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鼓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等11项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鼓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动态调整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编制工作是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为深化目录编制工作,确保基层政务公开持续标准、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原则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第三条 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动态管理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一)机构改革、专项改革(如基层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后权责主体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名称、依据、编码等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开属性、公开时限(含承诺时限)等属性发生变化的;
(四)公开渠道、监督渠道等形式发生变化的;
(五)现有目录存在疏漏、错误的;
(六)其他因素导致目录有调整必要的。
第六条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和要求:
(一)公开主体单位负责制定、提交调整方案。涉及事项划转的双方应当在调整方案提交前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二)县政府办负责审核调整方案;
(三)调整方案审核通过后,县政府办负责调整目录,调整应当同步、有序。
第七条 各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县政府办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政务公开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县政府办和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铜鼓县社会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利益相关方及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密切政府群众关系,广纳民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公众代表、专家、企业家、媒体,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代表”。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一)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涉及我县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事项及重大民生事项;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改革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有必要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事项。
第四条 社会公众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及权利义务
(一)社会公众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2.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群众的意愿;
3.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二)社会公众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受邀公众代表有权在会议过程中对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但无表决权;
2.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受邀公众代表可就政策事项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汇报人、方案拟订人提问,汇报人、拟订人应当回答;
3.受邀公众代表有权对会议的议定事项和议决结果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4.受邀公众代表可于会后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对会议议题或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受邀公众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受邀公众代表应准时进入会场并在指定席位就座,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自觉遵守会场纪律;
2.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权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对外宣传会议时必须实事求是;
4.遵守会议保密规定,对于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五条 社会公众代表列席会议的范围及审批
(一)会议范围
1.县政府会议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议程外,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2.对已决定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县政府相关会议,可不再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
(二)会议审批
1.县政府办公室在拟订县政府会议方案时,应根据议题提交单位的意见提出会议是否公开、是否邀请社会公众代表列席及拟列席人员名单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
2.县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公众代表列席的,列席人员名额可结合实际酌情确定。
第六条 会议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社会公众代表的具体邀请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之前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各乡镇、新闻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衔接,及早确定落实受邀列席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名单;
(二)县政府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题及材料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列席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
(三)对社会公众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办公室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有关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及时答复社会公众代表,并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列席县政府会议的社会公众代表应按时出席会议,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中涉及的相关敏感决策事项,应注意做好决策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鼓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一般不需要加工、分析(作区分处理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以及互联网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上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鼓县政策解读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知晓度,加强和规范全县各级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落实解读责任主体。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
以县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文件起草单位在代拟文件稿时一并拟定解读文件初稿。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各单位制定的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意见等;
(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县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初稿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呈送县政府办公室办文。
第五条 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关键词、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解读可综合运用图片、视频、互动直播、简明问答、现场宣讲等多元化形式。鼓励结合实际,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第七条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发布政策性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门户网站、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把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性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在文件执行过程中,关注重要政策性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应,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工作,并做好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减少误解猜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性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鼓县政策解读专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政策解读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按照“政治可靠、领导倚重、责任心强、稳定性好、政策敏感度高”的标准选拔部门业务骨干担任政务公开政策解读专员。
第四条 按照“部门推荐、集中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考评,确保政策专员机制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第五条 政策解读专员按来源分为四类:县政府政策解读专员由县政务公开办明确一名熟悉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牵头县政府政策解读工作;政务公开专区政策解读专员由县政务服务办明确一名熟悉政策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县直部门政策解读专员由各县直部门定,负责协助做好政府网站相关业务政策咨询的承办答复工作;乡镇政策解读专员由乡镇定,负责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和协助做好政府网站相关业务政策咨询的承办答复工作。
第六条 政策解读专员的主要职责分为两类:一是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供我县政务领域的政策咨询、政策解答,为公众提供政策解读服务;二是监督各县直部门和乡镇做好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要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工作,及时纠正政策解读中的不足和疏漏。
第七条 全面提升解读材料质量,对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关键词、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提供“政策+解读+办事”的综合解读服务。
第八条 创新政策解读形式,综合运用图片、视频、互动直播、简明问答、现场宣讲等多元化形式开展解读,让群众看得懂、用得上。
第九条 政策解读工作要遵照以下流程:
(一)咨询受理。政策解读专员对公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进行受理登记,建立政策咨询答复工作台账;
(二)咨询解答。政策解读专员受理咨询业务后,能及时解答的,由其及时提供答复;不能马上解答的,书面登记后,约定答复时间,再转交相关业务处室办理。业务处室拟定书面答复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核;
(三)书面答复。政策解读专员汇总业务股室提供的答复意见,向咨询人提供书面答复;
(四)过程监督。政策解读专员负责对政策咨询答复流程、时效和台账进行监督,起草股室对书面答复内容负责,合力确保政策咨询解读、答复全过程服务热忱、办事高效、工作规范。
第十条 政策解读专员要切实加强学习,梳理本部门最新文件政策,厘清各相关业务环节,以专业的能力为群众和企业解读政策。
