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结果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公开>人大代表建议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号建议的答复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兰敏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缓解农村医保断缴率上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32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基金统收统支模式的市级统筹制度。遵循原则:坚持政府、社会、个人分担,权利、义务对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关于待遇享受报销比例由市级规定,实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每年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当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的50%作为门诊统筹基金,将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县(市、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按70%报销,在本县(市、区)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按50%报销;根据门诊统筹定点机构类别,分别合理设置门诊统筹封顶线。故居民医保可按规定享受对应年度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使用医保就医购药。

同时,《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4〕34号)、宜春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印发的《关于转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宜医保字〔2024〕26号),确定2024年居民个人缴费确定为每人每年400元,财政补助确定为每人每年670元。全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参保对象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80 元。

针对医保断缴情况,目前已建立起参保激励约束机制。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并累计计算。同时符合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提高限额累计计算。大病保险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连续参保激励额度予以保留。自2025年起,对居民医保断保人员再参保缴费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1年,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

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您提出的“关于缓解农村医保断缴率上升的建议”,落实好相关医保政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心!

联系单位:县人社局(医保局)   联系电话:7178399

附: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625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