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5-8711125(环评股)
通讯地址:铜鼓县人民政府一楼西边生态环境窗口(3362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批复时间 |
1 | 铜环评字[2019]11号关于《江西省铜鼓县河湖水系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PPP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doc | 铜环评字 〔2019〕11号 | 2019.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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