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永宁镇小水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永宁镇小水村小水组土地1.61亩(共计1070.84平方米,其中旱地244.26平方米,水田37.58平方米,建设用地789平方米)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活动,建设铝合金门窗加工车间,建筑及其他设施面积1329.86平方米,正在用于铝合金门窗生产加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处理。5月8日,铜鼓县自然资源局向铜鼓县永宁镇小水村村民委员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占用农用地以外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依据《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四)民生工程、基础设施、服务乡村振兴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符合公共利益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我局决定对铜鼓县永宁镇小水村村民委员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329.86平方米;
3、罚款,该宗地为违法用地,按地类情况分别为: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处以600元/㎡×281.84㎡=169104元整;按占用农用地以外土地的处以100元/㎡×789㎡=78900元整。合计罚款金额248004元整。
铜鼓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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