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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2023年上半年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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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铜鼓县火王集成灶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60926MA3A19M36N

住所: 铜鼓县定江国际 112-113 铺

负责人: 龙永香

2023 年2月6日我局接到 12315 平台举报单,有人实名举报铜鼓县火王集成灶店经销的彪马卫浴宣称中国十大品牌为不正当宣传。2月 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中国卫浴十大品牌”牌匾,同时,还发现当事人店内墙体、灯箱、摆放的彪马卫浴商品的标签上标注“中国卫浴十大品牌”字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2 月 7 日报请县局领导审批,决定予以立案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采取如下调查方式: 一是通过现场检查拍照、收集固定证据等方式,取得了当事人正在利用“中国卫浴十大品牌”宣传其销售的彪马卫浴商品的事实;二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了解 “中国卫浴十大品牌”来源和牌匾、商品标签制作等情况经查实,当事人于 2021 年 5 月在铜鼓县定江国际 112-113 店铺开设“火王智能灶”“BO&MO”彪马卫浴店,主要经营火王集成灶和BO&MO”彪马卫浴商品。2 月 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悬挂“中国卫浴十大品牌”牌匾,同时,还发现当事人店内墙体、灯箱、摆放的彪马卫浴商品标签上标注“中国卫浴十大品牌”字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悬挂的“中国卫浴十大品牌”荣誉牌匾,系广东省开平市彪马卫浴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彪马卫浴在中华建材网主办的“2019 华腾杯家居建材行业品牌征选活动”中所获的荣誉。据当事人供述,该牌匾和商品标签是生产厂家无偿提供,店内墙体和 2 处灯箱广告显示的“BO&MO”彪马卫浴“中国卫浴十大品牌”等宣传内容是根据厂家提供的牌匾内容自行制作。经查,上述“BO&MO”彪马卫浴“中国卫浴十大品牌”称号,其荣誉牌匾授牌机构为中华建材网。2 月 10 日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提供了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但无法提供授牌机构中华建材网组织评比达标表彰的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办案人员在相关部门也未查询到授牌机构具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资格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国评组发 [2022]3 号) 规定,中华建材网不具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资格,其组织的评比活动属于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该网站所授企业荣誉为无效。当事人使用不具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资格的单位授予的“中国卫浴十大品牌”荣誉在店内对自己销售的商品作宣传,足以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的情况;
2.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笔录 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利用“中国卫浴十大品牌”宣传其销售的彪马卫浴商品的事实;
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4 张,证明当事人在店内悬挂了“中国卫浴十大品牌”牌匾,及墙体、商品标签上标注“中国卫浴十大品牌”宣传内容字样的事实;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1份,证明“中国卫浴十大品牌”宣传内容来源和荣誉牌匾、商品标签制作等情况;5.全国 12315 平台举报单复印件 1 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情况。我局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铜市监反罚告字[2023]1号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在经营彪马卫浴商品时利用虚假企业荣誉进行销售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销售其商品,扩大商品在同行业中的知名度和声誉,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将违法官传内容撤销,减轻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加上违法宣传的具体内容是由生产厂家提供,当事人对“中国卫浴十大品牌”的真实性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本局制定的《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行学法考法免罚减罚制度的意见》,当事人主动到我局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习并通过了学法考试。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二) 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 8000 元,上缴国库。上述罚 (没 ) 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铜鼓工行、农行、建行、邮储、农商 )的任一银行缴纳,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处罚决定自依法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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