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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营主体轻微免罚政策的解读宣传】《江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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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0年11月25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十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明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2022年年初,江西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意见》,其中提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更多领域依法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首违不罚’清单”的要求。

为落实以上工作要求,省广电局在对照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广电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中提出“探索制定《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依法推行市场经营活动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和‘首违不罚’制度”。

二、编制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借鉴兄弟省份经验,参考我省文旅系统、市场监管系统的做法后,省广电局结合工作实际,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草拟形成了《江西省广播电视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经在省广电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中征求意见后,形成《江西省广播电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2022年11月28日,省广电局2022年第40次党组会专题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江西省广播电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审议稿)。会后,根据会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了《江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试行)》。

三、《江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试行)》简介

《江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试行)》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于2022年11月29日印发,2022年12月29日正式施行。本《清单》采用条目式体例编制,共列明4项涉事主体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情形,不予处罚。分别是:

1.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活动的机构有开办机构的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的;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3.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其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4.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示播出标识、名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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