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铜鼓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背景依据】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目标任务】

通过对病媒生物的有效控制,减少病媒生物对人群的骚扰和经济损失,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传播。同时对我县在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进行制度约束,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达到国家C级标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目标。

【主要内容】

(一)明确县爱卫会及各成员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本《办法》第五条对县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职责进行了规定;第六条对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明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的原则。明确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责任范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明确病媒生物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一是要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开展病媒生物监测、预防控制技术指导与培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二是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三是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遵守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进行经常性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四是列举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可以采取的措施。五是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剂和器械的销售和使用、密度监测等作出规定。

(四)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管理。一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遏制病媒生物经营服务市场的混乱趋势,办法设定了经营服务基本条件和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二是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

(五)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县爱卫会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爱卫组织应当加强对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

(六)实行表彰及惩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涉及范围】

本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全爱卫发〔2009〕9号)

3.《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

解读人:彭琦    联系电话:0795-8722648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