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2017年,我县出台《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29号)和《关于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身份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30号),为我县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随着国家社保政策的不断完善,新修订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23号)先后出台,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县原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情况的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证政策的有效衔接,在铜府办发〔2017〕29号、铜府办发〔2017〕30号文件的基础上,有必要对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
2.《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23号)
3.《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29号)和《关于做好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身份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30号)
三、主要内容
《铜鼓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共分五章、15条具体内容。实施细则把握了三个重点,一是根据国家、省、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及时修订完善政策,突出必要性。二是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强化本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突出可操作性。三是在原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框架内进行修改完善、适度扩展,突出延续性。五章内容概要如下:
1.总则。主要包括相关文件精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基本原则和整体要求。
2.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界定标准,规范被征地农民认定程序。
3.参保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办法和政府缴费补贴的具体实施标准。
4.工作职责和要求。
5.附则。
解读人:朱良 电话:1397058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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