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关于调整铜鼓县外贸企业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铜府办字〔2019〕50号)、《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铜鼓县外贸企业激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铜府办字〔2023〕13号)两个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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