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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假警服”得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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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炫耀自己,满足一下虚荣心。”

铜鼓一男子刘某买来假制服

在务工租住地

期间告诉他人其身份是人民警察

从而希望得到他人尊重

近日

温泉派出所接到居民举报

称有人穿着警服在本地招摇

但其言谈举止不像是“真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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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迅速介入调查

经查

在男子家中发现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衔、

警用领花等警用装备

经刘某供述

为博取大家好感和信任

东拼西凑弄来假警服

这样能获取一些群众的好感

为自己赢得一些社会地位

刘某知道自己购买这些物品不对

便掩耳盗铃的把购买记录全部删除

衣物也只是偶尔出门炫耀一下

平时都是在家藏得严严实实

要不是热心居民和民警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

吸眼球事小

长此以往

保不齐真会有人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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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温泉所已依法没收刘某某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并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那么非法生产、买卖、

使用警用装备的行为,

究竟会遭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对此

法律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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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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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广大群众:

不要购买一些仿制的假警服等警用标志

千万别为了逞一时的潇洒而违反法律

若发现违法销售、

使用警用标志、制式警服的行为

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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