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由县政府办负责,对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场、城区社区管委会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考核标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内部流程完善,运转高效顺畅;公开内容全面,范围不断扩大;公开形式多样,政策知晓度高;回应关切及时,政府公信力强;监督保障有力,责任落细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考核内容:
1.组织领导方面:是否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责任领导,是否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等。
2.主动公开方面:文件属性源头认定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根据《条例》规定,确定且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基本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等公开事项完成情况等。
3.依申请公开方面:内部机制和流程规范是否完善,做到衔接紧密、责任到人;答复是否做到程序合法、处置合理、答复规范、措辞得当,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等。
4.政策解读方面:是否做到“三同步”,重大政策措施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是否应用政策简明问答、网络问政、图片图标、音频视频、卡通动漫等形式进行解读。
5.信息平台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方面:主管部门主体责任是否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及政务新媒体管理是否规范有效等。
6.政务舆情回应方面:回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回应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因回应社会关切不及时、不得当引发负面舆情等。
7.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面:是否编制完成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清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
8.监督与保障措施方面:是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是否组织了政务公开工作业务培训,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处理群众投诉咨询是否及时妥当等。
9.上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制度完备、流程高效、衔接紧密、工作有亮点、社会口碑好。综合评分90分及以上。
良好:制度较完备、流程较规范、无明显短板、有一定特色。综合评分80—90分(不含90分)。
合格:有基本制度和流程,能按规定完成基本工作,无明显短板。综合评分60—80分(不含80分)。
不合格:制度不全、流程低效、有明显短板、有负面影响、被多次通报。综合评分60分以下。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泄漏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1.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2.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3.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填写考核评分表,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县高质量发展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当年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单项加分一般不超过5分,多项总加分一般不超过10分;加分后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1.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表彰的(可累计);
2.因政务公开工作成绩突出,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主站正面专题报道的;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示表扬,或在省级或市级大会上点名表扬的;
3.在省级、市级、县级政务公开工作大会或培训会上做过经验交流发言的;
4.在当年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每发现一起,在当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总得分的基础上扣5分:
1.因依申请公开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判败诉的;
2.对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出现严重低级错误被通报或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负有责任的;
3.对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存在严重安全漏洞、非法链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负有责任的;
4.因政策解读、回应公众关切不及时、不妥当引起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
5.在接受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时弄虚作假的;
6.出现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7.考核中酌情考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第十三条 学校、医院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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