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高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指南
【目标任务】
进一步培育和规范我县集体土地市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主要内容】
1、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并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各类用地及建设活动须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前的过渡期,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规划继续执行。
2、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不同所有权主体的集体土地必须由被委托所有权主体同意。
3、集体土地所有者经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合同》,使用年限一般为3-20年,土地使用费一般3年不变,可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不超过20%,也可一次性确定使用年限内的使用费标准,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
4、按3万元/亩的标准缴交土地使用费至县财政局,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缴交。
5、2023年3月31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6、审批指南(试行)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和解释。
【涉及范围】
限于保障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新增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农民宅基地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有关政策
【关键词诠释】
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权的一种,是指一定地域范围的农民集体对其土地所享有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解读人:袁宝明,联系电话:0795-8611825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