第十一条 政策解读应让公众看得懂、易接受,解读材料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详略得当、重点突出。可通过案例讲解、数据呈现、一问一答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及时掌握政策解读专员推进政策解读的进度,对政策解读不力的情况予以督查,形成督查通报,推动政策专员解读工作顺利、持续开展。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鼓县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信息发布内容以及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各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健全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严格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对下列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文件;
(二)各单位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
(四)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五)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三)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四)农业农村政策、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第九条 本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鼓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公开责任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负责人审核,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部门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开责任单位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开责任单位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部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七条 县保密机构要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依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 公开责任单位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县政府办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鼓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闭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期限,确保依申请公开情况有记录、可核查,加强依申请工作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其他内设机构或人员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及时将申请人所寄资料原件一并转交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各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身份证明后及时确认,并将主要信息登记备案。
第四条 登记备案后,要严格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是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项内容,若申请内容齐全,按照办理程序处理;若申请内容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第五条 登记备案后,要及时对申请人及其所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通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采用其他方式能达到补正告知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告知书送达的;
(三)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的;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需要申请人说明理由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部审批和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办结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应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号一档,对已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将主要材料记录整理归档。
每个档案包括:依申请公开登记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补正告知书;征求意见函及复函;内部呈批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告知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第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要建立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办理环节负责科室及办理时限要求,确保依法依规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鼓县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为有效做好政府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确保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促进我县各部门严格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等。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和《保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条 在公文认定公开属性前,负责公文制作的部门应当对公文类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其他关联行政机关的,应与其进行沟通确认。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范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铜鼓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申请公开其他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至四十五条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3.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5.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提请政府相关会议的文件,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上会前须经同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政府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公开属性经政府办负责人审核,并由保密负责机构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七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负责机构,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鼓县政务舆情监测处置与回应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工作,确保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政务舆情回应责任
(一)涉及县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县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县政府办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涉及单个县政府工作部门或乡镇的政务舆情,由该部门或乡镇作为第一责任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或单位,所涉垂管部门或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所涉垂管部门或单位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三)涉及多个乡镇的政务舆情,县政府主管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所涉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回应;
(四)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政务舆情,由县政府办确定牵头部门或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或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
(五)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所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第三条 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应密切关注、严密防范、妥善化解并及时作出回应。
(一)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
(四)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
(五)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
(六)涉及房地产金融、工资拖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安全生产、困难群众生活等方面的舆情。
第四条 舆情回应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责;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尽职尽责;
(三)强化交流互动。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公开热点信息,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四)加强督查指导。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条 政务舆情回应时效
各地各部门要与宣传、网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发现、收集、整理政务舆情。重要政务舆情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呈报。对上级转来的涉铜政务舆情,县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转至涉事单位,涉事单位要第一时间调查处理,掌握事件发展态势,第一时间发声。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第六条 政务舆情督查与问责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每半年以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回应机制、回应效果为重点开展督查,推广交流好的经验做法。政务舆情回应纳入县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对以下情况予以问责:
(一)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乡镇进行通报并约谈。
(二)对因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导致政务舆情升级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采取通报、问责等形式予以惩戒。
(三)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铜鼓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依法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县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书面告知意见人或建议人。
第五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向县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应当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政府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办公区、档案局、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第八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讨论或咨询协商会议召开后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过程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建议,应当逐条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意见、建议,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
第九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