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鸿荣矿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三诉你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一案(铜劳人仲字[2024]第19号)已办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且经电话通知、邮寄、上门等多种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示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之间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3月31日工资176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你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铜鼓县行政大楼823办公室领取(联系电话:0795-8691012,联系人:铜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铜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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