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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公安局主动出击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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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推进“冬季行动”,增强“打非治违”成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非法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铜鼓县公安局主动出击,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港口派出所民警在日常走访时,发现一辆异常车辆,当场查获车内小型烟花爆竹四十余件。

据了解,嫌疑人苏某某驾驶汽车,在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收购小型烟花爆竹,想着将车内的“货物”,送至九江市修水县销售,到达港口集镇时,想着先将“货物”销售一点出去,便将汽车停至小巷内销售产品,被港口派出所民警抓了个正着,民警随即将苏某某带回所内接受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苏某某行政拘留7日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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