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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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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的要求,现将铜鼓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执法依据等事项梳理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铜鼓县定江西路158号

二、法人代表

王方国

三、执法人员公示清单

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证件编号

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1

14080914008

叶玉林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2

14080914021

李佳欣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3

14080914020

黄艳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4

14080914019

兰琪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5

14080914018

戴必旭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6

14080914017

朱强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7

14080914016

卢平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8

14080914015

邹丽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9

14080914013

袁宝明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10

14080914012

钟瑶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11

14080914011

刘敏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12

14080914001

陈寅生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13

14080914009

叶伟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14

14080914007

杨娟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15

14080914005

李姗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16

14080914004

唐华星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17

14080914006

吕丹清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18

14080914003

谢利成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19

14080914002

付启程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四、主要职责权限

内设建设用地城乡规划股(征地耕保、执法监察),负责监督指导全县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并承担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受理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处理。

五、主要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六、行政执法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会审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一)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普通程序

除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并经过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不得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七、救济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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