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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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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近五年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为推动铜鼓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各条战线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3]25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41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赣办发电[2020]32号);《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宜办发电[2021]1号),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广泛宣传全县各行各业模范人物的突出成绩和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县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只争朝夕,不负韶华,积极投身我县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建设事业,在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劳模评选的程序;二是明确劳模待遇;三是明确劳模日常服务管理的内容;四是关于称号撤销。

(一)关于推荐评选条件和程序。

1.  本县范围内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均可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

2.  铜鼓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每5年开展一次。

3.  推荐、评选铜鼓县劳动模范,应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

4.评选县劳动模范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和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注重实际优中选优的办法。以基层和经济建设第一线为主,兼顾各行各业;以地方为主,地方与行业相结合坚持走群众路线,逐级推荐,层层把关。

5.铜鼓县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由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后下发推荐评选通知。

(二)基层推荐。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提名,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两委提名,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街道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大会)讨论通过,并附有会议的原始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评议结果、领导人签字(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在基层单位同意推荐的基础上,报主管部门或行业评选办公室(工会),对候选者的先进事迹进行认真审查,然后报县劳模评选办公室。

(三)审查。县劳模评选办公室对上报人选审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人员名单,征求意见,然后报县评选领导小组审定,每次评选一般不超过30人。

县委、县政府批准命名。县劳动模范人选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召开劳模表彰大会进行命名表彰。

(二)关于劳模的奖励和待遇。

1.委、政府批准表彰的铜鼓县劳动模范,由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

2.优先推荐劳动模范作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候选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候选人。有关单位党委(党组)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发挥联系群众、示范引领作用,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举办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或者组织会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邀请劳动模范代表参加或者列席。  

3.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总工会负责对铜鼓县劳动模范开展春节“五一”劳动节等重要节日慰问春节慰问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对有困难的劳动模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帮扶金。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劳模健康体检活动符合疗休养条件疗休养活动,执行标准严格遵照上级有关资金管理使用规定

4.对去世的劳动模范亲属给予慰问。资金筹集和发放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5.对于失业劳动模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保障其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可以优先享受政府创业贷款补助、政府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优先享受工会组织的免费培训。

6.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劳动模范,在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时,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对于住房特别困难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于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解决。

7.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关部门、单位,可以为县级劳动模范建立技能、创新工作室,采取设立荣誉墙、制作公益广告、载入地方志或者组织史等形式,弘扬劳模突出贡献和精神风范。

(三)日常服务管理。

1.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政策,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好他们的奖励和待遇。

2. 各级劳动模范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县总工会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了解劳动模范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其创造学习条件,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和科学文化水平。

3.  县总工会应当做好劳动模范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称号撤销

1.铜鼓县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为获取称号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受到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恶劣,继续享有将会严重损害称号声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撤销称号的其他情形。

2. 各级工会组织发现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县总工会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应当撤销称号的情形时,可向县总工会反映、举报。

3.建立由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撤销劳动模范称号工作联动机制,由县总工会组织联动机制单位复查审核。在作出正式撤销决定之前,允许被撤销称号的个人提出申辩、异议。县总工会应当对申辩或者异议进行核查,及时作出答复。

4.对经联动机制审查符台撤销劳动模范称号情形的,由县总工会按照程序报请县委、县政府作出撤销决定,并向县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备案。被撤销称号的,收回其证书及奖章等,取消因获得称号而享有的相应待遇。

五、执行标准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3]25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7]41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江西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赣办发电[2020]32号);《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宜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宜办发电[2021]1号)。

解读人:谢琛,联系电话:872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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