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二、救助比例及年度救助限额
(一)住院救助
1.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
2.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3.三类人员起付标准2854元,按6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4.四类人员起付标准7135元,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二)门诊救助
1.普通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
2.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三、倾斜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倾斜救助费用为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且超出医疗救助限额之上的高额费用,倾斜救助起付线标准为1万元,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
四、医疗救助报销方式
(一)医院直报 救助对象省内就医从2023年4月开始无需备案,跨省住院备案后医疗费用已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二)医后报销 未“一站式”结算的回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零星报销。
特别提醒 救助对象就医应遵循县域内首诊、逐级转诊原则,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政策咨询电话:0795-7178399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