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县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充分调动全县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实现县委提出的“日日有客商、周周有考察、月月有签约、季季有开工”,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原则
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和招商引资中介等,由县政府和受益财政按相应比例进行激励。
二、激励对象
各乡镇(场)、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企业、自然人等等。
三、适用范围
对落户我县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入住标准化厂房投产后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轻资产项目,适用本办法(特色旅游、现代有机农业可参照执行,重要项目一事一议; 总部经济项目不在激励范围内)。对提供有效信息促使项目落户、帮助项目引进、洽谈、签约、落地和项目落地后的跟踪服务,实行奖励激励。
四、激励办法
(一)激励内容
1.自然人招商
项目信息费:对提供有价值的招商信息,并促成项目与县政府或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投资协议(不含框架协议)的自然人,结合项目落地进展情况,支付项目信息费,由县财政负担,只认一人领取。
2.法人招商
(1)招商服务费:招商单位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照项目大小、优质程度实行包干制,由县财政负担。
招商服务费的认定由分管招商的县领导牵头组织审计、商务、财政、发改、工信等部门,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认定。
(2)跟踪服务费: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招商单位为项目提供持续跟踪服务,每年该项目所产生的经营性税收地方实得部分按比例支付招商单位,由受益财政(工业园)负担。招商单位包括乡镇(场)和县直部门。乡镇(场)与工业园地方可得税收分成比例为4:6,县直部门与工业园地方可得税收分成比例为2:8。
(二)入园门槛
1.购买土地自建厂房项目,按照投资强度为460万元/亩,投资总额以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据实考核;以年纳税强度10万元/亩的标准,以税务部门统计报表为准。
2.入驻工业园“腾笼换鸟”厂房或标准化厂房的轻资产项目,按照年纳税强度50万元/1000㎡的标准,以税务部门统计报表为准。
(三)激励标准
1.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的重资产项目(以固投为衡量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
信息费支付标准 |
招商服务费支付标准 |
0.2-1亿元 |
0.5—1万元 |
2—10万 |
1-5亿元(含1亿元) |
1—5万元 |
10—30万 |
5-10亿元(含5亿元) |
5—10万 |
30—60万 |
10-20亿元(含10亿元) |
10—20万 |
60—100万 |
20亿元以上(含20亿) |
一事一议 |
一事一议 |
购买服务支付方式:县政府与投资商签订正式协议后,由县财政一个月内将信息费支付给引资人或引资单位;招商服务费支付以实际投资额为准,签订协议支付20%、开工支付30%、竣工支付50%。
2.入驻标准化厂房的轻资产项目(以税收为衡量标准):
投产后税收贡献 |
信息费支付标准 |
招商服务费支付标准 |
50—100万 |
0.5万 |
5—10万 |
100—200万(含100万) |
1万 |
10—15万 |
200—300万(含200万) |
1.5万 |
15—20万 |
300—500万(含300万) |
2万 |
20—25万 |
500万以上(含500万) |
一事一议 |
一事一议 |
购买服务支付方式:县政府与投资商签订正式协议后,由县财政一个月内将信息费支付给引资人或引资单位;招商服务费支付以税收为准,签订协议支付20%、开工支付30%、投产支付50%。
五、表彰奖励
1.及时兑现激励奖励。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激励奖励及时落实到位。凡获得招商服务费的有关乡镇(场)和部门单位,除去招商成本,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2.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年度先进单位。每年年底将召开全县开放型经济工作表彰大会,工业园区、乡镇(场)表彰奖励前三名,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2万元;县直单位表彰奖励前五名,第一名5万元,第二名4万元,第三名3万元,第四名2万元,第五名1万元;外派招商队表彰奖励前三名,第一名3万元,第二名2万元,第三名1万元。
3.对利用外资和出口创汇单位(企业)的奖励。鼓励利用外资和出口创汇,每利用外资1美元,县财政奖励商务主管部门0.003元;每出口1美元〔以海关(保税区)、上级商务部门、港口统计为准〕,县财政补贴企业按铜府办字〔2019〕50号文件执行,奖励商务主管部门0.003元。
4.对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的奖励。年终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若干名,经考核为优秀的,由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推荐,优先列入重点提拔对象。对引入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世界500强、国内200强、行业龙头企业等项目的招商信息提供者(1人),奖励政策可实行“一事一议”。
六、惩处
1.对招商引资服务不力的乡镇(场)和县直部门。全年被客商投诉一次,由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取消开放型经济评先资格;被投诉两次,实行领导约谈;被投诉三次(含三次)以上,由县纪委进行调查处理(投诉需经核查属实且被投诉单位应承担责任)。
2.对招商引资服务不力的条管部门。全年被客商投诉一次,由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并取消开放型经济评先资格;被投诉两次,由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成向其上级部门送达通报批评意见;被投诉三次(含三次)以上,由县纪委进行调查处理(投诉需经核查属实且被投诉单位应承担责任)。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