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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铜鼓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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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鼓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鼓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主要包括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 本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环境治理为主与药物直接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措施,通过群众治理与专业预防控制相结台、日常治理与突击消杀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爱卫会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全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防控工作规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

(五)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县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县卫健委负责各类医疗机构、“四小”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地(待建工地、拆迁工地)、物业小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等“三小”餐饮单位病媒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负责农田、林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县教体局负责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县城管局负责县垃圾处理场、环卫设施、公共绿地、市政道路、辖区农贸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县交通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县水利局负责辖区河流水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监督管理;

(九)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责任范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单位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单位负责;

(二)企业、商场、超市、市场、餐饮、饭店、小食杂店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其管理者、经营者负责;

(三)建筑工地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建筑工地单位负责;

(四)各类农副产品市场的病媒预防控制工作由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辖区政府负责;

(六)其他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管理该公共环境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

第八条 县本级、各乡镇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的义务。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九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开展病媒生物监测、预防控制技术指导与培训,预防控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预防控制技术科学研究。病媒生物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同级爱卫办。

第十条 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遵守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进行经常性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一)医院、饭店、宾馆、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场、农贸市场、粮库、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二条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储运、防蚊蝇门窗、防鼠门网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三条 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药剂(品)和器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品)和器械。

第十四条 各乡镇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爱卫会的部署,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同级爱卫办的组织协调下,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案,建立病媒生物专(兼)职消杀队伍,科学合理选择病媒生物消杀药物并报同级爱卫组织备案。同时,协助爱卫办做好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测试,搜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处置,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预警网络,为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三)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急预案,做好消杀药物(品)、器械等储备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四)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县爱卫会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组织对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消杀设施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各级爱卫组织应当加强对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表彰及惩罚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之一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组织协调工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未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未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制度和措施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范围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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