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洋山洞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6L5628173X3
法定代表人:鲍坤伟
地址:铜鼓县三都镇大槽村洋山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场区内露天堆放大量成品物料,其中部分成品物料用绿色网进行遮盖,大量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证据信息需包括名称、提取时间、提供单位、证明内容)
1.经铜鼓县洋山洞采石场现场负责人鲍文确认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2.经铜鼓县洋山洞采石场环保负责人龙何庚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经铜鼓县洋山洞采石场环保负责人龙何庚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环保负责人龙何庚的授权委托书及任命书、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等。
5.其他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铜环罚告〔2024〕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未提出陈述申辩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对该条款细化为:“已采取措施,但不规范或密闭不严,处1万--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万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帐户(江西非税缴款码短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或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铜鼓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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