劳动模范建立技能、创新工作室,采取设立荣誉墙、制作公益广告、载入地方志或者组织史等形式,弘扬劳模突出贡献和精神风范。
第四章 日常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好他们的奖励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县总工会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工会组织应当了解劳动模范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其创造学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总工会应当做好劳动模范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称号撤销
第二十三条 铜鼓县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为获取称号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受到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恶劣,继续享有将会严重损害称号声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撤销称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组织发现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总工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时,可向县总工会反映、举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撤销劳动模范称号工作联动机制,由县总工会组织联动机制单位复查审核。在作出正式撤销决定之前,允许被撤销称号的个人提出申辩、异议。县总工会应当对申辩或者异议进行核查,及时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经联动机制审查符台撤销劳动模范称号情形的,由县总工会按照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作出撤销决定,并向县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备案。被撤销称号的,收回其证书及奖章等,取消因获得称号而享有的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总工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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