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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鼓产业园管理委员会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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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鼓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铜鼓县三都镇东浒村,三都镇浆里村土地,总面积76.77亩,(其中三都镇东浒村49.31亩:“耕地5213.74平方米、林地15995.13平方米、水库水面6710.12平方米、其他草地4955.95平方米”),(三都镇浆里村27.46亩:“坑塘水面1512.51平方米、林地16795.7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13.11平方米;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6516.33平方米),建设厂房及附属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构成非法占地。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处理。5月9日,铜鼓县自然资源局向江西铜鼓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第三款: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第四款: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依据《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根据裁量基准处以罚款的,在裁量基准规定的幅度内,一般取中间数额或中间倍数确定罚款数额;第2款:具有从轻情节的,每个情节降低一个阶次进行罚款,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以内的最低额度;第九条第3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从轻处罚。

我局决定对江西铜鼓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7629.44平方米;

3、罚款,该违法用地分别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0元/㎡×5213.74㎡=3128244元整、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300元/㎡×41013.52㎡=12304056元整、按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0×4955.95㎡=495595元整,合计罚款金额15927895元整。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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