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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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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推进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更好地发挥政务公开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指定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进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不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答复,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办理机构要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依法依规、严谨规范地做好答复工作,必要时应征求同级司法部门、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的,以交邮之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第十九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健全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工作,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提供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认真答复相关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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