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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来源:铜府发〔2019〕19号作者:铜鼓县政府发布日期:2019-09-03 16:49:2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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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直属林场,城区社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将《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铜鼓县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铜鼓县加快推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731

(此件主动公开)

铜鼓县加快推进旅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鼓励和促进旅游服务业发展,推进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旅游服务业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旅游用地扶持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意见》(赣发〔201813)文件精神,在集约节约的前提下,支持旅游发展的好项目、真项目优先列入全县重大项目调度会,在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明确开工时间后,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优先安排预留新增用地计划。

第二条  实施旅游用地分类管理,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回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鼓励长期租赁方式供地。在合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创办旅游服务企业。

第三条 严格按照《铜鼓县旅游建设项目准入审批暂行办法》(铜府办字〔201661号)文件精神,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项目合同签订达到投资条件后,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景区规划范围内,允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旅游服务的配套建设用地(含酒店用地)及商服用地(不包括地产项目),按法定程序取得用地,土地出让金高于成本价(土地成本价=征地成本+报批成本+六项基金)的部分,由县人民政府纳入县旅游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该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可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科学配套旅游基础设施用地,每亩配套用地按土地成本价结算。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服务业项目,允许按照核定投资额进行“一事一议”。

二、基础设施配套

第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按法定程序取得用地,最低可按照成本价结算,超出成本价部分,由县财政予以配套,用于支持该酒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预留50%待酒店星级评定后配套到位)。

第六条  景区(点)外围供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场同步进行配套建设,改善景区(点)道路、电力和通讯等基础设施。

第七条  景区(点)新建的旅游厕所,凡采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主推的设计,符合国家《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经验收合格,且达到2A标准的,按3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励;达到3A标准的,按5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品牌创建奖励

第八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AAA、国家AAAA、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国家AAA、国家AAAA、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有效期满需进行复评的,每通过一次复评达标的,分别给予0.5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评定为省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评定为省级AAA、省级AAAA、省级AAAAA乡村旅游点(政府主导投资的除外),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升级按最高标准补助(且不重复补助)

第十一条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旅游商品品牌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上台阶奖,经营期间,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四、财政税收扶持

第十三条  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项目,景区正式营业后,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前两年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扶持景区发展,后三年企业经营所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实得的50%比例扶持景区发展。

五、其它扶持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服务业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环境评估、安全评估、林地占用、水保工程、规划许可、用地许可、产权证办理等工作,受益乡镇协助办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免费对旅游服务业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对旅游企业引进高级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副总经理或者副总裁以上、副高职称以上、博士学位以上)的收入,按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五年内县财政给予全额扶持,一年一兑现。

第十八条  旅游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符合就业培训相关政策的,由县财政按赣人社发〔201297号和赣人社发〔201432号文件有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标准给予开展培训的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对县内工业企业和个人研发具有铜鼓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其设计、生产的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旅游商品大赛奖项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条  对发展农事、养生、体育、民俗等主题特色民宿、生态农庄,其设计方案经规划审查委员会审核并建成营运,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0.1万元/床位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县经营以客家菜为特色的餐饮企业(统一主题风格、统一绿色食品、统一服务规范),列入旅游部门定点接待场所的,按其年缴纳税收额度的20%给予扶持,可连续扶持三年。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民宿投资活动,对新评定的铜鼓县民宿示范点实行一次性奖补,按0.1万元/床位补贴。(具体见相关评定细则)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政策适用于各乡、镇(场)以及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旅游景区(点),如与其他扶持政策办法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是不符合全县旅游总体规划的项目不享受扶持政策;凡没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旅游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不享受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解释。

 

 

 

 

 

 

 

 

 

 

 

 

铜鼓县加快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我县农业对外开放,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对落户我县的种养型企业以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林下)产品加工型企业和休闲观光型企业(与旅游服务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适用本办法。

二、土地扶持

第一条  优先将农业项目列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在省、市、县举办的重大经贸活动中签约的农业重大投资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农业加工企业(项目)的建设用地,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项目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实际投资达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土地扶持政策参照工业入园企业。

第二条  需农业用地的企业,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协助依法依规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以当地平均水平和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三条  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控制在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

三、财税政策

第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印发铜鼓县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和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府办发〔201861号)执行。

第五条  凡投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经审核认定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给予投资额1%的一次性扶持(与向上争取资金合计计算,如果上级扶持资金超过县扶持资金数额的不再奖励)。

第六条  投资高效农业达到绿色、富硒或有机生产基地标准,流转集中连片农田面积50亩以上的,绿色、富硒基地给予一年土地租赁补助,有机基地给予两年租赁费补助,其基地建设优先纳入县重点农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七条  凡在我县投资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农业精品园、田园综合体、山水林田湖等重大农业项目,项目区主入口“四通”(指通水、通电、通路、通网)工作视情况由县乡两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配套建设。

第八条  现有农业加工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或研发新产品,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新上工业项目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九条  鼓励出口创汇,对出口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每完成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按最新外贸政策进行扶持。

四、信贷支持

第十条  “财政惠农信贷通”最长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额度控制在总信贷规模的30%。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市助贷周转金,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农业企业争取短期资金贷款。

第十一条  落实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探索农业设施装备抵押贷款,推动资源变资产。县内各商业银行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

