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
在本《通知》公布之前,我县尚未从县级层面上统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分类及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要求,在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以及宜春市自然资源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县开展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工作。
【目标任务】
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提高征地管理工作透明度,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1、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制定并公布实施。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本补偿标准中未涉及的其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自《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建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具体标准按建筑物补偿标准、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成片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零星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类实施。
4、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涉及范围】
铜鼓县县域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关键词诠释】
1、青苗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是指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合法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合法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如水塔、水井、道路等)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如花草树木等)。
【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是我县第一次在县级层面上统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分类及形式,补偿标准基本延续原来的标准,但内容相比之前更加完善。
解读人:钟瑶 联系电话:0795-861183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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