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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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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场),城区社区管委会,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5.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知情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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