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府办发〔2020〕37号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
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直属林场,城区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铜鼓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鼓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地各单位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持续改善铜鼓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直属林场以及县直营商环境建设责任单位的年度考核。
营商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名单具体以当年营商环境评价暨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中评议对象的责任单位名单为准。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营商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内容
第五条 考核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建设、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商环境指标评价、深化“放管服”改革、惠企政策落实、规范行政执法、靠前服务和入企帮扶、查办营商环境案件、营商环境宣传等内容。
第六条 考核每年组织一次,以年度工作为重点,由日常考评、综合考核、年度测评构成。考核时间由县营商办统筹安排。
第七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日常考评占15%、综合考核占15%、年度测评占70%分值。
第八条 日常考评,主要考核营商工作任务日常推进落实情况,包括营商环境建设组织保障、政策落实、案件处理、营商专员、“首次受理”牵头责任、规范行政执法、“互联网+监管”平台管理等内容(具体细化指标见附件)。
第九条 综合考核,由县营商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牵头组织发改委(考核要素环境和社会环境)、行政服务中心(考核政务环境)、司法局(考核法治环境)、市监局(考核市场环境)等单位制定综合考核细则。
第十条 年度测评,每年进行1次(营商环境评价暨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另行发文),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加分、扣分,上限最高分5分,由考核对象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如证书、文件、领导批示等),县营商办审核后予以确认。
同一项工作得到不同级别的表彰、肯定、推广的,加分时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加分;同一项工作被不同级别通报批评的,扣分时就高不就低,不累计扣分;多项工作得到不同级别的表彰、肯定、推广的,累计加分;多项工作被不同级别通报批评的,累计扣分。
加分项目:考核对象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得到国家级表彰、肯定、推广的,加5分(表彰是指落款为党中央或国务院;肯定是指得到国家领导人批示;推广是指在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会议及中央级媒体上推广宣传);获得省部级表彰、肯定、推广的,加3分(表彰是指落款为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肯定是指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领导批示;推广是指在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文件、会议及省部级媒体上推广宣传);得到市厅级表彰、肯定、推广的,加2分(表彰是指落款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肯定是指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领导批示;推广是指在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文件、会议、及市厅级媒体上推广宣传);得到市领导小组表彰、推广的,加1分(表彰是指落款为市领导小组;推广是指在市营商环境简报、专报上推广宣传);得到县处级表彰、肯定的,加1分(表彰是指落款县委、县政府或市直部门;肯定是指得到县委、县政府或市直部门领导批示)。
扣分项目:考核对象在营商环境方面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级新闻媒体通报批评或曝光的,每次扣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及省部级新闻媒体通报批评或曝光的,每次扣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直部门及市厅级媒体通报批评或曝光的,每次扣2分;受到市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县委、县政府或市直部门及县处级媒体通报批评或曝光的,每次扣1分;受到县领导小组、县营商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考核对象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扣1分,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扣分,最高扣5分。
第十二条 考核排序,由县营商办根据日常考评、综合考核、年度测评和加(扣)分情况,按照权重比例进行统计汇总,在年终按得分从高到低确认排序。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由县营商办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后在全县通报。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总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达标乡镇场(单位),年度先进比例为30%。
因营商环境方面的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表彰的,为年度先进乡镇场(单位)。
因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总成绩在80分以下或者总成绩在80分以上但营商环境方面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为不达标乡镇场(单位),并在全县通报。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成绩作为全县高质量发展考核各地各单位考评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由县营商办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落实,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严重、性质恶劣、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县纪委县监委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和我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需要,由县领导小组适时对本办法及考核内容、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鼓县营商环境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营商办负责解释。
附件:营商环境建设日常工作考评细则
附件:
营商环境建设日常工作考评细则(乡镇场)
序号 | 指标内容 | 评分细则 | 总分值 |
1 | 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重视情况 | 1. 有营商环境建设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0.5分,少一项不得分) 2. 党政主要领导重视情况。(1分,每季度走访辖区内企业不少于1次,每年召开优化营商环境会议不少于1次,每年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不少于1次,每少一项扣0.5分) | 1.5分 |
2 |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 | 及时向企业推送、宣传惠企政策情况。(1分,未推送、未宣传惠企政策的不得分,辖区企业有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到政策的不得分) | 1分 |
3 | 营商环境问题处理情况 | 对营商办交办督办问题处理情况。(3分,未及时处理、回复的每次扣0.5分,未按要求联系企业、回复企业的每次扣0.5分) | 3分 |
4 | 营商专员工作开展情况 | 1. 台帐报送情况。(2分,未及时报送一次扣0.5分,台账内容记录不清楚、不具体、不准确的一次扣0.5分。) 2. 为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2分,辖区企业存在的问题未主动协调、跟进的,发现一个扣0.5分) | 4分 |
5 | 行政审批服务执法事项承接情况 | 承接的赋权事项业务开展情况,存在30%以上的事项未开展业务的扣2分。 | 2分 |
6 | 其他日常工作 情况 | 1. 参加营商工作会议、培训等情况。(1分,违反会风的每次扣0.5分) 2. 材料报送情况。(2.5分,营商办日常调度的工作进展和相关材料报送不及时或质量不高的每次扣0.5分) | 3.5分 |
备注:各直属林场日常考评未涉及项目得该项目分值的一半。
营商环境建设日常工作考评细则(县直单位)
序号 | 指标内容 | 评分细则 | 总分值 |
1 | 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重视情况 | 1. 有营商环境建设年度计划、工作总结等。(0.5分,少一项不得分) 2. 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重视情况。(0.5分,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走访挂点或本行业企业不少于1次,每年召开优化营商环境会议不少于1次) | 1分 |
2 |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 | 惠企政策宣传落地情况。(0.5分,未开展惠企政策宣传的不得分,企业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到相应政策的不得分) | 0.5分 |
3 | 规范行政执法情况 | 入企检查不报备的,每次扣1分。 | 1分 |
4 | “首次受理”牵头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 1. 制度建立情况。(0.2分,未公开“首次受理”责任人信息和办理流程的不得分,未建立工作台账的不得分) 2. 制度落实情况。(0.3分,未按要求开展“首次受理”责任制度的不得分) | 0.5分 |
5 | “互联网+监管”平台落实情况 | 1. 监管事项认领、检查实施清单录入情况。(0.5分,未100%完成的不得分) 2. 监管行为数据录入和覆盖率情况。(0.5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3. 及时发布监管动态和曝光台信息情况。(0.5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4. 临时交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0.5分,未按时完成的不得分) | 2分 |
6 | 营商专员工作开展情况 | 1. 台帐报送及时情况。(1分,未及时报送一次扣0.5分) 2. 台账报送质量情况。(1分,台账内容记录不清楚、不具体、不准确或漏报企业问题的一次扣0.5分) 3. 为企业协调解决实际问题。(1分,未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过任何问题的不得分) | 3分 |
7 | 营商环境问 题落实情况 | 1. 政企圆桌会议企业问题处理情况。(2分。未及时处理、回复政企圆桌会议企业问题的,一次扣1分。) 2. 营商办日常交办督办问题处理情况。(2分,未及时处理、回复的每次扣0.5分) | 4分 |
8 | 其他日常工作情况 | 1. 参加营商工作会议、培训等情况。(1分,违反会风的每次扣0.5分) 2. 材料报送情况。(2分,营商办日常调度的工作进展和相关材料报送不及时或质量不高的每次扣0.5分) | 3分 |
备注:营商环境建设单位分执法类、管理类、服务类分别进行评分,对于不涉及的项目,得该项目平均分。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