五、规费减免

第十二条  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六、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对新增绿色有机富硒茶叶、中药材、果蔬基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中药材种植与林下经济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打造休闲旅游的核心基地,其基础设施(基地内道路、沟渠等)和其他农业栽培设施建设,优先予以扶持;农业企业建设视频监控、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无害化处理设施、环保设备等方面的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申报书建设内容如期完成,并通过县级验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的资金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四条  农业品牌与商标注册扶持政策:对通过行政途径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与省市奖补合计,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识保护产品的申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农业企业向省级农业园区(三都有机农业示范园、古桥现代有机农业示范园)集中,凡进园企业可优先享受农业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  参照《铜鼓县创新驱动“5511”工程实施办法》(铜府发〔20178号)和《铜鼓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铜府办发〔201737号)文件对企业技术创新进行引导和奖励。鼓励并支持农业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申报科研工作站。对创建国家级农业科技研发机构的,奖励100万元;对新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级上述机构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产业可结合高标准农田改造“先建后补”项目给予支持。

七、其他

第十八条  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农业重特大项目,或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等有巨大贡献的农业重特大项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在扶持政策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开工、投产和未达到合同规定建筑面积、容积率要求的项目,按国家相应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工的或未达到投资强度的部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农业扶持政策由铜鼓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铜鼓县加快推进生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壮大实体经济,促进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条件

第一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的工业项目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安全生产、环保达标;

(二)固定资产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应由相关部门核实认定为准,以下同)内资必须达3000万元、外资500万美元以上;

(三)亩平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60万元,达产达标后,用地范围内税收贡献率每亩须达10万元以上(入省级产业园的项目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厂区建设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划以及有关行业规定标准,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的7%

二、土地扶持

第二条  工业用地按现行国家土地政策即不低于人民币4万元/亩收取。项目投资方通过现行工业用地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县财政利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企业税收贡献给予扶助支持,但两者不重复享受。对在合同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扶助企业每亩1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扶助企业每亩2万元;投产后亩平税收贡献率达标且年度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亩扶助1万元,年度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每亩扶助2万元。

第三条  对新建项目提供“七通一平”建设条件,即:通路、通电、通气、通水、通电话、通宽带、通数字电视信号、用地平整。

第四条  为提升园区形象,鼓励入园项目节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按楼板分层的自然层,自建自用),对单幢厂房占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享受第二层30元∕平米、第三层40元∕平米、第四层50元∕平米的一次性奖励政策;奖励经费在项目投产后,由受益财政负责安排。对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另行实行扶持政策(自愿放弃政策的除外)。

三、税收规费扶持

第五条  凡落户在工业园区(资源型、垄断性企业除外)且依法纳税的企业,自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按“两免三减半”政策由受益财政在下一年度列支扶持企业发展生产(自主要求入园愿意放弃此政策的企业除外)。

第六条  对三年内项目建成投产后年首个年度纳税额达200-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纳税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其纳税额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

第七条  对同一年现汇进资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每增加100万美元,再扶持2万元,以此类推。对新落户且注册资本达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自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除享受上述第五条扶持政策外,由县财政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0%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第6-10年按50%扶持,实行“一年一兑现”。鼓励企业出口创汇。每完成出口1美元由县财政按最新外贸政策进行扶持。

第八条  财政扶持总额不得超过企业上缴税收县财政实得部分。

第九条  项目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经营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四、金融扶持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投资企业,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信贷、补贴、补助、贴息、基金等方面支持。鼓励引导落户企业用好用活“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等融资平台。建立银企对接良性互动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一条  为成长性好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运用我县现有转贷公司平台,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银行机构续贷支持,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科技创新扶持

第十二条  企业技术创新参照《铜鼓县创新驱动“5511”工程实施方法》(铜府发[2017]8号)和《铜鼓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实施办法》(铜府办发[2017]37号)文件进行引导和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团队奖励制度。支持和鼓励企业创建和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研创新平台和重大项目,对批准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省级建站给予每站20万元的经费补助,市级建站给予每站1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每站20万元的补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每人5万元的科研资助。对批准设立的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每站10万元的补助。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名匠”工作室,根据工作室发挥作用情况,给予每个工作室0.5-5万元资金支持。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相关奖励标准给予1:1比例的配套支持;属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六、企业发展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参照《关于印发铜鼓县关于扶持企业上市和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府办发[2018]61号)执行。

第十五条  获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县财政奖励5万元;获市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县财政奖励3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省、市奖励外,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另行奖励1万。

第十七条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当年由县财政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江西名牌和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当年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由县财政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引领战略。对主持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提升企业经营水平,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引进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县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的100%支持其在本县购买住房;优先安排园区外来企业高管及员工子女在县城中小学入学。

第二十条  激励企业用好技能人才。对入选县委、县人民政府授予“铜鼓名匠”荣誉称号的企业人才,纳入县级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享受特殊人才津贴及相关优先政策,为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自主引进人才。全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连续5年给予1000/月生活津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不少于2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分3年逐年发放;对引进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等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连续5年给予0.5-1万元/月的生活津贴,提供一套面积120㎡左右的住房供其使用,选择在本县购买商品房的,给予不少于60万元的安家补助,分3年逐年发放。

第二十二条  快查严惩破坏发展环境的人和事。对企业和客商反映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工程、强揽工程、吃拿卡要、摊派费用以及在服务客商和企业过程中脸好看事难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破坏发展环境的问题,从快从速优先办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对查实的问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严格落实“改作风、提效率”的各项规定。

七、一事一议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及智能制造等高新技术企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后,在扶持政策在方面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该政策规定为准,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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