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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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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建房、老宅翻新与耕地占用指标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农村建房、农转用报批相关规定如下: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少占耕地。”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建设用地地类认定(试行)的通知》规定,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地块,建设用地合法来源认定依据:(一)建设占用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已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的,按建设用地地类报批。(二)建设占用行为发生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二调”成果统一时点为建设用地,农民无意见,权属无争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按建设用地地类报批。(三)建设占用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日之后,无合法来源的,按建设占用时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因此,农村建房、老宅翻新是否符合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是否需要农转用的由自然资源局按规定认定。

关于耕地占用指标多向村级和农村农民建房倾斜的建议:2023年11月24日我县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其中涉及实行指标使用管理相关内容“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新增耕地入库后产生的耕地占补指标由乡镇提留20%指标用于本乡镇项目使用。如乡镇建设需要而耕地占补指标不足的,实行有偿使用,经县政府同意,购买指标在实际完成耕地占补指标范围内的,乡镇按水田20000元/亩、旱地10000元/亩、旱改水5000元/亩向县政府购买;购买指标超出本乡镇耕地占补实际完成数部分的,乡镇按水田40000元/亩、旱地20000元/亩、旱改水10000元/亩向县政府购买”,因此,结合全县耕地占补指标紧缺的情况,在乡镇完成占补任务数的前提下,已同意由县政府统筹,将新增耕地入库后产生的耕地占补指标由乡镇提留20%指标用于本乡镇项目使用,各乡镇要充分挖掘耕地后备资源,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同时,有效保障农民建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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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95-8611811

         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795-8722344

         排埠镇政府        联系电话:0795-717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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